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7 338
【前言】
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通常是作为争议焦点的热门话题,而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多元,高净值人群的不断增加,财产形式及财产问题也日趋复杂。股权作为承载财产性权益与人身性权益的客体,在分割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难点与阻碍。本文针对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共有股权分割的司法现状及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夫妻双方共有股权类型及认定规则
(一)夫妻双方共有股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有股权类型大致可分为以下4种: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类型。
2、多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多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着多名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当其中一位股东对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势必影响到其他股东的权益,也同样需要考虑其他股东对股权分割的想法。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已上市和未上市两种,针对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言由于其较好的流通性,可随时转让,股份价值的计算也可依据股票价值折算,份额亦可简单分割,在离婚纠纷中相对较方便处理。针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夫妻双方往往采取的是双方对股票价格协商,协商不成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做记名股票登记。
4、限制流通股权。限制流通股权主要包含三种情形:(1)受限制群体,如基于法律规定发起人的股权份额一年内禁止转让;(2)特殊身份而不能持有的,如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的;(3)股票期权,即对股权的取得设置一定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方能行使相应的权利,离婚时对股票期权的分割,往往要看行权条件是否具备。
(二)夫妻双方共有股权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73条,虽对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对分配原则进行了明确,夫妻双方可在符合相应要求下分割股权或出资额。然而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股权在离婚分割时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股权则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争议焦点。实践中,对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股权取得时间(以婚姻登记时间为节点)
(1)婚姻登记之前一方取得的股权
结婚登记之前,一方取得的股权系个人财产虽不存在争议,但目前司法实务中,就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所取得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分红是作为股权经营性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分红属于法定孳息,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笔者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婚后取得的分红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如下:法定孳息是依附于原物所产生的,但股权系通过货币或其他动产、不动产出资等方式取得,已成为公司财产,因此,不能将股权简单认定为原物。所以,股权即不能简单认定为原物,则分红亦不能认定为法定孳息。此外,股权虽为个人婚前取得,但在婚后依然需要持续性的经营,因此,分红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性事宜,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在实务中,还应当结合夫妻双方对公司的贡献值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作具体认定。
(2)结婚登记后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股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以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方式取得的股权,或者通过继承或赠与的方式获得股权,一般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以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要通过是否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来认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股权,因此,实际的出资来源,成为考量夫妻共有股权的重要标准。
3、例外情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约定制,《民法典》对个人财产的规定亦明确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股权,已明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
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司法现状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及其他。由此可见,股权并未在列,事实上股权不同于上述财产性权益,股权是因股东的投资而取得的权利,除享有财产性收益之外,股东在公司还享有如管理权、表决权等实质性人身权利,因此,对股权的分割并非简单的财产性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是否一并分割股权部分,需依据案件实际情况。
通过大量案例检索,我们发现,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就股权部分的处理,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在离婚时一并处理股权。该种处理方式较为少见,并往往针对的是离婚双方对分割股权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后续处理过程中不会存在其他争议的情形。
2、离婚后进行离婚后财产分割。该种处理方式为目前大部分离婚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通过检索的案例汇总得出,法院不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股权分割问题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除一人有限公司外,分割股权势必影响到其他股东的权益,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73条之规定,应当征询其他股东对优先购买权的想法;(2)当股权价值无法确定时;(3)存在需要处理的债权债务时。(4)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5)存在代持、隐名等情形时;(6)股权未实际出资的;(7)其他情形。
三、共有股权分割的风险与防范
1、股权变动风险与防范
股权分割在实务操作中有以下几种方式:(1)公司实际经营的一方将对方手中的股权折现购买,其中不排除因对方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出现“漫天要价”的可能性;(2)股权的一半被分割,其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由其他股东持有,一是其他股东不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未参与实际经营的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此时公司股权结构必然发生变化。无论出现上述哪种情形都是实际经营一方所不希望面对的,针对该现实问题,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能够一定程度予以保护一方持有的股权,不过,现实中却也存在签署难度大,易引发夫妻间隔阂等难题。
2、企业控制权变动风险与防范(以梦洁股份为例)
2017年1月25日梦洁股份晚间公告,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姜天武与伍静女士签署离婚协议,姜天武应将1.27亿股公司股票分割至伍静名下,上述股份市值约10.24亿元。财产分割后,姜天武持股比例降低至18.67%,而伍静加上其姐妹伍伟1.1%的持股,将合计持股19.76%,如此一来,姜天武实际控制地位受到威胁,最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姜天武与梦洁家纺另外四位重要股东李建伟、李菁、李军、张爱纯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姜天武将合计拥有2亿股的表决权,占梦洁股份总股本的29.36%,比伍伟、伍静姐妹合计持股19.76%,高出10个百分点,这才得以暂且保住实控地位。
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是通过有效的表决形成决议,良性经营以实现持续盈利,使公司实现利益最大化。当表决权发生较大变动时,往往随之而来的便是对公司经营的实质性影响。
为有效防止分割夫妻共有股权导致的企业变动风险,在此建议实际参与经营的一方全盘提前防控延伸风险,除前述提及的“婚前财产协议”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完善股权分割程序,进行股权架构设计与代持,签署“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或通过家族信托隔离财产分割风险,保护实际控制权。
四、结语
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不光涉及夫妻双方财产性权益,还包括了其他股东权益和公司人合性等问题,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诸多难点,律师建议对于可能存在的变动风险需要做好事前防范,并在离婚时采取有利的诉讼策略和保障措施。
本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