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9 317
前言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在实务中,如何对“重大疾病”进行认定,以及如何界定“如实告知”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笔者拟通过司法判例,浅析实务中对《民法典》第1053条中因“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一、何为“重大疾病”
目前《民法典》对何为“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主要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来进行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尽管上述两个法条对部分疾病做出了解释,但是并没有对重大疾病的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定。因此,笔者通过大量司法判例的检索,梳理出了目前法院认定属于或不属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畴。
(1)法院认定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2)法院认定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根据笔者检索的上述案例归纳分析,法院认为可撤销的“重大疾病”情形包括严重遗传性疾、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另还有法院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情形,即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的认定是做扩大解释的。
二、如何界定“如实告知”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实务中,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未确诊,婚后方才确诊,另一方认为其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要求撤销婚姻关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婚姻可以被撤销吗?如何判断一方是否履行了“如何告知”的义务?
对此,笔者列出两个典型案例如下:
因此,笔者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应仅针对在结婚前就已确诊的“重大疾病”,如果一方婚前未患有或确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发生于婚后且并未如实告知的应当不享有撤销权,即婚前未确诊重大疾病,婚后才确诊重大疾病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三、行使撤销权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处所表述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若一方想撤销婚姻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一方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四、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一方既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撤销婚姻,也不能向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婚姻,仅能以起诉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裁判撤销婚姻。
五、被撤销婚姻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双方不属于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财产争议或子女归属及抚养争议,应按照同居关系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六、结语
尽管《民法典》第1053条中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需通过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
但无论如何,美好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扶持,正如那一句古老的婚姻誓词“无论贫穷富有,亦或健康疾病,我们愿意一生相伴”。
本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