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商标与元宇宙的未来

2023-02-10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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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商标随处可见:商场的大门上挂着商场物业或商业公司的商标;商场楼层指引里布满各个店铺的商标;任意店铺的商品上都标注着销售者的商品商标;网约车等交通工具的各个位置上都贴有服务商标。我们买电器时会关注分辨节能标志、环保标准的等级商标;购买食品时会为了买到原产地产品或有机食品而寻找产地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为了使得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获得更大的市场及消费粘性,商家使用商标供消费者辨别;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商标来更加高效、定向地选择目标商品。而对于热度始终高居不下的话题元宇宙而言,NFT第一案为我国虚拟商品的交易的法律认定与侵权维护奠定了基础,第一套区块链虚拟高定服装“彩虹”的推出接踵而来的是Gucci Town、兰蔻玫瑰社区、Givenchy Beauty House等虚拟社区的入局,更有decentraland的元宇宙地产平台、虚拟形象定制等突破原有商品服和服务种类的市场诞生。

元宇宙来了,相应的商品与服务又该如何从商标的角度布局与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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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而言,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区别自身及其他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的定义从几个角度进行,对于生效要件,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即我国商标保护实行登记核准制。从内在要求的角度,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另商标法还在第十条、第十一条列明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情形。

世界知产组织(WIPO)对商标给出的定义为: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综上所述,我国商标法范畴内的“商标”应当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要素及要素组合构成的标志,由生产经营者经过注册并通过核准后获得商标法保护,用以区别于某一领域中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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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开的信息,国内商标注册办理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机构办理;办理渠道分为线上及线下方式办理。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递交材料与文件,确认注册的类别并进行商标答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不同的商品、服务受不同的部门管理或统计,为了商标检索及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了鼓励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商品或服务积极注册商标展开商事活动,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商标实施分类管理,注册核准的商标仅可在选择的类别下进行生产经营使用。我国的商标分类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标准,分为四十五个大类,每一类中又分为若干小类,在商标分类选择上如果未能慎重进行查重或与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合理对应,可能会导致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或最终注册的商标不能用于商事主体展开相应商事活动的后果。

因此,如当事人自行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和核准等相关手续,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法律从业人员、商标代理组织等进行咨询后谨慎进行分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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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类》全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是为了将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进行分类管理而采取的国际公认的商标分类体系。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WIPO,并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尼斯协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022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的通知》显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值得关注的是,该版《尼斯协定》参考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有关虚拟产品及未来数据科技的一系列术语。

根据最新的《尼斯协定》规定,第9类新增术语“经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使用区块链技术处理加密资产交易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用于接收和消费加密资产的可下载的密码钥匙”、“虚拟现实浏览器”和“虚拟键盘投影设备”;第36类新增“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第41类新增“提供在线虚拟旅游”;第42类新增“加密资产挖掘(mining)”和“通过云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而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系在《尼斯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细致准确调整之后制定的。可以说《尼斯分类》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基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尼斯分类》的本土化适用。在最新版本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有关元宇宙及虚拟现实的新增商品及服务不包括《尼斯协定》第9类新增的“经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使用区块链技术处理加密资产交易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用于接收和消费加密资产的可下载的密码钥匙”、“虚拟现实浏览器”和“虚拟键盘投影设备”;第36类新增的“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第42类新增的“加密资产挖掘(mining)”和“通过云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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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新增虚拟产品及未来数据科技导向的产品分类对比

通过上表可以体现,我国对于元宇宙市场以及虚拟现实、数字商品的准备及激励,但根据目前我国的货币法定原则、NFT去金融化去货币化的司法导向,相应商品及服务的交易法律性质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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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提出,“……在商标注册审查和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原则上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判断依据。……在个案审查审理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范围内,但仍有一定类似关系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混淆可能性判定中进行处理。”这说明,在通常情况下商标审查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在个案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和进行判定,也即《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作为商标审查中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的参考。我国商事主体如希望在元宇宙市场中把握相应机会,除了被动等待《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类目新增之外,还可以采取通过注册类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性质商标的措施对商事行为保驾护航,打造相应的商标品牌,在潜在市场中占领份额;也可以通过尝试、挖掘合法的商业方案,开拓潜在市场与商品服务的可能性,反向突破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站在中国式现代化战略高度的角度,响应对于贯彻事实网络强国战略及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统筹,我们可以预测到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各个地区在数字化建设及元宇宙的建设上不会存在空白盲区。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我们对于商标分类保护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会逐渐向《尼斯分类》靠拢。面对社会与历史的挑战,如何打造符合市场的商品及如何抢占未来元宇宙市场的份额是商事主体应该考虑的问题,不妨也提前思考布局,乘着历史的趋势进行配套的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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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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