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 | 音乐作品授权给影视作品使用场景下合同审查要点

2024-07-12 312

音乐作为一种以声音为媒介的艺术形式,在影视作品中是较常被使用的渲染作品氛围、烘托作品情绪的工具。音乐作品在影视剧中一般用作主题曲、背景音乐,或在部分片段中由演员进行演唱、哼唱、演奏歌曲。主题曲是指代表影视作品主题的音乐,一般为影视作品的片头曲和片尾曲及部分插曲;背景音乐是指用于调节影视作品片段气氛的音乐,能够增强影视作品情感的表达,通常为无人声的纯音乐,但也包含部分人声歌曲;出于剧情需要,演员也会在影视作品中演唱或哼唱歌曲,比如在KTV、汇演等场景情节。
 
随着大众对音乐版权的管理及保护意识的提升,影视作品的制片方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大多会根据作品主题及剧情需要,委托专业的词曲创作者为影视作品定制主题曲,或提前付费获得已发行音乐版权方的授权,用作影视作品的插曲或背景音乐。笔者将以已发行的音乐作品授权给影视作品使用为场景,从音乐作品版权方和影视作品制片方的角度来分别谈谈音乐作品版权授权合同的审查要点。

 
音乐作品及影视作品的基本情况应在合同中进行体现:
  • 音乐作品信息应包括音乐作品名称(包括曾用名)、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等信息。若音乐作品存在多个版本的,应具体注明版本信息,版权方可以直接约定以版权方交付的实际内容版本为准。
  • 影视作品信息应包括影视作品名称、主创信息(一般包括制片、导演、主演等影视作品的重要制作人员)等信息。(注意:因影视作品此时大概率尚未制作完成,故建议写明影视作品信息为暂定,具体应以实际播出信息为准,信息变更不影响协议效力)
明确上述信息是为了能够清晰分辨、定位授权的音乐作品及具体使用的影视作品,从制片方角度,可以防止买错音乐版权、造成额外的制作费用损失;从版权方角度,防止出现音乐作品被用于制片方其他影视作品项目的情况。
 

 
 
(1)授权性质
从制片方角度看,若音乐作品仅作为影视作品的背景音乐或不重要插曲使用的,一般取得非独家授权(即音乐作品版权方仍可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就能满足使用需求,但若音乐作品是作为影视作品中的重要插曲使用,可以在授权影视作品使用的授权范围内,约定由制片方取得独家授权,版权方不得将该音乐作品授权其他影视作品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制片方应重点关注的是,在授权性质中应明确写明该授权行为是“不可撤销”的,因现在影视作品大多为平台定制剧,影视作品的实际版权方可能并不是制片方,为了影视作品的播映需要以及制片方对上游平台、投资方的承诺,需要确保该授权永久、持续有效。
而站在音乐版权方的角度,出于对音乐作品版权管理考虑,应当明确约定制片方不享有将音乐作品转授权或分授权及维权权利,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约定制片方超越授权范围使用音乐作品所得利益归版权方所有、设置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及保留单方解除、终止授权的权利。
 
 
 
(2)授权权利
影视作品不仅仅依靠视觉画面,同时需要与音乐作品结合方能更好地呈现,这个结合的过程就是将附着于音乐作品的词曲和录音从原有的载体上进行复制,并融入另一个影视视听作品的载体上,是作品“复制”的另一种形式,被称之为“影音同步权”。(文章链接:诚如研究|将音乐授权给综艺节目——“影音同步权”在实践中的运用)在合同条款中可以约定为“以影音同步方式复制使用”,“同步”意为制片方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得脱离影视作品的特定画面,同样也意味着,音乐作品版权方同意,融入影视作品的音乐作品可与影视作品一同用于后续的发行、传播及使用。
故除影音同步权外,还需取得音乐作品之词曲作品之复制权(复制词曲内容)、广播权、表演权(演员表演)、摄制权(摄制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完成后在各网络平台、渠道传播)等权利。
 
 
(3)授权使用方式
授权使用方式是该类合作洽谈及合同约定的最重要的部分。
双方应详细约定使用音乐作品的片段、时长、具体使用位置(如在电影第【】分钟或剧集第【】集的第【】分钟进行使用)、使用次数,避免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造成歧义引发纠纷。
因影视作品在该阶段尚未制作完成,可能出现修改的情况,在约定使用方式时可模糊具体使用位置,建议明确约定制片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使用场景进行调整。
而对于音乐版权方来说,还需额外注意增加对音乐改编的限制,如不得修改音乐作品本身的结构与内容,不得随意拼贴和剪辑授权的音乐作品以形成不同的音乐作品或片段等。
 
 
(4)授权地区及期限
除此之外,常规的授权还需约定授权地区及授权期限。制片方应根据影视作品的发行地域需要来约定授权地区,授权期限为自合同签订后永久。而作为音乐版权方,为了防止制片方拖欠版权使用费,可以将授权期限与版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进行关联,将授权期限的开始时间约定在制片方支付完毕全部版权使用费后,让回款更多一份保障。
 

 
版权使用费金额、费用构成、支付节点,是授权合同中比较基础的条款内容。
作为制片方,应对付款进度、支付比例进行预估,并尽量将付款条件、时间节点与音乐作品交付验收挂钩,如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首款,版权方验收交付的音乐作品内容后支付尾款。而针对版权方,影视作品的版权授权费一般来说是一个相对其他短期授权来说比较划算的确定数额,为维持版权方授权定价的稳定性,建议版权方明确约定合同中约定的音乐作品之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仅为该项目项下版权方提供的特例,不得视为版权方所享有的音乐作品及同类作品所设定的通常定价,在出现制片方或其合作方超越授权范围使用音乐作品等纠纷时,该定价不得作为定损的依据。
 

 
 
(1)音乐作品的版权及署名
制片方应当关注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需要明确签订合同的音乐作品版权方系音乐作品原始权利人或已获得原始权利人的相应授权,有权与制片方签署授权合同,同时要求音乐作品版权和内容合法合规、不侵犯第三人权益、满足影视项目需求,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建议制片方对相应权利声明、版权链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实,相关文件可以作为合同附件。
版权方对在影视作品中的署名有特殊约定的,可将署名的内容一并在合同中约定,如音乐作品名称、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使用形式(片头曲、片尾曲、配乐、主题曲等)等,以及署名顺序、位置、大小等;制片方则应把持署名排序的最终决定权,要求版权方出具版权声明或授权书等授权文件。
 
 
(2)影视作品的版权
制片方为了确保以影音同步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影视作品内容可以被正常发行、传播及使用,建议在合同中再次明确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制作方及其指定的合作方享有。
 

以上为笔者在音乐作品授权影视作品使用场景下认为较为重要的合同审查要点,但在具体实务中,还是要根据每个影视项目的具体需求、双方协商结果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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