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执行和解实务梳理

2023-04-07 331

undefined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本文中的执行和解仅指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认可的或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情形,不包含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法院或其他当事人不以认可的和解情形,即执行外和解。   

002.png

 

 

 

 当事人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变更: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执行和解签订后法院可能裁定执行中止或下达终本裁定,并不作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以下几种条款的约定需要注意:

1、违约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条款,具体的数额、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需要注意是,这一方法仅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之情形,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能力较弱、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这一约定将难以实现,以此来提起诉讼的反而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

2、担保条款

和解协议中可以约定第三人就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该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所作出的担保承诺,不直接产生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除非写明担保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该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3、以物抵债条款

执行和解协议中可以约定以物抵债条款,但由于涉及以物抵债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方式、时间、内容等进行变更协商约定,完全是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后,只要裁定一生效,就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法院不得直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直接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

因此,在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前,申请执行人必须注意对抵债财产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扣押、抵押、质押等情况及可否解除进行全面了解,如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债务,则需要考量在抵债财产解封解押后,财产过户前也存在被另案查封的可能性,如抵债财产如为不动产,需了解在过户的时候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水电费等情况。

4、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分期履行条款

在执行和解的情形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订立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明确在被执行人需要清偿的范围内,同时明确分期履行的债务相对应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且在实务中,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需要给付的内容,除了包括一般债务及其利息,往往还包括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的有关费用,如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而在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以对各项费用的清偿顺序进行约定,具体清偿顺序亦影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进而影响债务人最终向债权人给付的总金额。

 

003.png

 

 

 

1、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两种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或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除符合预期违约情形不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需依法扣除,且一旦恢复执行,法院将不予受理对申请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的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期间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应以受理,但如被执行人对申请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除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外,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2)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可能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经公证的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尚无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实践中不同法院可能会持不同司法裁判观点。

2、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便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

在此情形下,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没有对原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但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复杂,法律规定了但书条款,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因此,如果除非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即便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004.png

 

 

 

执行和解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减轻债务人负担之间的平衡,作为律师,在代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时,应提请被代理人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提请执行法院应进一步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对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及时提请法院继续查控,督促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能得以执行,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640.png

本期供稿

undef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