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2 513
前言:《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该方式具有灵活性和低风险性,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是企业使用最多的解除方式之一。但仍有不少劳动争议发生在签署解除协议之后,尤其是针对经济补偿金的事项,今天就来聊一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下经济补偿金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几个问题,希望能给企业日后签署解除协议或处理类似纠纷之时提供些许帮助。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是。主要看由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如果是前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签订解除协议时,应写明解除劳动合同是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解除的,避免日后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导致承担相关的责任。如果是后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此种情况建议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书写离职申请并留档,最好是直接提供离职证明,如签署解除协议的应明确由劳动者先提出,以免发生争议时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导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果发生。
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后,又对经济补偿金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时,往往约定了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给予多少经济补偿金,在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未达成一致时,不会签署解除协议。但是,也存在不少情况是在未商定这些事项就先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或者是签署协议中约定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商定了一定数额,事后又因为经济补偿金事宜发生争议,劳动者提出申请要求支付的,可否得到支持,甚至有的以此为由认为整个解除协议无效。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只要协议内容不存在本条规定的几种无效情形,解除协议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就是对双方劳动关系作出了合意的意思表示,一方在无下面所列情况下又反悔的,不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能否再次主张,因为协议约定的不同情况也会产生不一样的后果,本文主要分析了以下最常见也最易发生争议的几种情形:
可以看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实务中有着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乃是法定的义务,不应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协议中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明确约定不支付、约定金额为零元或用兜底条款排除)都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便双方能够对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但用人单位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解除协议中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系排除对方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只有少数意见认为如果能够确认劳动者知悉且明确对自身权利进行放弃的,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前两种意见仍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经济补偿金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实务上虽判例不一,但理论上是可行的。大多数法院还是认为如果仅是约定数额一定程度的低于法定数额,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需注意几点:一是注意妥善保留就经济补偿金支付事宜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录音等,以充分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经济补偿金数额避免约定过低,一般低于法定标准的70%就有较大风险被认定为显示公平,毕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纠纷中,都认为劳动者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法院和各仲裁机构也是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三是在协议中植入“双方再无争议,不再主张任何权利等”兜底条款以及在协议中要求劳动者确认协议的签订系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系其自身真实意思等。
三、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及其他常见问题
问:经济补偿金应当怎么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怎么计算?
答: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问:经济补偿金有最高上限吗?
答: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就杭州地区来说,因国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改革,2021年起杭州不再公布相关的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相关数据。2021年开始杭州地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上限按照法律规定无法得到一个公开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临平区人力社保局对此作出过回复,市平均工资标准当年未出的,可以参照前一年标准执行。所以,杭州地区2021年前基本会采用2019年杭州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但在2023年仍采用2019年的标准计算上限就显得滞后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选择采用上年度杭州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或者采用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也有的法院采用两者之和的平均数。通过资料检索,发现统计部门更倾向于按前者即单位的性质对应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来计算。
问:经济补偿金基数是按月实发工资计算还是月应发工资计算?
答:应当是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即扣除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之前的工资,只有应发工资无法计算的情况下,选择以实发工资计算。
问: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答:这个在各地方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浙江省未明确规定是否包括加班费,但是杭州地区明确将加班费计算在内。
【条文链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试行》 ( 2009.7.2)第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
问:经济补偿金基数中是否包含病假工资?
答:这个问题在各地区也有不一样的理解和规定。有的地区法院认为应严格按照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包含病假工资),有的地区法院则认为不包含病假工资。单就浙江地区而言,浙江省高院明确答复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应计算医疗期间的工资。
【条文链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临近年底,又到了离职高峰期,本文虽无法涵盖所有的离职情形,但是希望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和针对性建议,来帮助用人单位规避一些法律风险,也希望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办理离职的时候都能够“好聚好散”“和平分手”!
本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