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民事诉讼中连带责任的选择适用

2022-08-28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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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从中我们可以知道,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连带责任是承担债务的一种方式,其前提是“债”,其本质也就是债务关系。因此,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才是连带责任得以适用的大前提。债不存在,连带责任也就不存在。

2、连带责任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责任是多数人之债的一种。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多个债务人就同一给付标的承担债务。因此连带责任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3、连带之债必须是不可分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可见,《民法典》赋予了权利人极大的追偿权,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对于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大大保证了债务履行的可实现性。如果连带责任指向的债务是可分的,那么各个债务人仅需承担其对应承担的部分,而非全部。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物”

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此其所指向的客体必须是“物”,且不能是特定物。因为该客体是可以连带责任人分别承担的。

5、连带责任必须是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适用必须是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若不属于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是无法适用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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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点中,已经明确指出,连带责任必须是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而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又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笔者将常见的连带责任的法条梳理如下:

1、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人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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