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1 560
前言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常见行为,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但可能很多人还不清楚利率的法律界限在哪里以及该如何对待“超付”利息。
由于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本文将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线,讨论自2015年9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至今的实务做法。
2015年9月1日-2020年8月19日,适用《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当时民间借贷的保护利率被两条红线划分为三段区间,实务中具体处理分别为:
1、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该范围内的利息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2、年利率24%-36%的利息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没有请求力和执行力,如借款人未支付、出借人请求支付的,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即不具有请求力和执行力),如借款人已经支付、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同样不予支持(即具有保持力),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自然之债。
3、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借款人如已经给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从债权的效力上看,不具备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实务中,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了本金的36%,可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主张出借人返还超付部分的利息,相关案例如(2022)甘09民终1010号,且可以要求出借人赔偿占用超付利息期间的利息损失,相关案例如(2020)鲁01民终13209号。
关于超付利息是否可以抵扣本金。虽然借款人主张超付利息直接用于抵扣本金并无法律依据,且出借人提的是合同债权,借款人提的是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基础存在差异,法院可以引导借款人反诉或者另案起诉,但在借款人要求将双方互负的金钱债务予以抵销并符合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条件,且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并未约定“不得提前清偿”时,为减轻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很多法院会把超付利息直接认定为提前偿还借款并抵充本金,如(2020)闽06民终2756号案件等。
2020年8月20日至今,适用《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目前民间仍多沿用传统的“2分息”(即年化24%)、“3分息”(即年化36%)的做法,其实已远超法定利率即一年期LPR的4倍,而《法释〔2020〕17号)》删除了《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超付利息约定无效以及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超付利息的规定,那么2020年8月20日之后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的利息是怎么处理的呢?先看几个案例:
1、(2022)沪0120民初15431号(苏仁荣与张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直接折抵本金。
2、(2022)京01民终9890号:虽原告起诉、被告反诉均基于合同关系,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将案由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并判令出借人返还超付利息。
3、(2022)闽02民终3796号(熊浩、熊雅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借款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超付利息,法院认为《法释〔2020〕17号)》并未赋予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的权利,未支持其主张。
律师点评
就目前法定最高利率来说,如果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则自然债务将没有边界,不利于明确审判标准,不符合借贷利率设限的初衷,还可能出现超高利率的情况,有悖于国家政策精神。事实上,2020年8月20日之后,实务案例对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处理与此前超过36%为不当得利的处理基本相同。
从规定上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九民纪要》第30条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可得: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约定是无效的。
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出借人多收取的利息属于不当利益,借款人可以由此向出借人主张返还,或者在出借人提出的民间借贷诉讼中以抵扣本金方式实现返还。
因而,上文(2022)闽02民终3796号案件借款人的主张未被支持的主要问题在于,借款人一审起诉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法条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未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故一审法院未直接依据民间借贷规定予以支持,而二审法院为保障双方诉权,也不便就不当得利之债作出认定,故已告知借款人可另诉。
【参考文献】
[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https://mp.weixin.qq.com/s/RPxPiLv_zVoFcYZ7YcQD1A
本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