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针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的几个实务问题分析

2023-12-08 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初步建立,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是推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那么,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又由谁来申请,申请之后又如何选任?针对这些实务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已有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裁判要点予以分析,尝试逐一厘清,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务操作提供一个可行的参考指引。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规定

遗产管理人,是经法定程序产生的,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依遗嘱指示或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履行管理、处分、清算、清偿、分配等职责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1145条、第1146条1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与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1)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2)由继承人推选的人作为遗产管理人;(3)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4)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5)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加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一案由,但是在《民法典》生效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该类型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审理方式。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特别程序一章增加规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这一修改填补了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的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23)”)第194条、第195条2明确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管辖法院、申请书的基本要素、裁判原则等。

 

 

二、案例探索与问题分析

笔者在2023年11月24日以“全文:指定遗产管理人,案由:民事,文书类型:全部,年份:最近3年”为检索条件,在Alpha案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得到裁判文书共计222份,其中非讼程序案件案由69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9件。

undefined

经分析检索到的222份裁判文书,笔者归纳分析以下问题:

(一)“确有争议”应包括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

《民法典》第1146条与《民事诉讼法(2023)》第194条均规定,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是“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根据案例的研读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将“确有争议”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两类情形。积极争议指多人争当遗产管理人,此类情形较为常见,故不予展开论述。消极争议指无法通过自己救济完成遗产分配的情形,如无人继承、继承人下落不明等。

例如,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闵民特224号案例中,就属于消极争议的情形,被继承人姜某未留有遗嘱、未指定遗产管理人,其去世后生前所有的房产因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其余部分继承人历经十余年继承析产诉讼仍未能进行析产分割,遗产长期处于无法处置、无人管理的状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管理问题分歧巨大、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当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申请人的主体要求

《民法典》第1146条与《民事诉讼法(2023)》第194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但通过案例检索与分析,债权人、生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人等也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债权人

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京0106民特66号案件中,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指定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丰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杨某无法定继承人,亦无线索表明杨某生前留有遗嘱或者一赠扶养协议,最终判决丰台区民政局担任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2、生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人

在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特32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顾某1、顾某2等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扶养较多,并在死后负责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祖,故准予顾某1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符合中华民族赡养老人、扶残救济的传统美德。

 

(三)诉请指定哪一方为遗产管理人

在检索到的222份裁判文书中,有申请人一方作为遗产管理人,也有被申请人一方作为遗产管理人。 

 

(四)是否需以继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根据案例研读情况,存在三种类型的诉讼顺序,具体如下:

1、先提起继承纠纷,且继承纠纷案件已审结

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粤0605民特77号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经合社股权、银行存款、房产等遗产,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继承纠纷案件审结后,部分继承人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遗产已经继承纠纷进行了明确分割,从法律上已将该财产权处置完毕,不具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不符合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前提。

2、同时提起继承纠纷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浙0203民特103号案件中,被继承人是房屋的权利人,其生前出具的公证遗嘱指定该房产由吴某国与张某共同继承;吴某国去世后其就该房屋的份额由其女儿吴某1继承。吴某2及家人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张某、吴某以吴某2为被告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继承该房产;吴某2以吴某1、张某为被告提起共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份额。该两起诉讼均在审理过程中,现吴某1、张某与吴某2均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份额存在争议,遗产范围不明确,且案涉房产不存在毁损灭失等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迫切情况,最终裁定驳回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3、先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此类属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常规情形,多数为各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分配无异议或无较大异议或无人继承、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等消极争议类型。此类情形下,也有可能因遗产的权属、分配等发生争议,再次提起继承纠纷、析产纠纷等诉讼。

 

(五)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1147条3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其中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与遗产管理相关的行为,则会涉及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学理上对此尚无定论,笔者也未检索到充分的实务案例,故本文对此不做展开。

 

 

三、观点总结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所有权立,使遗产得到有效管理,保障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平等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建设优良家风,维护继承秩序,提高遗产分配效率,顺利实现遗产分割。4

1、“确有争议”的范围应当包括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

“确有争议”的范围包括积极争议与消极争议,符合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解决没有继承人、继承人不确定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等导致的遗产无法分割、无人管理等困境。

2、申请人范围应当包含债权人等,并作适度扩大

笔者认为由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有利于高效解决被继承人债务纠纷的诉讼问题,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由其在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可以破解遗产无人继承、生前债务无人清偿的困境。另将申请人范围扩大至“生前主要尽到扶养义务的人”符合符合中华民族赡养老人、扶残救济的传统美德。当然现有实务案例有限,实际情况复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也存在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符合申请人的条件。

3、继承纠纷或析产纠纷等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选择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一百八十六条5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特别程序案件中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故笔者认为继承纠纷或析产纠纷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的选择,应当根据被继承人遗产权属情况、遗产是否存在毁损灭失的迫切情况及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分割的争议大小选择、决定。如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如何分割不存在争议或者争议较小,但对于遗产的管理存在争议的,无法自行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则可以优先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如遗产权属不明确或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的,建议优先通过继承纠纷或析产纠纷诉讼明确遗产权属等问题。

《民事诉讼法(2023)》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一节,完善了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仍较为原则,目前关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数量有限,且检索到的案例裁判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仍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023年9月1日公布,2024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刘宇娇,《民法典视阈下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学术探索》2021年5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条未修改】

 

免责(无图片).png

本期供稿

undef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