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热点解读】如何保护“她”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十问十答

2023-01-05 325

问题1: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答: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等都属于性骚扰。女性遇到性骚扰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并保存证据,如在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隐蔽的录音、录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为维权做准备。

(2)向用人单位反映或投诉;

(3)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投诉。受害人可以向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等组织投诉,寻求支持和帮助。

(4)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犯罪的比如猥亵罪、强奸罪等,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赔偿。

另,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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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问题2:应聘时,用人单位提出录用的条件是三年内不能怀孕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同时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了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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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问题3:怀孕了会影响升职吗?

答:不影响!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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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4:没有登记结婚,前男友骚扰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答:可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不仅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恋爱、交友、甚至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只要遭受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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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题5:家里人对“保大保小”、“顺还是剖”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以妇女本人意见为准!只有在妇女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抉择的特殊情况下,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才有其必要性;而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抉择的情况下,应当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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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问题6:想起诉离婚,但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多少,怎么办?

答: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否则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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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问题7:“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答:可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男性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绝不允许其做“甩手掌柜”。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性,在离婚时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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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8:因客观情况不能再生育,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归女方吗?

答:优先考虑!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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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问题9:丈夫早亡,我尽心照顾公婆,公婆去世后能继承遗产吗?

答:可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继承公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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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问题10:有媒体恶意报道,夸大事实,害我遭遇网络暴力怎么办?

答:处罚!媒体报道应当谨慎尽责,客观适度,存在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情形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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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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