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热点解读】从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谈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023-03-24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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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2月,CVC为收购俏江南成立了“甜蜜生活美食控股”壳公司(以下简称“甜蜜生活公司”),需向张兰支付2.5亿美元股权收购款。

2、2014年1月,张兰成立了离岸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以下简称“SETL”),张兰是公司唯一的股东和董事,该公司随后在瑞士信贷银行和德意志银行分别开立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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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张兰把个人账户中的1.42亿美元的现金和证券陆续转到SETL名下的瑞信账户;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张兰把SETL名下的瑞信账户里的0.85亿美元转到了SETL名下的德意志银行账户。

4、2014年6月,张兰以SETL为基础设立离岸家族信托,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将其个人持有的SETL公司的全部股份转给了Asia Trust Limited,即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家在库克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受益人是汪小菲和其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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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年9月,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美金。

6、2014年11月,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德意志银行账户中支付一笔款项,用于购买一套位于纽约西53街20号,39A的公寓,该公寓实际由张兰持有。

7、2015年2月,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人民币。

8、2015年3月,在正式启动仲裁程序前,CVC从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先后拿到针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SETL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至今。

9、2015年3月6日,代理张兰的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律师事务所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SETL名下的银行账户是张兰拥有:“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收到香港法院发出的冻结令的两天后,张兰向德意志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将SETL公司账户里的三千多万美金转出。

10、2019年4月,张兰在仲裁案件中败诉,被裁决支付CVC1.42亿美元及其利息。

11、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定:张兰是两个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意了原告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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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3年3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布了甜蜜生活公司与张兰的民事诉讼裁决书,判决张兰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纽约西53街20号,39A公寓出售所得归甜蜜生活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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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本质在于其独立性,主要包括: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区别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后,即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而转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分配。同时,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后,非经法定例外情形的,是不能够被强制执行的。

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和损失,均归入信托财产,而非受托人。同时因受托人自身所产生的债务,或者甚至是受托人破产的情况,均与信托财产无关。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在受托人还未向受益人分配之前,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益人。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也正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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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张兰家族信托设立的始末和信托财产的本质可知,张兰的信托被击穿之根本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失灵,信托财产并未真正独立于委托人。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虽然有关资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张兰为该等资金的实际权利人。具体表现在:

1、张兰对该账户享有极大的控制权,可随意处分信托财产。例如,可自由使用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用于自身购房等事宜。

2、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债权人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或索赔。在香港法院发出冻结令之后、新加坡法院发出冻结令之前,张兰匆匆忙忙要求将SETL名下的资产转出。

3、张兰的自认。张兰的代理律师在给银行的邮件当中确认,张兰为该信托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鉴于此,法院同意甜蜜生活公司提出的向该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请求,以便后续执行该等银行账户内资金以清偿张兰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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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让信托真正起到资产隔离、风险隔离的作用呢?基于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事件,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财产的控制需弱化

Less is more当委托人在信托的架构设计上保留了对信托财产的过多控制权,且权利保留导致信托财产能够被委托人自由支配,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则会明显增加。同时,在信托设立后的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也要尽量避免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如果出现委托人的所有指令,受托人都全盘接受的情况,委托人亦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人。

2、设立的目的需合法

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离风险,财富传承。因此,若是为了逃避债务、避免离婚、继承被分走财产而设立信托,信托亦很有可能被穿透。而发生纠纷时,法院判定信托设立的目的时往往基于的是当时的客观情况及客观行为,因此,建议要在个人环境较为稳定的情况去设立信托。

3、日常的沟通需谨慎

张兰的代理律师在给银行的邮件当中的自认可以说达到了一锤定音的效果。因此,在信托设立之后,委托人在出具与信托相关的材料时 ,应当要仔细谨慎,而不是为了达到某个近期的目的,就随意签署一些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材料。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被对方利用,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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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依旧是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的有效工具,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而张兰的信托穿透事件,亦是一个警示。即信托的设立,需尊重信托的本质和规律,要避免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滥用。否则,花费大量财力精力所设立的所谓信托,极有可能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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