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丨官司未了,当事人死亡,该怎么办?

2024-03-27 326

【前言】

笔者正在经历一个持证律师执业生涯都会经历的案情:一份借款合同,一份打款记录,一份还款合同,原告A起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A要求B归还借款本息。但是!诉讼过程中,被告B在开庭前月突然因病去世,这该如何是好?

笔者为此梳理了《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中,关于非家事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相关处理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情形一:一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死亡或终止

1、原告当事人系自然人,原告死亡后,法院应当先中止诉讼

(1)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则法院终结诉讼。

(2)如原告有继承人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原告(即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原告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终止后,法院应当先中止诉讼。

(1)原告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则由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2)原告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则终结诉讼。

 

【法条链接】

01.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02.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情形二:一审过程中,被告当事人死亡或终止。

1、被告当事人系自然人,被告死亡后,法院应当先中止诉讼。

(1)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则法院终结诉讼。

(2)被告有遗产,且有接受继承的继承人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接受继承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告(即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且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告(即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被告有遗产,但没有继承人或是有继承人但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应由被告(即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或是由原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最终由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

 

【法条链接】

01.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0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0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2、被告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终止后,法院应当先中止诉讼。

(1)被告系被简易注销,即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则被告全体股东在简易注销程序中作出的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追加被告全体股东承担诉讼。

 

【法条链接】

01.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系被强制注销,即被告因符合《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之情形,被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则应追加或另案起诉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01.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情形三:上诉过程中,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

二审上诉过程中,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同一审过程中被告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处理。如有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原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权利义务承继者有效。

 

【法条链接】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二十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情形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1)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则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2)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3)被执行人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则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1)被执行人被简易注销的,则被告全体股东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追加被告全体股东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被强制注销的,则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等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法条链接】

01.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四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02.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3.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情形五:再审过程中,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则法院终结审查

 

【法条链接】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七十三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02.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03.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再审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由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如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则法院终结审查

 

【法条链接】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终结,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均已有相应原则性规定,所以各位在和笔者一样突遇此类情形时,首先不要慌张,收起吃瓜心态,其次需要做的就是了解死亡或终止的当事人是否“后继有人”,是否具有“遗产”可供进一步处分,再结合相关规定判断案件下一步程序并能做好应对策略。行文较长,为方便读者更好阅览,以下笔者也为大家同步整理了思维导图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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