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30 1610
【前言】
前不久,《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发布,其中有一位00后,刚满18周岁,立下自己的遗嘱,说如果自己遭遇不幸,财产全部捐给公益机构。她的财产包括存了多年的压岁钱和一个玩了多年的游戏账号。
这说明随着自媒体和电商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社交账号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因法律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不完善,实务中用户协议的转让限制、隐私保护等都让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成为难题。本文笔者就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问题,浅析如下。
一、网络社交账号的类型
网络社交账号应属于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人身性网络账号和经营性网络账号。人身性网络账号指的是个人标识作用为主的网络社交账号,人身属性较强,账号内容往往涉及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如手机号、电子邮箱账号、QQ号、微信账号、微博账号等。经营性网络账号则是指主要用于经营行为的网络账号,如淘宝店铺、游戏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快手账号、小红书账号等。这类网络账号用户在使用时,投入了大量的心血、成本,通过吸引粉丝、流量来获得经济效益。
二、网络社交账号是否可以继承
虽然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不少相关的纠纷。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的案例,发现多数法院还是倾向于认可网络社交账号的财产属性,认定其属于用户的合法财产,应当给予保护,甚至部分法院直接认定网络社交账号可以作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进行继承。笔者整理了观点如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合上述案例观点及网络社交账号的法律属性分析,笔者认为:
(一)网络社交账号具有财产属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首先,网络社交账号具有财产属性,无论是手机号这种人身性网络账号(朱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等继承纠纷一案),还是抖音账号、快手账号这类经营性网络账号(郑某与田某1离婚纠纷一案、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汤露莎劳动争议一案),都应作为用户的合法财产来保护。用户可以不被他人干涉支配、使用账号,并且在使用过程中的投入、产生的数据信息使得网络社交账号产生价值,甚至可以在线下进行交易,实现资产转换、变现。
其次,《民法典》出台后,变更了之前对遗产的列举规定,现在采取的是“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模式。根据《民法典》第124条及1122条,正面概括即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反面排除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范围之外。在《民法典》中既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也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不得继承。但第127条有表明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客体。
故,网络社交账号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又不属于《民法典》排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二)用户协议限制条款不得排除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
在实务中,用户为了注册网络社交账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平台提供的格式服务协议,都会约定账号归属权及限制转让、出借甚至继承等行为的条款,笔者搜集整理部分如下:
除了微信、QQ明确约定了禁止用户继承账号之外,其他平台的用户协议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继承的约定。淘宝在协议中直接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账户的转让,也就是说淘宝允许账户继承,但是要经过平台规则规定的流程。其实,目前也有一些平台发布了关于处置逝者账号的方式。如微博在2020年9月发布关于保护“逝者账号”的公告,“如逝者亲属有特殊要求,向微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 + 户口本 / 结婚证的有效内容照片 / 扫描件)以后,微博会将去世账号交给其亲属,但账号只能登录用于缅怀纪念,不能发布新的内容和更改账号设置”。抖音、bilibili平台也发布过类似的公告。
从微博、淘宝等平台的规则来看,网络社交账号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继承的。另外,即便是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继承,笔者认为该条款的有效性也是有待于商榷的。该条款明显是属于格式条款,用户选择注册时只有勾选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协议才能完成注册,这本就限制了用户的意愿。李景、周耀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021)皖1502民初7386号】,法院也认定这类排除用户合法权利的条款无效,用户自愿处分虚拟财产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房山法院的一起网络社交账号变更权属的执行案件也同样证实这一观点。房山法院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调解夫妻共有的某社交账号变更至一人名下。执行过程中该账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用户协议”规定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办理,执行法官以生效判决为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限期内办理过户。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对格式条款更是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故而用户协议并不能排除网络社交账号的可继承性。
(三)隐私保护不得排除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
除了用户协议中的限制处分条款,大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向逝去用户的亲属开放账号,尤其像人身性网络账号。因为这类账号中不仅含有用户隐私的内容可能还包括第三人隐私的信息,比如微信账号中的聊天记录、朋友圈,手机号上的联系人、短信等。2018年,Facebook就以用户隐私为由拒绝向一位逝去用户的父母开放用户的账号,后被用户父母起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三审,最后法院判决支持用户父母的诉求,继承权战胜了隐私权。法院认为像日记和个人信件这种具有高度个人化的人身专属性内容的文件,也应转移给继承人。我国首例与网络社交账号继承相关的QQ号继承案中,腾讯公司以网络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账号归腾讯公司所有以及账号的继承会侵犯用户隐私为由拒绝向逝去用户的女友开放用户的QQ号。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QQ账号涉及个人隐私,且缺乏成为遗产的法律依据,故驳回了诉求,但是要求腾讯公司给对方复制、拷贝了账号内的照片、视频等内容。
笔者认为,以隐私保护为由一刀切式禁止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对于用户和用户亲属的合法权益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有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可见,我们国家对隐私保护的同时也保护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而且同样是保护用户隐私,用户的继承人应当比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值得信赖。
对于隐私保护,可以采取其他限制方式如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隐私信息进行筛选采取清除手段后再交由继承人继承,或限制继承人不得故意像第三人泄露相关的隐私信息等,通过其他渠道平衡隐私保护和继承之间的冲突,而不是直接排除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
三、网络社交账号如何继承
网络社交账号难以继承除了上述阻碍因素,还存在平台不配合而诉讼成本高、继承人身份认证难、账号价值难以评估、价值波动大等困难,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以下方式进行继承:
(一)通过公证方式办理网络社交账号继承
按照普通财产继承的法定程序,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公证防止纠纷,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也同样适用,继承人需要提供身份信息来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其实,现实中已经有多起通过公证方式继承网络社交账号的案例,各地公证处也出了相关的工作指引。如2017年江苏省常州公证处和无锡公证处共同起草的《网络虚拟财产公证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云南省出台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和承继公证业务指引》。在一起淘宝店铺的继承案件中,继承人申请公证,公证处通过审查当事人的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档案材料和网络运营服务商出具的虚拟财产注册等证明,并打印淘宝店后台的注册账号、密码登录及支付宝身份信息等资料,为继承人办理接受继承声明公证,使继承人顺利继承淘宝店铺。随着抖音账号、快手账号等经营性越来越强后,笔者建议可参考淘宝店铺的做法,允许用户的继承人通过公证介入继承程序,并不仅仅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既可减轻用户的继承成本,也能减少法院诉累。
(二)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托管网络社交账号
网络社交账号继承的另一个难点就是网络社交账号价值往往与用户的人身属性相关。如抖音账号、快手账号这类经营性网络账号的粉丝、流量由用户吸引而来,背后的财产价值与特定的用户使用息息相关,账号的用户是粉丝关注该账号的目的之一。此外,这类网络社交账号的经营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很多继承人无法胜任,可能就会导致“掉粉”、遗产贬值。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托管。《民法典》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其职责,包括解决继承人的纠纷、管理遗产等,继承人指定专业水平的个人或者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能够有效管理网络社交账号甚至发挥遗产保值增值等功能。除了专业托管保护遗产价值,在网络社交账号继承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还可以解决账号无法分割的问题。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由继承人一起推选出专业个人或者机构代为经营管理账号,每年由继承人共同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网络账号产生的效益则可以进行平均分割。
(三)网络社交账号价值评估和分割
因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有别于实体财产,而传统财产继承的标的物往往是金钱或实物,其价值能够被评估。由于用户个人的网络空间对外是封闭的,外界很难确定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内容,就更难对其进行一个经济价值的评估定性。
对网络社交账号价值评估应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分析。
如游戏账号类网络账号这种在市场上已经存在大量交易,市场价格较为稳定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市场评估价进行价值估算。
需要经营性支撑,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价值受经营人员波动影响的网络社交账号,如抖音账号、快手账号、小红书账号这种吸引流量、粉丝产生经济效益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前述郑某与田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对案涉快手账号价值分析时考虑投入的成本以及粉丝量按市场估算的价值等因素,最后虽然没有进行分割但酌情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因此像这一类网络社交账号的价值评估可以结合市场法和成本法,综合考虑评估价值。
如手机号、邮箱账号这类人身属性更强的网络社交账号,一般继承人更看重的是账号内存储的照片、视频、信息等内容,这类网络社交账号的价值无法评估,因为人的情感无法用金钱去替换,而继承人大多作为亲属希望能够延续账号中所寄托的精神情感。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用拷贝的形式将这些精神财富分配到每一位有对应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手中。对于无法拷贝的精神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由继承人轮流保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社交账号应具有财产属性,作为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也不因用户协议限制和隐私保护排除继承。由于网络社交账号区别于有形财产的特殊性,对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可以借助公证、遗产管理人制度、合理的价值评估体系为继承人保驾护航。然而,网络社交账号本身就具有很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还需要更多相关的法律制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配合、配套的设施和服务以及用户自身的维护等多方共同努力。因本文篇幅有限,笔者在此就不作一一探讨了。
本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