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未登记结婚的彩礼返还”裁判规则

2022-10-09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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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娶亲遵循六礼,其中“纳征”便是送彩礼之意,表示送礼方对缔结婚姻的重视。沿袭至今,男女缔结婚约的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彩礼,但常有给付彩礼后未能登记结婚或因给付“天价彩礼”掏空一方家底的情况发生,这与男女双方缔结良缘的愿景背道而驰。在这些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主体及返还彩礼的比例如何确定都是实务中常会遇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规定明确彩礼系“按照习俗给付的”,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故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情由因地域与个案情况的不同,判决结果也各有不同。据此,笔者以浙江省为限,梳理了近年来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之请求彩礼返还的有关案例,整理相应的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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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认定关键在于(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风俗(2)要求返还的内容是否缔结婚姻有关(3)要求返还数额是否属于大额财物。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三条指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彩礼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给付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三金”。

同时,彩礼既包含金钱给付,也包括实物给付。当事人在恋爱期间互相赠与的财物、为筹备婚礼所支出的婚宴费用等、在订婚或结婚仪式过程中所给付的红包、礼物等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案例】(2019)浙0603民初7817号姚某与堵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姚某与堵某1相识、相恋后确定订婚,同时确定结婚日期。订婚时,原告向被告堵某1、堵某2、周某给付聘礼并支付见面礼,并办理订婚宴席。婚宴后,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对聘礼、聘金等返还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姚某主张其为了订婚、结婚陆续为堵某1购买金器、戒指、包等,后双方举办婚宴,宴请各方亲朋好友,产生烟酒、喜糖、婚庆等费用,并且姚某亲戚支付的红包也全部由对方收取。

姚某主张:返还彩礼及办理婚宴、购买金器等费用(详见费用清单)合计778430元(金器物品要求先返还,不能返还的折算成现金)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原告与被告堵某1依照风俗订婚,根据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陈述,订婚时原告送去288000元现金以及三金一银等的财物,完全符合当地订婚的风俗习惯,原告另为缔结婚姻购买了钻戒赠送给被告堵某1,故本院认定原告交付被告方的上述财物属于彩礼其次,原告在订婚及筹备婚礼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婚宴支出,婚庆支出,给女方亲属的红包、礼物以及原告方亲属给予的红包贺礼等,该部分财物其性质、收授财物的主体等均与彩礼不符,对该部分财物,本院不作彩礼认定;再次,原告在与被告堵某1交往过程中双方互有赠予金银饰品等其他礼物,对该部分财物,亦不作返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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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明确,“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明确:“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实践中彩礼的接受人或给付人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为便于案件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可根据双方诉辩确定实际接受人或给付人的诉讼地位。”

结合上述条款,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可以将代收彩礼的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如给付彩礼系以家庭以联姻为目的给付对方家庭的,给付一方的父母也可作为共同原告。

【案例】(2020)浙0784民初6572号 俞某、李某1与应某1、应某2、应某3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俞某与李某1系父子关系,应某1、应某2系应某3父母。2019年10月份,李某1应某3相识并确定缔结婚约。后双方因产生矛盾未能登记结婚,俞某及李某1主张应某三人共同返还彩礼聘金80000元;彩礼金器首饰一套价值33405元;红包、喜糖香烟酒水钱48000元、学费垫付款5000元等。

应某三人就返还主体事宜主张:这是俞某、李某1与应某3之间的事情,与应某1、应某2无关,即使要返还,应当由应某3本人返还。

法院认为:原告俞某与原告李某1系父子,婚约虽在李某1与被告应某3之间,但大部分花费均由原告俞某支付,且两原告当庭表示返还财物的权利由两人共同享有,故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被告应某3作为婚约相对方应当承担返还婚约财产的责任,而根据我国传统习俗,儿女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彩礼也是由父母代收,被告应某1、应某2对彩礼80000元的80%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金器,按习俗系由出嫁女方佩戴,原告的赠予相对人也是被告应某3,大额红包13000元的接收人,学费5000元的缴纳义务人也都是被告应某3,其父母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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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点明确:“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截取部分浙江省范围内及其他地区近两年典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梳理如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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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的要素提炼后可以得出:在实务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经共同生活是考量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比例重要因素。

原因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追求的最终共同目的即在于建立稳定、长期的共同生活状态,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缔结婚姻的程序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合法性的外观形式;建立稳定、长期的共同生活则是实质性的内在表征。若男女双方已经建立起较为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状态而未登记结婚,主张彩礼返还时,法院判决彩礼返还比例相对较低甚至判决不予返还情况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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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区别于一般同居关系的不仅仅是一纸婚约,而是郑重地在法律意义上,给予另一半一个受法律保护的特殊身份。给付彩礼作为双方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意向与诚意,法律工作者不应简单一揽子将其认定为一般赠与,但也应将彩礼与同居或恋爱关系中

的赠与进行区分;对当事人而言,综合考虑给付彩礼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男女双方应当对缔结婚姻、建立共同生活树立、保持审慎的态度,在给付彩礼的过程中可以注意以下事项:

(1)综合家庭及个人经济实力给付彩礼;

(2)给付彩礼时列明彩礼清单,明确彩礼接收人;

(3)给付彩礼后尽早完成婚姻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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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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