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应对恶意投诉,主动出击——浅析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3-07-28 276

一、背景介绍             

2023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度报告》。其中载明,截止至2022年年底,有效注册商标量为4267.2万件,同比增长14.6%。其中,国内有效注册商标4064.2万件,占总量的95.2%,同比增长15.1%;国外在华有效注册商标203万件,占总量的4.8%,同比增长5.9%。

近年来,各公司对品牌建立以及商标申请的意识日渐强烈,普遍在品牌初创期就开始商标的布局规划。然而,在市场竞争中,权利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会对竞争对手不断发出侵权警告,如实务中,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恶意投诉”,要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向经销商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销售;或者向海关发出申请,要求扣留进出口货物等等,通过这种方式阻拦竞争对手公司经营困难,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

面对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笔者给出被投诉公司的法律建议是两步:第一步,及时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规制权利人滥发侵权警告的行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而给予被警告人的司法救济途径,使其免于因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而长期处于不安状态;第二步,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1)撤销竞争公司的商标同时申请注册对应商标;(2)对竞争公司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同时申请注册对应商标;(3)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同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由确认             

201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八条对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予以明确。随后,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了民事案件的案由包含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2020年修正的《民商案件案由规定》将案由名称确定为“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所谓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是指商标权人向相对方不断发出侵权警告,但却又不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相对方则会长期陷入两难的境地,侵权警告的滥用容易使相对方利益受损、失去市场,而商标权人由此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赋予相对方主动消除这一不稳定状态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来定分止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前提条件

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需具备严格的法定前提条件。在广州市艾霸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志骄电器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白云区永尊美发用品商行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案号:(2019)粤0111民初34942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是为相关民事主体行使诉讼权利,以排除自己是否侵害他人商标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干扰,而提起的诉讼救济途径,属于侵权类诉讼,是对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备,旨在遏制权利人滥用权利。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目的在于结束由于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所带来的不稳定的法律状态,作为一种辅助性救济手段,其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因此,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而言:“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中的“事实和理由”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被诉侵权人发出了侵权警告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而被诉侵权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权利人的警告可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损害,并且被诉侵权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确认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书面催告程序”以及“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系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法定前提条件。

 

四、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管辖确认  

因上文已经论述了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条文,确定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不困难,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应当以“原告自身所实施的行为为准”,并不能将被告或者案外人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判断案件管辖的依据。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2016)京73民辖终1120号中载明:在确定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时,应当注意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权的行为是其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对于侵权行为地的把握应以原告自身所实施的行为为准,而不能将其他案外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作为判断案件管辖的依据。

 

五、其他手段的行使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如果权利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投诉公司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同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权利人的商标权利是不正当方式取得或恶意注册的,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情形,被投诉公司可以从商标层面进行维权。

(一)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系侵权之诉,原告是可以在侵权之诉中主张赔偿的。但是在实践中,各地法院认为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系对商标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一种确认,以及证明竞争公司存在恶意投诉的过错以及导致了警告人受到了损失的关联性证据难以掌握,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中主张赔偿通常难以被支持。在珠海市春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与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案号:(2017)苏民终44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只认定了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翻译费、查档费等合理维权费用须由被告承担。

因此,在被投诉企业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以司法判决的方式明确恶意商标权人所谓维权的违法性,并且通过主张损害赔偿使得恶意商标权人不仅无利可图反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经济利益方面遏制恶意商标权人的行为。在成都市晴景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案号:(2019)浙0110民初14115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明知他人享有在先权利而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并以此投诉他人商品以牟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该案件中,法院不仅支持了被投诉企业的合理维权成本,还部分支持了经济损失。

(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同时扩展商标类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投诉企业在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后,可以根据投诉企业是否属于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况,向商标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但是被投诉企业需要在同时提起相应商标的注册申请,以防止无效宣告成功后,又被其主体抢注。

(三)撤销对方商标同时扩展商标类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日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许多竞争公司仅侧重于恶意投诉或者恶意抢注,往往无法将所有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同时,被投诉企业在提起三撤的同时扩展商标类目,提起相应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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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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