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 360
前言
近年来,以密室逃脱、剧本杀为主的沉浸式剧本娱乐发展快速,通过多元的文化内容、创意设计、科技融合和沉浸式的表现方式,迅速成为了线下消费新热点,逐渐吸引了一批固定的消费群体,尤其得到青少年群体的青睐。
2023年4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标志着剧本娱乐这个新兴行业,正逐渐从“野蛮生长”向合规化发展。笔者对《暂行规定》中的条文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并就其中亮点部分进行评析,,以供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
亮点一:明确“剧本娱乐”定义并进行分类管理
1、明确“剧本娱乐”的定义
《暂行规定》第二条将剧本娱乐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单位通过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剧本角色或者解谜特定场景等方式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由此,“以营利为目的”排除了玩家自行购买盒装本私下娱乐的情况,“扮演剧本角色”、“解密特定场景”则明确将剧本杀、密室逃脱类的游戏归入剧本娱乐范畴。当然,笔者认为,此定义仍有模糊之处,因为我们普遍认为的桌游类(如狼人杀、三国杀、谁是卧底等)、跑团类(如龙与地下城等)游戏,实际上并不属于剧本娱乐,但此类游戏又确实含有角色扮演和解密情节,因此,若按照上述对于“剧本娱乐”的定义,桌游类、跑团类游戏是否也应归入剧本娱乐进行管理?
2、对“剧本娱乐”进行分类管理
除明确定义外,《暂行规定》第二条还将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分为专门经营剧本娱乐活动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和混业经营的非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和场所报备制度的要求上,而在场地限制以及相关内容、人员管理制度上二者并无差别。
亮点二:针对剧本娱乐消费人群,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早在2022年6月25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就明确剧本娱乐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暂行规定》中关于未成年保护大体延续了《通知》的内容并细化了相关规定,将审查重点放在适龄提示、时间和年龄限制上,这也势必会成为将来行政机关对剧本娱乐经营单位监管中重点。
在2022年11月30日,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为响应《通知》中关于设置剧本娱乐活动适龄提示的规定,制定了《剧本娱乐活动适龄提示指引(试行)》。其中就剧本娱乐活动适龄范围、适龄评测、提示标识、提示场景与位置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剧本娱乐活动的经营单位在后续自纠过程中可以参考《指引》对剧本娱乐活动使用的剧本进行适龄分类并做好适龄提示工作。
亮点三:设置内容审查制度与备案监管制度
内容是剧本娱乐的核心,也是有关单位监管的重点。《暂行条例》延续了《通知》中不设置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性备案的思路,通过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实施宽进严管来实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通过建立自审制度、专家评审制度与备案制度相配合,来保证剧本从生产到使用全流程都置于监管之下,来达到提高剧本总体质量的效果。
1、内容自审制度与专家评审制度
《暂行规定》希望通过自审制度与专家评审制度对剧本实施源头自我管理。
内容自审制度要求剧本创作生产单位、剧本娱乐经营所生产、使用的剧本内容应符合《暂行规定》第五、第六条规定。而在实践中,从业单位也可参考中娱协发布的《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自审规范》的内容。
《暂行规定》还引入专家评审制度,来解决从业单位缺乏专业评审能力的问题。但《暂行规定》中对于专家的定义也较为模糊,虽然明确了专家应“具有新闻、出版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但“或者具备...专业能力”这半句表述是否可以让我们理解为前述的职称要求并非是强制性的,专家只要具备审核剧本能力即可?而专家是否具备审核相适应能力的评定过于抽象,可能会导致专家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尽职履行的情况,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立专家库供从业者挑选的措施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2、剧本创作生产主体的备案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剧本娱乐活动应当使用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已备案的剧本,以备案制度来检验内容是否已自审。
其中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提交“经专家签字的剧本评审意见或者出版物书号”,同上文中专家的定义一样,也出现了“或者”可二者选其一的情况。出版物书号因需要出版社三审三校并提交出版署备案得到批复方可获得,从审查力度角度来说更为严格。
3、经营单位的备案
《暂行规定》对进行剧本娱乐活动的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实施备案制度,非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实施报备制度。但应注意的是,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剧本娱乐经营单位不得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开展剧本娱乐活动。剧本娱乐或非剧本娱乐的经营者在选择经营场地时应避开上述地点。
《暂行规定》还要求从事剧本娱乐的电商平台对于进入平台交易剧本的创作生产主体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尽到较高的核验义务。电商平台可以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剧本备案编号,来查验用户提交的剧本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因疫情对实体行业的严重影响,剧本娱乐行业逐渐催生出了线上的剧本娱乐活动。现在不仅有专门交易剧本的电商平台,还有更多专门经营剧本娱乐活动或二者皆包含的平台。在主体上,这些平台也可能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或“非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但在《暂行规定》中,并未提及线上剧本娱乐经营平台这一特殊的经营主体,不知在实际监管中线上经营者与实体经营者的是否会有差异。
结语:
随着剧本杀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家对于剧本娱乐行业加强监管与合规是必然的趋势,《暂行规定》亦只是其中一个缩影。因此,对于剧本娱乐行业的经营者们来说,应尽早开始培养合规意识,开展自纠自查,并持续关注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这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剧本娱乐行业经营者的生存与发展,亦对我们国家整个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合规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本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