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影视项目转让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2023-01-08 330

影视公司之间有时候会出于各种原因,将某个或某些影视项目整体打包转让、进行交易。从交易双方的不同立场来看,作为出让方主要关心的点就是转让费用能否及时支付、合同里的承诺及对应违约责任。而从受让方的立场,除了对版权的确权判断和保障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笔者本次就主要从此立场,对风险点进行相关说明和建议,供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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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对外转让影视项目的原因是什么,是项目资金问题、公司经营问题、人员团队问题、还是资源置换方面的考虑?等等。因为出让方转让的原因和项目的问题也大概率是你接盘后要面对的问题,不同的原因也会决定着你关注的问题重点的差异。不仅要从出让方了解,还要从其他合作方、以及利用行业内资源进行信息搜集和分析,对于重要的原因和披露信息要在交易合同中明确并设置承诺和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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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让的项目往往是处于中前期创作阶段,即开机前的文学创作阶段,此时可能还没有太多投资方介入。如果已有投资方介入分配了投资份额,此时往往只需转让项目份额和相关权利即可,打包转让整个项目将会涉及多个投资方的确认和协调,困难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已进入中后期的项目会出现回购、退出等情形导致项目权益再次相对集中的情形。

如果是还处于文学创作阶段的项目,未进行融资和投资方引入,受让方主要关注版权权属链条、创作阶段的工作成果和合同履情形即可。

1、非原创剧本,需取得原著作者小说、漫画等的影视改编权授权,且授权链条应完整。现代多数原著作品的版权往往掌握在互联网平台等代理商手中,影视公司需与代理商签署授权协议(或与作者签署三方授权协议),此时需要审查原著作者对代理商的授权、代理商对影视公司的授权、以及后来的转授权文书等情形:

(1)授权书授予的影视改编权是否是独家,如不是还有没有其他影视公司就相似影视项目进行开发,这关乎着该项目同时期的市场竞争、雷同等情形的利益冲突。

(2)授权书授予的影视改编权是全影视类型还仅是电影、电视剧等部分类型,是真人版还是动画,可以改编几部、几次?随着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版权的授权内容也愈加细分,在影视改编过程中我们也要更加谨慎和明确,才可以更好地避免项目后期开发、再授权的冲突和违约风险。

(3)相应改编权的授权期限是多久,是否明确了行权的判断标准,比如授权期限为五年,那么是要在五年内开机、完成拍摄、还是取得发行许可?到期后会影响影片的继续发行和播映吗?有条件的都应对以上内容进行明确,甚至对开机、完成拍摄等的标准也进行相关定义,现实中由于授权期限临近届满,进行的“伪开机”行为也不是没有。

(4)还有就是授权方是否限制转授权。现在许多作者、平台,都会对影视改编权的转授权进行限制,有的只允许对视频平台、电视台等播映平台主体转授权,有的干脆不允许转授权。关于影视改编权的转授权问题,我们一般认为与其他投资方合作开发、或委托承制方承制不是违反转授权约定,但是将整个项目打包转让、被授权方完全退出项目则可能违反禁止转授权的约定。

2、剧本创作是影视项目开发的重要环节,审查已签署的剧本委托创作/编剧合同应明确版权归属、违约责任,并做好创作工作的交接和后续执行。

(1)首先对转让项目的文学创作成果和版权归属有所认定和判断,已完成的创作成果是否能继续使用,如果不能如何在转让价格中体现,如何处理已签署的剧本委托创作/编剧合同后续履约事宜等。

(2)一般在认可先前创作团队和创作成果的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和编剧一方签署三方主体变更协议,由项目受让方接替出让方继续履行剧本委托创作/编剧合同,此时需要对主体变更的履行情况和责任进行明确,并与项目转让协议的付款进度等关联,保证出让方对后续事宜的配合。

(3)也不排除,有些项目转让后,出让方仍然会承担相关创作、承制工作,只不过项目的主控方变更为受让方,由受让方决策后续执行事宜。这种情形如果不另行签署变更或多方协议,则需要注意明确约定出让方不配合或者不履行前置合同的制约条款,以及受让方决策到出让方执行的具体流程。

(4)如有必要,应由编剧、或出让方配合合同出具相应声明,对版权、项目归属进行明确,以备融资或发行之需。

如果是进入融资阶段的项目,已经签署了投资协议,那受让方除了关注版权外,还需要对各投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所明确和梳理,应由各投资方一并确认项目转让及后续权利义务的履行和分工,同时对遗留问题、潜在争议问题进行明确和处理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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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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