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7 220
网络游戏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暂未将网络游戏作为单独的作品类型进行保护,网络游戏的构成要素复杂,其中既包含美术、动画效果、音乐、影视、文学、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也包含游戏规则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很难将其单独归类于某个明确由《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202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大会上正式对外发布《2023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报告中提到,2023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029.64亿元,同比增长13.95%,首次突破3000亿关口。用户规模6.68亿人,同比增长0.61%,为历史新高点。我国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销收入2563.75亿元,同比增长15.29%。随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行业相关规则、政策的发布与实施,网络游戏行业的管理日益规范,行业的潜力也在不断被发掘,游戏产业的诸多企业在从事游戏创作与经营的过程中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种复杂的问题,对于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需求也在日益提升,与之相关的版权保护愈发成为以游戏业为核心多个关联行业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列举一些网络游戏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类型以及提出相关的保护意见。
一、网络游戏侵权所涉及的侵权类型
01.对网络游戏中的元素进行抄袭的行
构成游戏的元素,诸如美术、音乐、文字等,均可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各个元素通过各种形式的结合也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的保护主要通过拆分保护和整体保护两种模式进行,视权利人选择主张的具体情况而定。权利人既可以对单独的游戏元素所构成的作品要求相应保护,也可以主张元素的集合所构成的作品要求相应保护。鉴于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将网络游戏政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故权利人无法对网络游戏整体主张著作权,只能将其中不同类别的元素进行分解,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对元素或元素的集合主张权利。
02.对网络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复制并传播的行为
这类行为即公众通常所理解的“盗版”行为,属于最为直接的侵权,也是目前最为高发、屡禁不止的侵权方式。侵权方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破解计算机软件,获取游戏代码,传播盗版游戏,干扰正规销售途径,使得盗版网络游戏软件用户以远低于正版游戏软件的价格甚至“零元购”的方式即可获得完整游戏。任天堂在美国的法人代表于2019年9月向美国加州联邦法院起诉会员制ROM上传网站RomUniverse的运营者Matthew Storman,在经过近约一年半的诉讼之后,受理法庭在2021年5月26日做出了任天堂胜诉的判决。在“盗版”行为这一类著作权侵权中,由于侵权方可能是个人用户私下流通已破解的游戏软件,也有可能是个人用户通过网络交流平台上传游戏的破解版本,或是像任天堂案件一般网络平台直接提供破解版游戏软件,通常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效益低,往往在发现时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或产生了大量隐形收益流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倾向于针对发布平台进行维权或针对侵权情况严重的个人用户进行集中维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选取维权方式维护网络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03.对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模仿的行为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游戏规则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思想”,并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但是在网络游戏的设计中,无论是美术、音乐、文字等元素,都是通过游戏规则进行关联,无论是游戏剧情或是游戏玩法,都是在游戏规则内运行,从而搭建出一个完整的网络游戏。如果说计算机软件是支撑起网络游戏的骨骼,那么游戏规则就是让网络游戏运转起来的脉络。近年来,关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加,司法实践也随之发展进步,无论是法官或维权当事人,都逐渐意识到对于游戏规则的“一刀切”处理方式既不利于对网络游戏开发者的权益保护,更不利于网络游戏开发者的创新积极性。
(2018)苏民终1054号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定“《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游戏设计师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的游戏界面,将单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或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过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在ARPG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性,依托游戏界面呈现的详尽的游戏玩法规则,类似于详细的电影剧情情节。游戏开发过程中通过绘制、设计游戏界面落实游戏规则的表达,与电影创作过程中依据文字剧本绘制分镜头剧本摄制、传达剧情具有一定相似性,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此外,在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过滤出保护范围。”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构成表达的游戏规则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要注意区分游戏规则的独创性和公有性,以及明确思想和表达的界线。
在(2019)浙0192民初8128号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法院仅对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进行了认定。但是判决中也提到了“可以认定《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虽然没有单独将游戏规则认定为某种表达,但是也认可了游戏规则具有独创性。
游戏规则究竟是否属于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哪一种作品,目前仍然没有具体的结论,但是“游戏规则应当受到保护”这一点已逐渐被游戏开发者、游戏用户所共同认可,在司法实践中这有赖于法官的认定,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二、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01.通过立法保护网络游戏的著作权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日新月异的现状下,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网络游戏产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侧重于版权管理、行政审批和用户保护的方向。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乱象不断暴露,从业者对于版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为了保证这一行业的正常运转,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创新活力,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亟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
目前仅通过《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虽然个别情况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但是从某些角度来看事实上是缩小了对网络游戏的保护范围,将网络游戏机械拆分为不同元素分别主张权利也忽视了游戏构成的整体性和关联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立法将这一部分明确下来可以达成行业内外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共识,从立法角度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促进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02.通过司法保护网络游戏的著作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游戏开发者们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开发者越来越多,不仅是案件数量的增多,案件类型也日益丰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总结各类个案的经验形成典型案例为后续类案提供参考和指引,在不同个案中总结共性和个性,在个案中结合网络游戏类型和特征、侵权方式、权利人主张等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并给予各类型游戏最为适当的保护模式。例如上文所提到的(2018)苏民终1054号案件,法院就指明“在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过滤出保护范围。”这不仅考验法官的法学素养,更对法官对于行业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3.通过执法保护网络游戏的著作权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执法工作集中于对网络游戏出版的审查管理,审查方向聚焦于内容是否存在不良引导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对于游戏相关知识产权义务的核查仍处于空白阶段。未来在对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执法过程中,更应当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保护功能,从网络游戏进入市场之前就进行初步筛查,在入门阶段就杜绝抄袭盗版的乱象,保护游戏开发者的创新成果和创新积极性。
结语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作为行业翘楚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在发展中不断凸显,尤其近年来电子竞技项目加入亚运会项目,AI技术发展或将投入运用于网络游戏,未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及其保护会面临更多更新的问题,也对法律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带来了新的机遇。在此情形下,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价值会越来越高,而与之相应的侵权手段也会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隐蔽,完善对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推动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