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8 295
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在不断颠覆通信产业和相关行业的同时,也正以不可估量的速度和不可逆转的深度嵌入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借此蓬勃发展的以比特币和以太坊为显著标志的虚拟货币,在改造支付和结算方式的同时,正在逐步挣脱现有法律的束缚,对全球金融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委托理财,是其中很小的一个切面。本文试图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究各地司法判决之于此类合同纠纷的趋势变化。
A某将其持有的58个比特币交由B某进行委托理财,双方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某每月按期与A某进行结算,并交割该月的理财收益。后比特币金额暴涨,A某遂向法院起诉,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B某返还该58个比特币。
1、我国现行法律是否保护这一委托理财行为,此类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2、有关虚拟货币的司法判决,可否执行,如何执行?
3、因受国内外环境和政策的影响,各地司法判决产生了怎样的趋势变化?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文件,(此前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规范文件不在此赘述),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故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应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即不进行实质审理。
二、若在上述案例中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比特币,则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影响司法公信力
若在上文所举的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返还比特币,则无论是基于合同有效的返还和基于合同无效的返还,如涉及虚拟货币本身,都会面临执行的弊端。基于虚拟货币的虚拟性、交易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征,尤其是其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且系由境外平台进行运营,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一方面,这会造成当事人虚拟货币财产状况难以查清,另一方面,即便被查清或者当事人自认虚拟货币持有状况,但只要其拒绝交出私钥,执行也会面临困难,虚拟货币的特性使得法院无法采取与一般数字资产相同的措施,如果由此造成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非法债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风险自担是民事活动的核心要义
我国关于比特币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自2013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此后各部委陆续发布有关风险通知。虚拟货币的投资人,在相关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情况下仍签订相关的协议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理财,风险自担并无不当(如江西南昌中级人民法院,熊某某与龙某某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所示)。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判决认定当事人出售类似于比特币的数字货币USDC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裁定驳回起诉”更符合我国目前的裁判趋势
目前我国实务审判中,对于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判决案例分三类。即判决支持返还、判决驳回返还请求以及裁定驳回起诉。前两类判决多见于19年和20年,且发生在江西南昌和湖北武汉两地。而22年浙江省台州中级人员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一起案涉比特币的合同纠纷。追索各类司法判决的时间线,我们不难发现“裁定驳回起诉”似乎更贴近当下的裁判趋势。
而即便是早些年的按照“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进行判决的案例,也并不当然导致全额返还,而是按照过错比例返还。如,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1民终902号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之间委托比特币投入交易平台进行“搬砖交易”,因委托合同目的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根据双方过错返还30%即70个比特币。
虚拟货币本身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我们关注其民事纠纷的同时,不能忽略其可能会产生的刑事风险。依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若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定价业务、中介等衍生服务的,则可能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故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谨慎对待新技术、新玩儿法,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