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 | 浅析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

2024-05-24 399

随着互联网时代和自媒体的盛行,音乐作品的传播和获取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CD、磁带到数字流媒体,我们的音乐体验变得更加便捷和丰富。越来越多的音乐人通过线上发行的形式,在各大音乐平台发行自己的音乐作品。然而,随着音乐作品使用方式的多样化以及获取方式的便捷性,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也变得愈发模糊。网民在下载了这些音乐作品后,会理所当然的认为这些音乐作品都是可以随意使用的,同时,也不清楚这些音乐作品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的法律界限。也鲜有网友会在查看歌词时,注意到歌词中的词曲作者署名下方基本上都会有一行备注,“未经授权,不得翻唱或者商业使用”。本文旨在探讨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与侵权问题,以期为公众提供一些指导。

 

0音乐作品的版权概念

 
 

在区分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概念前,需明晰音乐作品及其版权的概念。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通常以曲谱形式体现,但少数情况下,也存在没有曲谱的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的版权通常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著作权又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三项权利。邻接权,又称“相关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其他成果的创造者依法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主要保护的有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这些权利,就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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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授权使用歌曲一定会构成侵权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的著作权法设立上述一系列的权利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创作,并对作品进行合理的交流传播。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著作权法》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使用。这两种情形则分别为: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这二者的区别为:法定许可情形下对作品的使用虽然不需要经过许可,但仍应当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无需支付报酬。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的范畴。

 

1、个人使用

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仅限于为个人目的进行使用,对于音乐作品,最常见的情形为用户为进行欣赏从QQ音乐平台、网易云等音乐平台下载歌曲,又或者使用剪映等剪辑制作软件,以平台中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与自己的照片、视频相结合制作出一段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上分享生活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进行的复制也应当结合被复制作品的来源、复制的方式等情形来判断,若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实践中,有些侵权人会提出,自己的音乐作品的获取是通过这些剪辑制作软件提供的音乐曲库。但是,并非是所有通过剪辑制作软件曲库中获取的音乐作品均是经过授权许可的,剪辑制作软件也会通过平台免责来规避自己的风险,制作者需要关注制作后的新的作品的使用场景,是属于个人使用还是商业使用,并非是通过剪辑制作软件制作后的新的作品均是可以随意使用并传播。

 

2、适当引用

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包括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判断重点为引用的目的,例如某音乐综艺中引用某位歌手曾经演唱过的歌曲片段,用以介绍该名歌手,或对其演唱的方法、技巧作出点评,即可能构成适当引用类型的合理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引用的片段仅仅是为了新创作的作品画龙点睛或增加吸引力,则仍有可能需要获得许可,如无则可能构成侵权。

 

3、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即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在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这是为了保障公民对新闻的知情权,也是为了让公民更好地身临其境地了解新闻的内容。其中,对于“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需要特别注意,“不可避免”并不完全绝对,即并非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描述或再现新闻的内容,因为大多数的新闻均可使用文字或语言复述当时的场景,则该项情形的设立就会形同虚设。

例如,新闻中播报某艺人的演唱会举办得十分成功,为说明此类情况,特引用了演唱会中录制的一小段片段,此种情况就构成合理使用;但若新闻中引用的是完整的歌曲乃至是完成的演唱会,则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4、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仅供给教学或科研的人员使用,在课堂上,面向学生用以教学的情形并不适用。

 

5、免费表演

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该种情形应当排除“机械播放”,即使用器械例如CD机、钢琴自动播放机等演奏或播放音乐,因为此种情况并无表演者,也不存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能。

此种情况中,应同时满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最典型的有志愿者为养老院中的老人进行义演、或在学校晚会中进行演出等。且以上三个要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较为主观,需要仔细判断,例如营业场所中,表演者在未收取报酬的情况下为来往顾客免费演出,看似无营利目的,但事实上更能吸引顾客,增加客流量,这种情况就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

 

03  常见的侵权行为

 

除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商业性使用:未经许可,将音乐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电影配乐等;在直播和短视频盛行的现在,将音乐作为插曲或背景音乐用在短剧、直播中或者用作广告视频的背景音乐都是比较典型的侵权行为。

2、公共表演:在公共场合未经授权播放或表演音乐作品,与上述免费表演中的情形相对,若经营者在营业场所中,播放或让表演者现场表演音乐作品,都可能被认定以营利为目的,若未经授权,则可能构成侵权。

3、改编与创作衍生作品:未经授权对音乐作品进行改编或创作衍生作品,这种情况下应当与合理使用中“适当引用”的情形做好区分。

4、转载搬运未经授权的作品:网络平台营运者未经授权将音乐或小说作品转载或搬运至其平台供人欣赏或阅读。

 

04  案例链接

 

【案例索引一】2024)闽 0102 民初 3325 号

基本案情:原告长沙某音公司系案涉音乐作品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案涉歌曲用于电商平台店铺作为广告背景音乐,即互联网广告的一部分,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原告的相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案涉作品,被告行为已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及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被告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000 元。

 

【案例索引2024)皖 0503 民初 1563

基本案情:原告浙江某集有限公司从案外人处授权获得案涉歌曲的相关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京东店铺中,将案涉歌曲与被告的商品图片、视频相结合制作成互联网广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一、关于权利归属。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本案中,案涉音乐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该作品署名情况可以认定李某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著作权经过转让后,某偶公司作为受让人,获得该作品著作权,其对受让部分的著作权享有处分权。根据案涉《版权合作协议》的约定,浙江某集公司经某偶公司授权,可以行使案涉音乐作品在“长视频”及“互联网广告”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发起维权行动并收取维权收益。故,浙江某集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关于侵权认定。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均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亦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作为产品介绍的背景音乐,侵犯了浙江某集公司被授权范围内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数量及流行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被告公司主观过错、浙江某集公司的权利范围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浙江某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3000 元。

案例解析:类似案例中,常有被告抗辩其是从各种音乐平台合法取得,或是购买会员进行下载,或是在一些视频剪辑平台选择音频进行拼接。但这正是网民容易混淆的点,免费播放、免费下载并不等同于可以免费商业使用。且无论权利人是否提示、音乐作品是否可以免费播放下载、使用人是否知情均不影响其侵权的事实,使用者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方的合理开支。

 

 

结语

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与侵权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话题。在享受音乐带来的愉悦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音乐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合法合规地使用音乐作品。为了避免侵权,我们应当了解一定的著作权法律,知悉合理使用的情形和条件;在商业使用或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应获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只有这样,我们的音乐环境才能更加健康和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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