2025-05-06 85
【引言】近年来,非遗与影视的结合愈发紧密,众多影视作品巧妙地融入非遗元素,在丰富影视作品文化内涵的同时,也为非遗的传承与传播开辟了新路径。然而,这一融合过程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纠纷,阻碍双方的发展。笔者本次就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交流:
元素使用未经授权:许多非遗元素,如传统音乐、舞蹈、故事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艺术作品、美术等均属于该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例如,有些古装影视作品中独特的建筑风格、服饰设计等元素可能会借鉴大量中国传统非遗文化,如果在未获得相关非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很可能就构成侵权。再如,影视剧中部分舞蹈动作和背景音乐,若未经相关非遗传承人的授权,擅自将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舞蹈和音乐用于剧情渲染,也可能侵犯了传承人的著作权。
改编演绎纠纷:对非遗元素进行改编、演绎时,若未与原权利人达成协议,新产生的成果归属和使用容易引发争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改编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比如,动画影视时常会对传统神话故事进行大胆改编,其中的角色形象设计可能借鉴了传统剪纸、年画等非遗元素,如果未明确与相关非遗传承人的权益分配,这可能导致侵权纠纷。同样,以京剧脸谱为灵感设计的动画角色,如果未经京剧脸谱非遗传承人的许可进行商业推广,也会引发版权争议。
影视素材版权问题:比如打铁技艺纪录片素材被影视制作方擅自转让给广告公司用于商业广告,这种行为违反了与非遗传承人最初的约定,侵犯了传承人对其技艺展示的控制权和相关权益。像拍摄的苏绣制作过程纪录片素材,被制作方私自用于其他商业宣传视频中,也会损害苏绣传承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影视制作方未经许可转让素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1.2商标侵权
影视剧中使用与非遗相关的已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极易引发商标侵权纠纷。例如,某古装电视剧中出现的一家虚构的瓷器工坊名字的道具商标,与现实中一家知名瓷器非遗工坊已注册的商标相近,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再如,某电影中出现的某舞蹈服装品牌商标,与现实中已有的非遗舞蹈服饰品牌商标在外观和名称上极为相似,容易使观众产生混淆,这也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应对建议:在影视创作过程中,涉及商标使用时,应提前进行商标检索,避免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如果需要使用特定的非遗相关商标,应取得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1.3专利侵权
如果将非遗相关的专利技术或产品造型用于影视衍生产品开发,而未获得专利持有人的许可,就构成专利侵权。比如未经陶瓷非遗工坊的专利许可,将其拥有专利的陶瓷造型用于电视剧衍生的纪念瓷器开发,这种行为侵犯了工坊的专利权。再如,某电视剧推出一款根据非遗花丝镶嵌工艺制作的首饰周边产品,其工艺造型模仿了已获得专利的花丝镶嵌作品,却未得到专利持有人的授权,这就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对专利、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适用于非物质遗产,专利制度可用于保护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影视制作方的此类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保护原则。
应对建议:对于涉及非遗专利技术或产品造型的影视衍生产品开发,应事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如有必要,与专利持有人协商授权事宜,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明确使用条件和费用等事项。
2.1形象授权争议
在使用非遗形象进行影视创作及后续商业开发时,若未与非遗传承人明确形象的使用范围、是否可以修改以及修改的限度等授权细节,可能导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例如木偶戏、剪纸艺术形象在影视及周边开发中,因未事先明确这些关键授权条款,导致非遗传承人认为影视制作方对形象的改编超出合理范围,或在商业开发中未尊重其权益,从而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应对建议:与非遗传承人签订形象授权协议时,应详细规定形象的使用范围、修改权限、商业开发方式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在对非遗形象进行改编和使用时,应尊重其文化内涵和传统特色,避免过度商业化或歪曲形象。
2.2侵犯名誉权
对传承人的负面描绘:影视剧中对非遗传承人进行负面、不实的描绘,会严重损害其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对名誉权等人格权益予以保护。如在一部以传统武术非遗为题材的电视剧中,将武术非遗传承人塑造成一个负面角色,这对传承人的声誉造成极大伤害,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地位和正常传承教学活动,侵犯了传承人的名誉权,使其遭受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再比如,在某剧中,将一位太极拳非遗传承人刻画成一个争强好胜、品行不端的人,导致其在当地的声誉受损,学生数量锐减,还受到了同行的质疑。
对非遗项目的歪曲:将非遗项目与迷信、邪术等负面内容相结合进行影视创作,或者对非遗文化内涵进行歪曲、诋毁,会损害非遗项目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引起公众误解,也侵犯了非遗项目的名誉权。例如古老占卜仪式非遗元素被不当使用,引发社会公众对该非遗项目的负面评价,让从事传承和研究的人员感到权益受损,他们有权要求影视制作方停止侵权行为,恢复非遗项目的名誉,这同样基于民法典中对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应对建议:影视创作应秉持客观、真实、尊重的态度,避免对非遗传承人和项目进行负面、不实的描绘和歪曲。在创作前,应深入了解非遗的文化内涵和传承背景,与非遗传承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影视作品能够准确、正面地呈现非遗文化。如果因剧情需要对非遗元素进行一定的改编,应在不损害其名誉和文化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并在作品中对改编部分进行适当说明,以避免公众误解。
应对建议:影视制作方在拍摄非遗技艺前,应与传承方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在拍摄过程中,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人员接触保密信息,对涉及保密信息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如果因拍摄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应事先获得传承方的书面同意,并要求第三方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4.1合作前合同不完善
在影视创作与非遗结合的项目中,合作前未签订详细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容易引发后续纠纷。如影视创作中对非遗进行改编后新成果的归属不明确,导致影视制作方与非遗传承人就新形象、新故事等的所有权和商业开发权产生争议,影响项目的推进和双方的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规定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及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而不完善的合同在这些方面容易产生漏洞和争议。
应对建议:在项目启动前,双方应充分协商,签订全面、详细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非遗元素的使用方式、授权范围、改编权限、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的表述,为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4.2合同条款不清晰
与非遗传承人的合同条款不清晰也会引发诸多问题。例如在某电影拍摄中,香道非遗传承人作为顾问,因与制作方仅口头约定顾问费用和工作内容,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后期宣传中被忽视署名权,且顾问费用被拖欠,其权益难以保障。同样,提供道具和材料的非遗工坊在与影视制作方的合作中,由于未在合同中明确道具材料在剧中的使用方式和署名权问题,使得工坊在电视剧播出后未得到应有的权益体现,这些情况都源于合同条款的不完善,使得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模糊认识,从而产生纠纷。
应对建议:所有与非遗合作的事项都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口头约定。合同条款应详细、准确,涵盖合作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于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如费用支付、署名权、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等,应进行明确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1文化内涵歪曲
影视创作在呈现非遗文化时,应遵循保持非遗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不得对其文化内涵进行歪曲和损害。例如在展示制扇工艺、印染工艺、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等非遗项目时,若进行不恰当演绎,如为追求艺术效果改变制扇工艺流程、对印染工艺进行不符合传统的改编、照搬古建筑保护单位的独特建筑装饰细节等,这些行为会破坏非遗文化的传承价值和独特性,误导观众对非遗文化的认知,损害了非遗文化内涵和传承人的权益,因为非遗文化承载着特定的历史、文化和技艺信息,应得到尊重和正确呈现,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遗保护与传承要求的体现。
应对建议:影视创作者在涉及非遗文化的创作前,应深入研究非遗的历史渊源、文化内涵、技艺流程等知识,邀请非遗专家进行指导,确保影视作品能够准确、真实地呈现非遗文化的精髓。在创作过程中,避免为了追求视觉效果或剧情需要而对非遗文化进行随意篡改或歪曲,尊重非遗文化的传统特色和传承价值。
5.2不尊重少数民族文化
当影视作品涉及少数民族非遗文化元素时,必须充分尊重其文化特色和传统习俗,避免不恰当改编和商业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民族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未经许可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服饰元素进行动画角色设计,对少数民族民歌进行改编和商业使用却未与相关民族文化机构沟通等行为,引发了少数民族群体的不满,因为这些非遗文化元素对于少数民族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和情感价值,影视制作方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其文化权益,可能面临文化保护组织的谴责和法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文化尊严,并采取措施增进对民族文化的尊重和保护。
应对建议:在使用少数民族非遗文化元素前,影视制作方应深入了解相关民族的文化习俗和传统禁忌,与民族文化机构、非遗传承人或当地社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获取合法授权,并尊重其文化传统和习俗,确保文化元素的使用符合民族文化内涵与价值取向。在作品中,应适当展示文化元素的来源和背景,增进观众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了解和尊重,避免因文化误解而引发纠纷。
5.3未标注文化来源
使用非遗元素却未在影视作品中进行标注和说明,忽视了非遗文化的原创性和传承性,这也是对非遗文化权益的不尊重。例如苗族舞蹈、传统节日庆典中的民俗舞蹈和音乐元素在影视剧中出现,但未对其来源地区和文化背景进行任何说明,使得观众无法正确了解这些文化元素的出处和内涵,也损害了非遗文化发源地和传承群体的权益,他们有权要求影视制作方进行补充说明,以增强公众对非遗文化的正确认知和尊重,这符合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基本理念和要求。
应对建议:影视制作方在作品中使用非遗元素时,应通过字幕、旁白、片尾注释等方式,明确标注元素的名称、来源地区、所属民族以及文化背景等信息,让观众能够清楚地了解这些文化元素的出处和内涵,增强公众对非遗文化的认知和尊重,同时也有助于保护非遗文化的原创性和传承性,提升非遗发源地和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豪感和认同感。
非遗与影视的结合为双方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也需要双方高度重视法律问题,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完善合同签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文化权益等措施,确保合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实现非遗文化传承与影视产业发展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