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 | 对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定性的思考: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4-04-26 415

前言

随着我国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选择继续提供劳动,有的接受用人单位的“退休反聘”有的“继续留用”,然而因该部分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特殊,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逐渐增多。本文对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进行梳理。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结论: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60周岁;女职工退休年龄:管理岗55周岁,非管理岗50周岁。

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

 

【案例导入】

【案例1: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黄某与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黄某与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共签订五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11月22日、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黄某于2015年1月14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9月30日,黄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失业保险损失。仲裁委以黄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黄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黄某与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用工。且黄某于2015年1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黄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失业保险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终止。此后,即使劳动者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亦不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失业保险损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观点解读:该案裁判要旨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认定黄某与重庆某超市间的劳动关系

 

【案例2: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夏某与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基本案情:夏某于2012年参加户籍所在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至2017年每年缴费100元。2018年7月,年满55周岁的夏某与A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夏某为A公司提供道路清扫服务,A公司每月支付夏某劳务费1670元;A公司为夏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2018年8月6日,黄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夏某提供道路清扫服务的路段时,与夏某相碰撞,致夏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夏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观点解读该案裁判要旨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不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3:(2021)苏0684民初5170号 海门市闽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谢齐美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闽钰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陆文亮,股东为宋文雄、陆文亮,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海门区东灶港镇港西大道999号,实际经营地点在海门区正西方向200米(原大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2018年4月,闽钰公司股东变更为宋文雄、陆文亮、陆新华。2018年10月,宋文雄、陆文亮退出,陆新华仍为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新华。2019年8月,闽钰公司股东变更为陆新华、潘文锦。踏梦者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法定代表人暨股东为陆新华,公司住所地在海门区。2018年6月7日,陆新华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陆文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文亮。

2018年9月起,谢齐美在位于海门区正西方向200米(原大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厂区内工作,工资由闽钰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新华个人银行卡转账支付。2020年10月22日下午,谢齐美在工作时手卷入机器受伤。谢齐美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闽钰公司股东潘文锦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021年3月,谢齐美向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门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就谢齐美的同一受伤事实,踏梦者公司曾于2020年11月向海门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海门人社局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021年6月,谢齐美向南通市海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闽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21年7月7日作出裁决,确认谢齐美与闽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闽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讼来院。另查明,谢齐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等据以判定。本案中,谢齐美工作地点在闽钰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工资亦由闽钰公司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发放,谢齐美因工受伤后闽钰公司的股东潘文锦垫付部分医疗费,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谢齐美与闽钰公司存在人格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的用工情形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谢齐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特殊情形。闽钰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闽钰公司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踏梦者公司虽自认与谢齐美存在劳动关系,但谢齐美予以否认,踏梦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判决海门市闽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齐美存在劳动关系特殊情形。

观点解读该案裁判要旨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基本导向,以符合从属性标准为由认定劳动关系。以具体案例的特殊性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特殊情形

 

从以上三个案例的裁判结果不难看出,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关系被终止的时间节点及司法观点并不统一,对由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的认定也有着较大差异。

包括其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字面来看亦相冲突。

那么,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到底从何时起与用人单位系劳动关系,何时起成立劳务关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为劳务关系。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1)以入职时间为标准,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超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用人单位入职,且持续工作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未能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此时产生的用工争议(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二是录用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虽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间成立的应为劳务关系。

2)以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为标准,同样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养老保险制度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不少于15年的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若是因为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导致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能缴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亦需持续至其能够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二是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劳动者在原单位未能缴纳养老保险或未能缴满15年养老保险,入职新单位后,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能缴满15年的,其并非该新单位的原因,新单位则无需对此前原单位或劳动者的错误买单,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又或者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怠于办理或故意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同样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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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建议劳动者更加重视自身社保缴纳情况,重视社保不缴纳、断缴等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形,同时在与企业签订各类协议的过程中做到自主留痕,先看后签;发现自身社保(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时,及时处理,切忌拖延。

2、建议用工单位对临近退休的已聘用劳动者关乎养老权益的情况进行摸排,就不同情形提前准备,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时终止原劳动合同。对新员工招录,尽量聘用养老保险合规缴纳的临近退休年龄劳动者,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就业人员,并及时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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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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