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区块链之于司法实践的应用剖析

2023-07-07 289

引言

自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区块链司法存证案件以来,区块链作为重塑信任关系、提高产业效率的有力武器,为司法领域所带来的深刻变革并不亚于对经济结构、地缘结构或文化结构等的影响。同年9月,最高法确认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1]。2019年7月,区块链存证首次被使用于刑事司法。2021年8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明确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和审查规则。2022年5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再司法实践更迭的道路上,区块链一路高歌猛进,正以无人可挡之势深入影响每一位律师的工作以及每一个案件的审判。

 

一、区块链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通法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到最高法搭建的“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再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诸多探索,我国司法部门试图从公有链、私有链以及联盟链等诸多模式展开探索适合我国司法现状,并努力为我国的司法插上数字化翅膀。而目前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主要呈现在电子证据、司法文书送达以及执行中智能合约的运用这三个方面。

(一)电子证据的区块链存证

电子证据是经《民事诉讼法》第63条确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且随着社会、技术的发展,逐渐成为案件审判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证据可以依据其成因分为两类,即书证的电子化和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而我们常说的区块链存证,存的主要是后者。换言之,互联网法院要打破的僵局之一就是电子证据过于依赖公证。

从对电子数据的法庭审查来看,“求真”是其亘古不变的主题,关联性审查的本质仍是“求真”,合法性审查亦是为了保障真实性。而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性则正好解决了真实性的问题,“司法信任”这一深层次难题随着区块链技术在该领域的应用迎刃而解。

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查问题。除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外,前文所述的全国首例区块链司法存证案对此展开了实务审查论述: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2]。值得指出的是,存证的在线实时核验,尤其事基于天平链、司法区块链等的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部门的区块链在线核验可大大降低审判中的认定难度。

(二)司法文书送达的区块链核验

自今年3月7日起,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电子送达文书均支持互联网司法区块链平台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进行在线核验。至此,人民法院今后送达的每一份电子文书均将实现区块链技术存证验证。这是继电子证据的区块链存证以来,实现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又一重要场景和巨大突破,从根本上解决了电子送达文书易篡改、难验证的问题。

互联网司法区块链平台,即“司法链”,是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统一搭建、统一协调的基于全球领先的区块链技术构建内外网一体的开放式司法链平台,具备数据上链存证和数据核验能力,实现了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流程留痕,助力司法改革,全面提升法院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

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自其上线以来,所发挥的数字效能令人震撼,仅2022年一年,“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移动端就提供了网上立案1071.8万次,平均每分钟就有61件案件实现“掌上立”。在如此高效能的小程序上嫁接司法文书送达的区块链核验,实现了以信息化、智能化为引擎的深度凝聚的“数智”合力,是“数字正义”的真正体现和持续在线。

(三)智能合约之于司法执行

虽然智能合约在司法执行领域中的应用并未像区块链存证或区块链文书送达那样被人所熟知,但作为区块链的高级别应用,在司法领域实现了法律语言的技术化,对“代码即法律”进行了完美的阐释。2019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率先运用智能合约实现自动执行立案,一旦满足达成条件,区块链智能合约将会自动触发执行立案、自动生成执行文书。2022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发运用“终本案件智能合约系统”,对“终本案件库”进行动态管理,不断为胜诉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智能恢复执行,唤醒沉睡的终本案件。而杭州西湖法院首创推出金融纠纷领域的司法链智能合约,通过“自愿签约——自愿履行——履行不能——智能扣款”的模块设定,以司法链智能合约增强诉前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智能合约是一种旨在以信息化方式定义、验证或执行合约的程序代码,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和执行。这种具有全自动化特性的高效运行能力,再加上其可追踪且不可逆转的特点,使得司法执行公开、透明,排除人为干扰因素,对司法实践大有裨益,极大可能彰显效率与公平。

区块链在上述三个司法领域的前沿应用,是对《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所指引的典型场景方向的尝试与回应,体现了区块链在保障司法数据安全、保障电子证据可信、保障执行操作合规以及保障司法文书权威等四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区块链在司法应用中的现存问题

(一)全面开花,点状创新,但缺乏跨地域、跨层级的协作共融

除了前文所述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建设,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区块链的创新应用上表现出全面开花,点状创新,不甘人后的积极探索态度。三家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的应用主要在于法院内外部业务的基础应用,着眼于电子证据流转验证以及审判业务存证,而其他法院更多的是将区块链技术与具体法律场景相结合,比如朝阳法院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化解物业纠纷诉源治理[3],亳州谯城法院启用区块链电子封条[4],以及广州中院上线区块链律师调查令办理平台[5]。此外,除了法院系统之外,检查部门、公证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版权部门等相关行业领域均进行了各自的区块链实践。

初期点状探索,多地试点实践,是全国智慧法院深化建设的必由之路,也为区块链司法应用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语料库和数据池,但随着技术发展和应用需求的不断进步,加强各地、各层级法院的共通互融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应用中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所要求的“建设统一、开放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技术标准体系,为跨部门节点接入、跨行业数据共同维护和利用提供规范化服务”。而从私有链到联盟链,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诸多探索到自上而下的“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一平台”,无不表现出我国的司法领域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互通共享所作的极大努力和方向指引。

(二)新技术风险规制确有必要,强信任环境有待构建

从元宇宙的角度来看,区块链是重要基础,因为区块链定义了整个元宇宙的信任支柱:身份、资产、交易等,并提供了强大、灵活和可扩展的智能合约体系[6]。而关于正义的司法领域,其数据安全性更需要构建起强信任的环境。

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风险不外乎两类,即源于技术本身的风险和外部因素造成的风险。就技术本身的风险而言,是任何一项技术都难以避免的。虽然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令其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在诸多领域发挥了极大价值,但是智能合约、密码算法、底层代码等的安全风险仍然存在,而且也有诸如哈希碰撞等的问题。而就其外部存在的风险常见的是,随着节点增多,黑客窃取数据的机会也变多,敏感司法信息的泄露风险也随之增大。尤其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当下,此类风险势必愈演愈烈。兼之相关立法缺失以及技术标准不完备的现实情况,区块链应用的安全性更需要多节点、多主体的共同努力。

(三)程序应用多于实体应用,规范实践大于技术实践

在智慧司法建设中,区块链的技术运用路径大致分为三类,分别是法律事实认定的数据收集与采信,涉及司法决策的辅助决策体系以及以技术为导向的司法系统改造工程[7]。而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的应用还是着眼于流程化日常事务的辅助优化,且不同功能之间的同质化程度较为明显。但用于分析案件、预测判决的实质应用近乎于无。也就是说,现存的区块链司法应用实践重程序,轻实体;重规范实践,轻技术实践。

 

三、司法应用领域中区块链的发展趋势

在立足现有成果、复用有效经验的务实性原理上,顶层设计、司法协同、信用体系建设定然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趋势。伴随多场景的落地,将场景化建设和司法需求相结合,区块链技术之于司法实践,不仅仅是互联网技术的延伸,更是司法实践的更迭。

跨链、跨层级、跨地域是司法领域应用研究和实践的不二之路。从链互通、标准共识达成、数据交融的方向推进顶层统筹设计,是促进司法协同,打通公检法司政法体系,提升司法审判效率的关键步骤。同时,若能有效促进司法区块链与外部市场,比如版权保护单位、公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互联互通,兼顾程序与实体,则可更大效率使用现有数据,达成多环节、多主体的高效可信流转,实现司法公平的同时,有效优化营商环境。

区块链的初始阶段主要应用于数字货币,之后以智能合约为主要代表,而其最终阶段,必然是将所有人和设备连接到一个全球化的网络中,科学配置全球资源。故此,无论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应用,还是司法中各类主体,皆不外乎如此。技术与法律的博弈,不仅仅存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中,将会是未来发展的常态。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2] 摘自(2018)浙019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3] 《朝阳法院探索利用“区块链”化解物业纠纷诉源治理新路径》,北京法院网。

[4] 《亳州谯城启用区块链电子封条:可云端实时监控被查封财产状况》,中国法院网。

[5] 《广州中院“区块链律师调查令”线上办理平台开通》,中国法院网。

[6] 《元宇宙十大技术》,叶毓睿、李安民等著,第242页。

[7] 杨东:《“以链治链”:面向元宇宙的区块链司法科技范式革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6期。

 

免责(无图片).png

本期供稿

undef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