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9 402
前言
就在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第1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广泛社会关注,法律人纷纷转发。
近年来,由于各地彩礼纠纷频发,彩礼金额不断攀升,涉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编司法解释》)涉及彩礼纠纷的规定均仅有一处条款。笔者拟通过对《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及《规定》中涉及彩礼纠纷的法律条文内容进行对比,进而解读《规定》当中的几大亮点变化 “一重申二增加三明确”,以供读者共同参考交流。
一、法条条文内容对比
二、《规定》解读之“一重申二增加三明确”
【一重申】
本次《规定》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
实践中,存在一些人试图以结婚的形式骗取高额彩礼,以达到不法的目的情形,此前《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次《规定》第二条中,重申了上述《民法典》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明确了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增加】
本次《规定》新增两种彩礼返还的情形。
1、新增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判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比例。
2、新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比例。
《婚姻编司法解释》虽列举了三种彩礼返还的情形(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该司法解释未列明的情形,本次《规定》就新增了两类彩礼返还的情形规定,为司法实践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三明确】
1、明确彩礼的范围。
《民法典》中未规定彩礼的概念及范围,《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五条也仅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本次《规定》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彩礼范围的界定,即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2、明确了不属于彩礼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①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②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③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就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除男女双方外,各自的父母亦可能成为案件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本次《规定》第四条扩大了该类型纠纷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就案由为离婚纠纷的案件,因案件本身涉及解除婚姻关系,故诉讼主体仍为男女双方。
结语
本次《规定》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新增了两种彩礼返还的情形,并明确了彩礼的范围、不属于彩礼的三种情形及相关纠纷的诉讼主体等问题。《规定》对今后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导意义。当然,彩礼问题本身比较复杂,在实践当中,各省市地区的风俗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规定》的具体适用上,也让我们共同期待后续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
本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