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3 74
前言:近年来,随着个人财产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其中包括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婚内财产协议。这类协议的本质上是夫妻间赠与房产。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婚内财产协议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夫妻间赠与房产的法律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约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除非满足特定情形,否则也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契约有所不同,夫妻财产制契约主要面向将来发生效力的,是对配偶双方在缔约后新增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面所作的规划。夫妻间无偿给予虽也有可能涉及未来财产,但通常针对的是既有财产;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规则适用具有一般性和可重复性,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的财产持续产生约束力,具有长期、概括调整的特定性,而夫妻之间无偿给予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因此,不宜以《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作为本条的法律依据。
二、夫妻间赠与房产的案例分析
(一)既未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也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也不存在其他不能撤销赠与合同的事由,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基本案情: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9月29日赵某与张某签订《房产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房产一处归张某独自所有,赵某需无条件配合张某完成过户手续。双方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未经公证,双方亦未对案涉房产办理变更登记。2021年10月5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赵某离婚,2022年2月9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产协议书》。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协议书》的性质系夫妻婚内财产赠与行为,且该协议未经公证,案涉房产也未发生权属变更,赵某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系典型的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案例,根据该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之间的房产赠与也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在就具体的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后,夫妻双方既未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也未办理相应的房屋变更登记,法院因此支持了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判决撤销案涉《房产协议书》。
(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院判决不得任意撤销
基本案情:冼某于2013年婚内出轨被赵某发现,冼某为挽回和赵某的婚姻,因此与赵某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房产一处归完全赵某个人所有,因该房产系冼某与第三人共有,过户存在一定困难,冼某自愿支付房屋折价款来确保赵某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双方未办理相应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后双方于2020经法院判决离婚,冼某通知赵某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冼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法院审理认为,冼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赵某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能任意撤销,现金补偿条款也并非赠与,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因此判决冼某向赵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因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发生的夫妻财产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因此不能任意撤销。道德义务,是指全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的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应承担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夫妻忠实义务,因此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即产生了相应的道德责任,由此发生的夫妻财产赠与也就相应具有了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能任意撤销。
(三)以不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合同,承诺不离婚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
基本案情:丁某在与杜某的过往婚姻关系中未尽家庭责任,丁某为挽回与杜某的婚姻,与杜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丁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一处的不动产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归杜某一人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就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杜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丁某起诉至法院,以案涉夫妻财产协议书系附条件赠与为由要求杜某将案涉房屋返还给丁某。法院审理认为,从夫妻财产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分析,并不存在该约定的内容。即使有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亦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且丁某将房屋赠与杜某有对其在过往婚姻关系中未尽家庭责任而对补偿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财产不能也不应成为维系婚姻关系的筹码。婚姻不是交易,以赠与维持婚姻关系,实质上是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该约定不仅有违婚姻自由的原则,也与社会善良风俗不符。但对于附条件赠与合同中的不离婚条款无效后,因该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例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该约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本案赠与所附条件无效,而该条件不具有独立性,该条件有效与否是当事人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的重要考量因素,直接影响当事人是否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故该部分无效会导致整个赠与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该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与此对应的,实践中,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一般被认为是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若最终未能结婚,可要求返还房屋。
三、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建议
(一)避免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生混淆
风险一: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相混淆导致协议无效的风险
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出于令对方财富增值的目的而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的约定,其不以离婚为条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建议一:因此,在签订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婚内财产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不以离婚为条件,而仅是就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二)防范任意撤销权的风险
风险二:赠与方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风险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夫妻间赠与房产,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实践中,往往因赠与的房屋上存在按揭贷款等原因,夫妻双方在签订赠与房产的婚内财产协议后长时间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从而导致赠与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进而产生争议。
建议二:为避免上述情形发生,双方可对签订的赠与房产的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若不能办理公证的,也可以选择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赠与方放弃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避免以不离婚为条件的赠与
风险三:以不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合同,承诺不离婚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的风险
以不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合同,承诺不离婚条款因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
建议三:因此,出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冷静思考,量力而行,避免因一时冲动赠与房产,后续反而进一步产生争议。
(四)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风险
夫妻双方就既有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进行约定的性质系赠与合同,人民法院可以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处理。夫妻之间赠与房亦属于依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依照登记生效原则,确认房产转让的效力。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赠与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在双方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后才发生变动,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前,赠与方仍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为避免双方就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应当在满足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条件时尽快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四、结语
夫妻之间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和感情因素而赠与房产有别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双方都应谨慎对待,本着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的目的对房产进行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