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从国际足联《知识产权指南6.0》看品牌营销的“姿势”

2022-11-27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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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国际足联(以下简称“FIFA”)发布《FIFA知识产权指南6.0》版[1](以下简称“《指南》”),在FIFA官方知识产权的定义、保护世界杯品牌的重要性、FIFA权利持有者、未经许可的关联等方面做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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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A“权利持有者”(FIFA rights holders)是经FIFA官方授权的合作伙伴、赞助商、区域支持者、媒体权利许可持有者、品牌/无品牌许可持有者等,他们为确保世界杯的成功举办、全球足球事业的发展提供着财务支持。

万达作为第一梯队的“合作伙伴”,享有有关FIFA及所有FIFA比赛最全面的全球广告、推广及营销权利授权计划;海信、蒙牛、VIVO作为第二梯队的“赞助商”,获得第二全面的全球授权计划,但仅限于世界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属于“媒体权利许可持有者”(Media Rights Licensees),其于2022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卡塔尔国际足联世界杯版权保护的声明》显示其享有卡塔尔世界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独家电视和新媒体版权及分许可权利,拥有电视权、广播权、宽带权、网络电视传输权,以及移动传输权。

中国移动、咪咕、抖音、上海五星体育频道、广东体育频道、广州南国都市频道和广州竞赛频道则是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处获取了传播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的授权。未经总台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类应用软件及其他任何音视频转播技术或平台,以直播、延迟播出、点播、轮播、回看、下载或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任何方式,使用卡塔尔世界杯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视听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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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权利持有者获得的权利足够专属、独特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投资于FIFA/世界杯。如权利持有者的相关权益不具有专属性,例如世界杯品牌不再受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官方知识产权、可以免费与世界杯产生关联,则该权益将大幅贬值。这将使得权利持有者的身份不再具有吸引力,并可能最终导致FIFA无法获得举办世界杯的必要资金,更无法促进足球事业发展。保护FIFA的商业权利,对于举办世界杯至关重要,因此FIFA呼吁非合作方/个人应尊重FIFA的权利,《指南》第五部分也明确禁止“权利持有者”之外的企业/公众进行产生“不正当商业关联”的活动,而鼓励使用不含任何FIFA知识产权的通用足球图案或国家相关图案及/或词语。

“不正当商业关联”是指某实体让人感觉其与 FIFA 或世界杯有所关联,例如直接使用FIFA官方知识产权(Offic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或营造了一种其为FIFA权利持有者的印象。

为了帮助企业和公众避免产生这种“未经授权的商业关联”,FIFA举了一些例子加以说明,比如:1、任何合法的用于评论的内容(例如世界杯专项报道)不会产生“未经授权的关联”,但FIFA官方知识产权不可用于刊物排版布局的组成部分或刊物的品牌元素,不得以单独、静态或重复的方式在网站上使用(尤其包括在特别版面的部分,不得在网站特别板块的每张连续网页上重复使用,因为该使用可能暗示其已获得FIFA授权);2、允许球迷不带商业意图地在社交媒体发布官方知识产权图片,但过量使用官方知识产权导致可能会令人认为其与世界杯/FIFA有关联,则应该避免;3、不得在竞赛、游戏或彩票中使用FIFA官方知识产权或与世界杯产生商业关联;4、在不会产生“未经授权的关联”的前提下,可以评论、非商业化使用或复制官方FIFA比赛时间表。

FIF同时指出,《指南》所举之例是不穷尽的,而且并不是遵守了《指南》就能避免因为从事“隐性营销”(ambush marketing,又称寄生营销、伏击营销等)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隐性营销”作为一种“搭便车”的营销方式,在我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解读》《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犯规行为处罚细则》《国家体育总局关于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等规则文件中均有提及和规制。但其法律定义和适用其实还比较模糊,《指南》“未经授权的商业关联”与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足以引人误认为与赛事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表述含义一致。

本次世界杯中,外卖软件“饿了么”、“美团”的猜球游戏,视频软件“爱奇艺”、“腾讯视频”的实时动画+文字直播,虽然都仅使用了参赛国的国名、国旗,没有用到官方标识、吉祥物等官方知识产权,可以说是将“不使用任何FIFA官方知识产权”、“鼓励使用不含任何FIFA知识产权的通用足球图案或国家相关图案及/或词语”贯彻到底了,但仍难说没有产生“与世界杯的商业关联”,尤其是猜球游戏实质上是对比赛时间表的商业化使用且相关企业在时刻表附近添加了商业品牌。

针对“不正当商业关联”“隐性营销”,权利方可以利用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兜底保护。必要时,市场监管部门、海关等政府机关也会介入处理。根据国家商标局网站信息,FIFA目前有30页共计600条商标公告信息[2],已对维权作了较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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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保护。如果是我国国务院批准举办的活动,还可以运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加以保护。此外,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可以参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保护。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已有特殊标志纠纷案例,其与杭州龙都公司、百房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纠纷[3]中,龙都公司、百房公司未经亚组委许可,擅自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其互联网广告的搜索关键词,构成对亚组委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且该“商业混同”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龙都公司开发的楼盘与“杭州亚运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从而为其楼盘提升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提供可能,因此该行为的实质是欺骗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房公司作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其对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比普通商事主体具有更专业的判断,却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致使龙都公司发布的广告侵害了亚组委的合法民事权利,因此应与龙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https://www.fifadigitalarchive.com/welcome_old/markrequest/Common/documents/FIFA_World_Cup_Qatar_2022_IP_Guidelines_English_Version_6_0_June_2022.pdf

[2]https://wsgg.sbj.cnipa.gov.cn:9080/tmann/annInfoView/annSearch.html?annNum=

[3] (2021)浙0109民初12877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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