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 | 论微短剧涉及的侵权问题

2024-07-19 526

当前,短视频的行业热点在逐步的推广。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中心发布的《2023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的情况表明,2023年上线微短剧超1400部,备案近3000部,年度市场规模达370多亿元,而网络文学授权改编的微短剧作品备案超过800部,同比增长超过46%。
这一波大量的短视频规模的扩大,使得短视频的版权问题也在日渐凸显。本文中,主要是从“搭便车”与“融梗”这两个角度,来浅浅的分析一下市面上微短剧涉及到的问题。
 

 
微短剧是一个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15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内容视频。微短剧的侧重点在于情节发展快,“爽点”多,传播形式便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微短剧针对网络文学而言,微短剧更像是网络文学下的一种下游产业。网络文学如同微短剧重要改编的源泉,微短剧犹如是网络文学的二次发展,从中大大的拓宽了网络文学的市场空间。但是,微短剧与网络文学之间存在着一种交互时容易产生的棘手现象——“搭便车”与“融梗”。
“搭便车”是微短剧套用知名的小说名称,用于微短剧的剧名,来吸引大量的原著书迷的关注,从而大大的降低了投资的风险。“融梗”属于一种“网络流行语”,并非是一种法律用语。“融梗”是指网络文学创作过程中汇集各方创意,在作品人物设定、故事套路等方面借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融梗”将各种热门元素混合揉杂在一个作品里面,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组合演绎,更多的是多种元素的汇总与加工。
 

 
例案一 上海阅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唐某、北京微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2)赣10知民初44号
案件情况:2017年4月,上海阅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某公司)与作者战某某《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战某某在六年内创作的所有长篇小说作品的著作权独家授予阅某公司,后战某某在起点中文网等网站开始连载网络小说《电竞大神暗恋我》,涉诉时已连载一千余章,200余万字。2021年7月,唐某根据该小说的部分章节片段,改编拍摄了一部某音短剧《某神攻略手册》共26集,并发布在其某音账号“苏某”中,某音平台用户名“苏某”旁边有“短剧最热榜”标签,点击“短剧最热榜”,下有“最热榜”和“最新榜”,榜单内均无涉案短剧。阅某公司起诉唐某及某音平台的运营方北京微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传播被诉侵权短剧,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诉讼过程中,被诉某音短剧被下架。
法院认为:(1)关于侵权认定问题。涉案小说能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该小说具有创作性。(2)某音短剧《某神攻略手册》与小说《电竞大神暗恋我》在通用人物和情节设置高度相似,从普通观众的角度即可判断两部作品存在明显的雷同。(3)虽然某音短剧与小说相似比重不高,但与小说部分章节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故唐某构成了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唐某赔偿阅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例案二 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的“清朝穿越”小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2)粤03民终26284号
案件情况:原告杨某某系“抖音”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其发布各类原创短视频,具有较高知名度。2020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海伦司公司通过其“抖音”企业账号发布的多个短视频,存在对原告发布的短视频的剧情、创作元素、场景、道具、互动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进行抄袭、剽窃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从普通观察者对涉案视频的整体内在感受的视角出发,将被控侵权视频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在出场、隔空对话、问答采访、做动作猜词语游戏、转身等流程环节的设置、先后顺序上基本一致,而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人物对白等更加具体细致的层面的表达上亦构成近似 ;结合被控侵权视频使用部分涉案作品具备独创性的具体情节设定、人物关系、人物对白的情况,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伦司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列举的代表性的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认定和审理的情况。
 

 
一个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它与视频时间长短没有必然联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其内容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只要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能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该短视频亦可构成作品。
而往往现实的短视频是否认定情况,并没有那么的明朗。由于涉及的多个视频与网络文学中的“搭便车”与“融梗”等元素,反而加重了对涉及作品侵权问题的认定,难以简单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本身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以及参考《TRIPS协议》第九条第2款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从“融梗”角度看,融梗更像是一种程序设计。将一些影视情节的套路,有一套模式在视频中展现出来,按照观众提前可以预测到的故事演绎开来,这一些列操作可以被归为二分法里面的“程序”这一块。例如,古玩类短剧,主角有透视眼或异能,之后跟着名家学习了一系列古玩知识,通过古玩的世界展现主角的智慧和冒险精神。例如,曾经古装剧《凤囚凰》疑似融梗《东宫》也是闹得满城风雨。《凤囚凰》改编于作者天衣有风的同名小说,但是该全剧的后半部分的北魏篇的情节模式设定却和《东宫》情节设定有着高度相似。可见,这类套路同质化严重,只能归结为“程序”这一模块。因此,《著作权法》也无法加以保护,难于被判定为侵权。
“搭便车”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着一个普遍的认识。倘若该部作品名称并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两个通用名词的简单组合,则该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使用文学作品《舌尖上的中国》一案。
根据此现象,笔者认为也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这个条款,可以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下进行兜底条款的维权运用。
针对“融梗”与“搭便车”,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在线甄别机构,司法实践的发展存在着能动性,该司法程序目前还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与节奏。“融梗”与“搭便车”也容易成为了合法抄袭的“遮羞布”。
 

 
微短剧在当前市场的极速发展中,除了涉及到侵权问题,还涉及到内容过度娱乐化、炫富拜金等问题,这类情况亦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治理与管制。
从2024年6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的《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实施,明确微短剧实行分类分层审核,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在作品题材选择上,除了关注创作者的自主创作外,平台也应当跟随国家的号召力,注重对原创短视频作品的题材主旨和优秀传统文化题材作品的扶持与引流,例如非遗、国风、乡村振兴等。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需要打击侵害短视频著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不得在因保护思想基础上,限制后来作者的创作空间,阻碍文化传播。这样才可以净化行业环境,为短视频在生产、传播、消费中提供良好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因此,这个短视频的规范化路程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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