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4 680
前言
影视投资合同是影视项目投融资事项推进和纠纷处置的重要合同依据,也是涉及整个项目各阶段运作的内容丰富的协议文本,因此,在审核过程中更加需要具备全局观、商业感。笔者本次将对过去影视投资合同审核的个人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供与大家进行交流。
为方便大家理解,在进入正题之前,首先交代以下内容:
关于“影视投资合同”、“融资方”、“投资方”、“主控方”:
本文笔者所述的“影视投资合同”指的是,针对处于IP策划、剧本创作、筹备、制作等前期阶段的电视剧、电影、网络剧片等影视项目,出于制作开发资金筹集或参与投资的目的签署的协议文本,其中对于筹集制作资金的一方主体笔者就称为“融资方”、另一方则称为“投资方”。而“主控方”则是指一直在操盘、保留绝对权利负责推动项目进度开发的融资方,或者通过投资的绝对地位而实际获取项目决策权、控制项目的投资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称呼是相对的、变化的,换个情形、场景或合同,他们的称呼或地位可能就会发生转换,因为所谓的投资方的钱不一定是自己的,融资方融的钱也不一定是自己用。
另外值得交代的一点是,实际中影视投资合同在影视项目的不同阶段都可能出现,包括拍摄中的、已经制作完片的后期宣传、发行等阶段,或由于拍摄资金链断裂、制作或宣发预算超支原因,或出于连通、绑定宣发、扶持奖励申请资源等目的,引入新的投资方、出品方。前述情形的合同审核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本文暂不做重点讨论。
关于影视项目的投资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风投模式,即共担风险、共享项目收益和权益的模式。此种模式下,由于是融资方和投资方按照投资比例共享收益、版权并分担投资亏损的客观风险,故除了投资本身之外,双方需要根据对影视项目的分工不同,对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方面进行违约限制和约束。投资方应重点关注影视项目本身的价值和前景,对项目的制作团队、出品单位、发行资源有所了解和判断,并掌握一定的决策权、参与权,方能保障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种是固投模式,即无论项目是否亏损,投资方的投资固定收益率是不变的,投资本金也是由融资方承担返还义务的。此种模式下,投资方不承担项目亏损的风险,也不享有项目盈利的超额收益,而只是按照约定的固定收益率或收益金额享有投资回报,比较接近借贷的性质,故投资方应重点关注履约、担保主体的资信情况和资金偿付能力。
第三种则是保底+分账的模式,即同时兼具风投和固投模式的部分特点。此种模式下,双方会约定若项目一定期限内不能盈利,融资方则需返还投资方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一定的收益;项目若是盈利,则投资方可以一并分享超额收益。此种情形投资方不承担亏损却仍享有超额收益,故一般会让渡、妥协更多的项目决策权、版权以及一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去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时则应同时关注项目本身和合作主体。
审核要点总结:
接下来就是笔者本次针对影视投资合同各项条款的审核经验总结的要点:
1.合同名称
我们拿到一份合同,首先看到的就是合同名称。如果背离交易性质的乱用合同名称,则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法律隐患。笔者曾经接收到客户提供的一份“出品协议”,合同大概意思是甲方(即客户)与乙方共同出品制作某微电影项目,乙方负责制作,甲方支付制作费,全文未提版权归属问题,而与客户沟通后才明确该合同其实是委托承制合同,乙方不享有任何版权,也不是出品方、投资方。而该合同的表述则容易引起很大的误解,即误以为双方均是该项目的出品人或权利人,一旦对项目权属产生争议,在没有明确约定且合同名称等表述存在误用的情形下,根据著作权法去判定该视听作品的版权归属,则会对甲方非常不利。
所以我们无论是在起草合同、还是审核合同的时候,首先一定要对合同的性质有个基础的准确判断,这是审查合同的基础也是关键。而合同名称往往是我们第一眼就看到的对合同性质的首要表现形式,所以合同名称要在符合交易性质的基础上去发挥。
影视投资领域在实务上存在多种合同名称类型,会采用“投资”、“摄制”、“出品”、“联合投资/摄制/出品”、“收益权转让”、“份额转让”等表述及其组合表述,笔者认为,只要与交易性质本身不冲突都可以使用。针对一般的影视联合出品、摄制合同我们建议使用的合同名称形式为:“项目类型+名称+交易性质+合同/协议”,例如“电视剧《XX》联合出品摄制合同”、“网络剧《XX》联合投资合同”等表述,如是在既有份额或权益的基础上再次或多次进行转让或部分转让的可以使用“电影《XX》项目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等表述,这样有利于在合同审阅或法律关系的认定过程中更加清晰和准确地判断合同性质。合同名称包含项目名称和类型,也方便合同管理存档工作。交易性质不明确或不希望过于明确的,可以采用“合作协议”、“合作合同”等表述,以便在后续发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时候有更多的解释空间。
2.签约主体
合同签约主体应准确、完整填写,包括企业名称、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根据合同交易和客户通讯的习惯做出罗列,方便履约留痕。
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建议对合同的签约主体进行初步调查,一方面可以核对基础信息是否有误,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合作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初步掌握,如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异常等情形应提示客户提高警惕、慎重交易。首先从签约主体的设立时间、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工商信息和诉讼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其次结合影视行业的一些网站以及客户提供的信息等对该主体的项目经验进行了解、判断,如果是临时性的项目公司则需要通过其出资主体、股东的情况进行判断。这是因为,影视项目的合作往往更看重和依赖于合作方的项目经验、行业资源,尤其是风投模式下,审查投资合同时候初步了解合作方参与或主导的项目数量、类型等信息,有助于我们针对影视项目制作、宣发工作分工的合理性以及后期执行的顺畅度做出初步预估,从而对合同中不当的商务安排也能做出适当提示和合理的优化建议。
3.签约时间
关于签约时间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关联首期款等款项的支付节点或项目进度等重要节点认定,例如合同表述的为“签约后XX日内支付”,“签约后XX月内开机、杀青等”,此时合同落款日期可能会直接影响该等条款的节点认定,从而触发形式上的逾期、违约等情形。
如合同审核时客户已填写相应签署日期且日期已经或即将经过,则需要统筹签约进度、交易情况和条款给出提示或优化建议,根据需要判断是打印填写好固定签约生效时间,还是据实盖章落款时填写,亦或许要修改相关条款的节点表述。同时提示注意避免合同首部和尾部同时存在签约日期的表述导致产生冲突。
4.签约地点
关于签约地点主要考虑的问题是诉讼管辖,合同可能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作为管辖,此时需要审核在合同首部、尾部书写的签约地点是否细化到基层法院的区县行政级别,经常会出现XX省XX市签约的表述,这可能导致管辖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无法明确到一审基层法院,导致约定不明,从而使当事人管辖约定的本意落空。除此之外,签约地点一般非影视投资合同审核的必要内容,可以忽略。
5.鉴于、引言
针对合同中的鉴于或引言部分的审查,首先要考虑的是避免不实表述影响合同的解释、触发虚假陈述、违约条款等风险。影视项目的合同鉴于、引言部分往往会表述某一方具有影视“制作”、“发行”等资质,此时应批注提示客户确认对应主体是否具有该资质,以及相关资质是否符合合同交易背景的业务需求。
其次就是,如本次交易有特殊背景考虑或存在前置协议等应交代内容,可概括在此处,使得合同对交易的表述更清晰、完整,并便于使用人阅读、理解和判断交易文本链条是否完整。
6.项目基本情况
影视项目的基本情况应在合同中有所交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方如就上述项目内容有所要求、或该内容是投资的重要前提的,应针对相应内容明确决策权、可选择的范围、以及协商或报备变更的流程,并设置对应的违约责任以及协商不成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应明确退出的行权流程、方式,以及退出后的投资款返还时间、资金占用的补偿标准。
7.剧本取得
剧本取得是影视项目创作的重要环节,尤其是风投模式下的投资方应予以重点关注。
第一,要考虑是否涉及小说、漫画、真人事迹、新闻等原作品或素材的改编授权问题。如涉及,应在合同中明确获取改编授权的责任主体,且责任方应保证获取的授权内容、范围、期限等满足项目需求,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建议投资方对相应授权文书、协议等进行检查、核实,相关文件可以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关注剧本创作或剧本版权的取得,也需要明确剧本创作或版权取得的责任主体、要求剧本版权和内容合法合规、不侵犯第三人权益、满足项目的需求,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剧本已经在创作阶段的,同时还建议投资方对相应权利声明、协议等进行检查、核实,相关文件可以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如果投资方需要剧本定稿的决策权,也应明确行权方式、流程,以及融资方不能兑现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双方就剧本内容产生分歧协商不能的退出机制。融资方则需注意,给予投资方剧本内容决策权的前提下,应要求投资方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对剧本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如不能及时有效反馈的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尽量避免投资方对剧本内容的决策和参与对项目的推进产生不利影响。
8.项目预算
第一,影视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筹集制片的资金,除固投模式外,合同应明确影视项目总预算数额、对应的范围、以及是否包含宣发费用,并尽量附件制作预算明细表。总预算数额是计算投资方投资比例的基础,投资比例则是投资方享有版权、决策、收益等权益的依据。预算明细则是投资方监督融资方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方了解、参与项目制作、评估预算超支、审计核查的重要参考。
第二,应明确制作预算节余的处理方式。如是风投模式,一般会约定制片预算有所节余的应按照投资比例返还给各投资方。
第三,应明确制作预算超支的处理方式。相比较于制作预算节余,预算超支则会有更多的约定情形。在固投模式下,投资方不承担项目制作的风险,仅就投资本金收取固定回报,往往不必过多考虑项目预算超支的问题。而在其他投资模式下,往往会根据项目制作分工的情况、双方谈判地位等,约定项目发生超支的解决方案:1)或约定超支全部由融资方承担,并不得因此摊薄、稀释投资方的份额或权益;2)或约定按照投资比例分担超支成本;3)还有折中的情形会约定超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部分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担,超出这个比例范围的部分投资方不承担或需要另行确认。合同双方对制作预算超支问题应予以重视,根据交易背景和目的,从超支的责任承担主体、方式,追加投资的流程、方式、时间,是否对不追加的主体份额产生稀释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
第四,投资方应考虑是否针对制作预算明确审计、核查条款。一方面是考虑制作成本超支的承担问题,既然要增加投资那么投资方理应对超支的事实和原因进行核查;另一方面则是除了固投模式以外,其他两种投资模式都涉及到对后续收益款的分成,成本的增加往往意味着对项目的盈利情况会产生影响。作为投资方,尤其是未实际参与项目制作的投资方,建议明确审计、核查条款,可以对制片成本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核查。条款应明确审计、核查的行权流程、形式、其他方的配合义务,审计机构的指派或委托主体、费用承担,以及不同审计结果的处理情形和责任后果。
9.制片工作
投资方在影视投资合同中应对制片工作进行相关约定和限制。影视项目的制片工作除了上文提及的改编授权、剧本创作外,主要还包括立项、人员聘用、摄制相关合同签署、剧组组建管理、拍摄、后期、完片送审/发行许可等,这些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甚至引发整体风险。
在影视投资合同中,除固投模式且不享有署名的投资模式外,投资方往往会对主要制片工作进行具体的条款约束,例如主创刑事和道德风险、剧组安全责任、保险、版权及与第三方纠纷责任。一方面是要求制片责任主体对制片工作规范、严格把关,一方面是要明确如发生相应后果投融资双方如何承担风险和责任,针对融资方过错导致不利后果的情形甚至可以约定投资方撤资的退出机制。
10.投资款及支付
明确投资方的投资数额、项目份额占比、投资款支付节点,是影视投资合同的基础条款内容。投资款的支付节点一般会以投资合同签署、剧本定稿、开机、拍摄过半、杀青、获得发行许可等作为款项支付的节点。
第一,审核时候首先要检查投资款的支付节点、条件表述是否明确。作为投资方,还应结合项目预算明细,对付款进度、比例进行合理性预估,并尽量将付款条件、节点与制作进度或成果挂钩,同时需要约定经投资方书面认可或对开机等定义标准进行明确。
第二,可以从投资方、融资方不同角度,针对首期投资款、尾款等进行特殊考虑。比如首期款的支付可以与合同生效进行关联,投资方若对是否投资项目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可以考虑将支付首期款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与此同时也需做好融资方另寻其他投资方的准备;此时融资方则需注意对首期款的支付应当限定最晚日期,避免形成悬而不决的情形、对项目推进产生阻碍或隐患。再比如,融资方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在签约时提供项目完整的版权链证明文件,可以将提供完整的文件并经投资方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或首期款支付的条件。还可以将共管账户的开设、手续办理完成作为首期款付款条件。
第三,从融资方角度,应针对投资方逾期支付投资款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包括逾期支付的滞纳金、利息计算标准,以及逾期达一定期限的单方解约权、损失赔偿范围、违约金等。有时融资方也会明确投资方对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保证义务,以及对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针对因投资方违约融资方解除合同,或投资方终止投资后的权益处置,建议明确。很多合同仅停留在守约方解除、终止合同的权利表述,对之后的资金、权益如何安排则未明确。笔者比较建议的处理方案有:1)融资方解除合同后,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投资方,投资方不再享有任何项目权益;2)投资方终止投资后,融资方按照投资方实际已经支付的投资款,扣除一定比例违约金后按照新的比例计算投资方的项目份额,并收回一定署名、版权等权益。
11.项目专用账户
为方便主要投资方监督制作资金的使用,一般会设立影视项目专用账户,作为该项目制作资金的唯一专用收支账户,并可以由主要投资方对专用账户进行共管,共管权限人一同审批后方可支出专用账户的资金。对应的影视投资合同条款应注意明确以下内容:1)账户以谁的名义开立、何时开立;2)账户权限如何分配、办理,包括查询、录入、审核等权限;3)财务U盾等工具的交付、返还;4)对应的违约责任、法律后果。
12.票据
关于影视项目投资,常见的有两种操作方案:一种是针对投资款先行开具收据,收益结算后就利润部分或亏损部分开具发票;还有一种就是针对投资款和收益回款均正常开具发票。审核时应注意前后条款相互印证、协调,避免冲突,还应对付款和票据提供的先后顺序、票据的类型、内容、税率等根据需要进行明确。
13.份额或权益转让
影视项目的投融资,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各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的时间和条件都不同。一般是由主控方与投资方分别两两签约,个别重大项目或者事后出于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调确认,会一并签署多方协议。主控方与投资方分别两两签约,则会涉及是否允许转让项目投资份额或权益的问题。部分项目出于对出品方署名和项目管理等考虑,会在合同中明确禁止、限制投资方再引入第三方投资将项目份额或权益进行转让,有的项目则允许投资方可以在自身权益范围内转让部分或全部份额。关于引入第三方投资将项目份额或权益转让的条款,应主要考虑明确以下内容:1)转让方式、流程,事前申请或事后通知等;2)与被引入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对合同相对方的影响和责任承担。
14.固投、保底及增信
针对具有固投或保底条款的影视投资合同,投资方角度应注意明确固投的收益计算标准、投资周期,并对承担保底责任主体的履约能力进行背调,有条件的提供担保物/权益(应收款、其他项目投资份额等)增信措施、实际控制人等担保人担保,并明确担保的范围包括投资本金、收益、利息、违约金、赔偿款以及维权成本等费用。
15.宣发
宣发工作是影视项目投资收益回款的重要来源,发行款收取方往往主导着项目成功发行后收益款的分配结算工作,尤其在风投或者其他涉及发行收益分成的模式下,宣发工作的安排是投资方们重要关注的条款内容。宣发工作顾名思义,就是宣传和发行工作,前者主要是花钱,后者则主要是收钱和分配。
宣传条款审核应注意明确以下内容:1)宣传费用成本的预算数额、资金来源;2)宣传成本费用的回收顺序和方式;3)宣传方案的制定、决策和执行主体;4)宣传预算超支的承担;5)执行主体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
发行条款应注意明确以下内容:1)发行授权获取;2)发行合同签署流程和主体;3)发行款收取、账户共管等权限;4)各个发行渠道的代理费比例及扣除顺序。
16.收益分配
关于收益分配,投资方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投资方分配的收益范围,是仅上文的发行收入还是全部的总收入;2)收益计算方式和标准要明确;3)收益的分配、结算,包括结算主体、分配顺序、结算周期、支付时间、票据要求;4)对发行收益的异议、审计、核查条款;5)对应的逾期支付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17.影片署名
在影视项目中影片署名是投资方们重要关注的条款内容,影视投资合同中的署名条款主要涉及出品方、摄制方、联合出品、联合摄制及代表人员个人等署名内容约定。投资方应关注自己的署名要求是否明确,包括署名内容、顺序、位置、大小等;融资方则应关注对署名编排的总体决定权、为投资方署名设置前提条件、要求出具版权声明或发行授权书以及明确投资方违约情形下对署名修改、删除等权利。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形下,出品方署名一般按照投资比例的大小、签约或注资的先后顺序排列。
18.版权归属
影视项目版权主要存在于故事IP、剧本、影片三个阶段,从创作上它们本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交融的关系,但有时候投资方们也会互相拉扯从而将版权分割为故事IP、剧本版权、成片版权等部分(甚至还会分割出其中的音乐或宣传物料等部分),将它们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此种情形应对客户就后续的开发限制进行提示。
常规的影视项目合作模式下,针对故事IP往往只是拿到影视改编权,即改编为剧本并拍摄成影视剧的权利,很多时候我们会把剧本视为影片的一部分,所以只要重点明确影片的版权归属即可。评估影片版权归属的合理性,应主要考虑投资模式、投资预算涵盖范围,如果是共担风险的风投模式、投资预算已涵盖影片全部投入成本和因素,则按照投资比例共享影片版权应比较合理;如是固投、保底模式,融资方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更多项目亏损的风险,则双方有可能会约定版权归融资方所有,投资方对影片仅享有署名、收益权,不享有其他知识产权和权益。针对约定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情形,则建议最好明确由某一方统一行使、执行版权事宜,或者就版权的行使建立协调机制,尽量减少后续行权障碍。
19.衍生开发
衍生开发的含义其实非常广泛,既包括剧中形象、道具的直接量产上市销售,也包括将剧中元素、人物、故事等进行较大延伸改编,从而形成新的作品,由于开发形式多样,开发方案则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一般衍生开发权利是保留在主控方手里的。
影视投资合同如涉及衍生开发的授权则应明确以下内容:1)衍生开发的形式和范围;2)开发方案的确认和执行;3)开发成本的承担和回收;4)开发收益的分配以及渠道代理费等。
20.扶持、奖励
奖赛节展、政府补贴等,对于一般常规项目来说可能只是宣传、收益来源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对于重大、主流题材项目来说也可能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应根据项目情况对条款进行不同尺度的把握。需要关注以下方面:1)申报主体、权限安排;2)申报成本承担和回收;3)奖杯证书等荣誉分享;4)奖金分配。
21.商务合作
影视的商务合作包括植入、中插、赞助等品牌或产品广告合作,投资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1)招商的主体、权限(程序、商务方案确认等)、代理费比例;2)签约主体;3)商务合作方案的落地和执行;4)收益分配。
22.维权
影视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丰富多样,除了前述提到的版权和各种开发形式外,还会涉及不正当竞争等侵犯商业利益的行为,越是知名的影视作品被侵权的概率就越大,影视投资合同往往也会对维权工作进行约定,比如:1)维权的主体;2)其他投资方的配合义务;3)维权的成本及回收;4)维权的收益分配等。
23.保密
影视项目的开发极具保密性,除了常规的合同保密条款,影视投资合同还应重点强调对影视项目所涉策划创意、项目进度、主创信息、宣发方案等的保密义务,以及统一宣传言论口径的义务,并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
24.兜底违约条款
除了上述提到的各项具有针对性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进行兜底性质的违约责任约定,并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25.不可抗力和免责
对于影视项目来说,除了常规的不可抗力情形,合作方往往会在主创人员发生疾病意外、行业政策风向变动等情形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方面进行谈判约定。对于固投的投资方一般都会排除此类情形的适用,保证本金和收益是固投投资方的关键目标;而对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风投投资方们,此类情形是否约定为不可抗力对他们则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26.争议解决
影视项目投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故相较于一般的合同主体,影视项目的合作方出于保密、高效的考虑,很可能会选择更具性价比的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27.通知送达
影视公司往往会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公司,或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用于某个/某类项目的运作,在司法送达时容易出现无人签收的情形,故除了明确通讯方式、变更以及送达的推定时间外,还建议明确该条适用于法院、仲裁等司法程序的送达,以便在后续可能涉及的诉讼维权程序中能尽可能提高时间效率。
28.其他条款
在效力等其他条款方面,影视投资合同并无不同,在此仅特别提示融资方,针对给予出品方、摄制署名但实际不享有版权或发行权利的投资方、合作单位,应尽量提前取得权利声明或发行授权书,避免后续项目推进或发行受阻,相关权利声明或发行授权书应书写作为合同附件一并签署提供。
结语
以上就是笔者想到的关于影视投资合同的审查要点,具体到每个影视投资合同的审核实务中,则应根据实际交易背景、客户需求、谈判地位以及投资模式等有所侧重和取舍。本文仅供交流,欢迎补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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