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7 365
8月1日起,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账号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意味着账号的合规使用已经进入有法可依,监管必严的状态。但与此同时,老大难的账号归属、使用、运营问题仍然有增无减,所以借着《账号管理规定》施行之际,也来和大家聊一聊账号的问题。
之所以开篇选择了从“员工”的角度来谈账号,是因此从去年开始,各大新媒体、直播的MCN机构都集体进入“人员优化”状态,在解决顾问单位的用工问题时,账号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且时常与解聘方式、经济补偿、优化成本等紧密相连,所以,开篇就先来谈谈账号与员工之间的常见纠纷。
一、使(借)用员工身份证注册账号
用员工的身份证注册账号在直播界根本不是什么秘密,甚至可以说是“行业Q规则”。说来也是难以置信,在账号问题上,老板们似乎总是像防贼一般防着主播们,却觉得员工们“亲如一家”,我经手的《账号借用协议》不仅有和运营签的,还有和保安、保洁签的。那个HR拿着几十张员工的身份证,一个个手抄到合同上的场景我至今没有忘却。但事实是,主播的经纪约纠纷往往要打个一年半载,但是员工离职可能会先斩后奏,不办交接直接跑路的情形也是比比皆是。有人说你这不是签合同了么,不好意思,我只能说是聊胜于无,最近“浙江天平”公众号(7月26日)上刊登了一个瑞安法院的案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图片引用“浙江天平”公众号)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人脸信息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原告作为其个人信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同意他人使用其个人信息,也有权撤回同意;被告作为个人信息使用者应当尊重原告意愿,抖音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本案中,被告服装公司主观上愿意配合原告删除相应个人信息,但若直接注销账号将造成较大损失;而抖音公司表示可以根据相关法定事由或执行司法机关、行业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的指令对确需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予以协助修改。最后,双方遂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配合原告对其个人实名认证信息予以删除。考虑到个人信息的后续处理,法院在制发调解书的同时,一并向抖音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删除原告的个人实名认证信息。
建议与解决方案
1、 在注册账号时,一定要使用公司注册的电话号码绑定账号,对于重要的账号,尽可能使用公司实控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但千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可能会遇到的是实名制的问题,在后续主播篇里继续详细介绍。
2、 如果非要借用员工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的,或是已经在使用的,建议签署(或补签)一份协议,同时建议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将员工在职、离职时对于账号的处理方案一并进行约定,并且对于协助提款、保密义务,以及能够办理过户时进行配合等义务约定明确。
3、 必要时可以采取司法途径,如前面案例所述,在法院的协助下,让平台方进行配合修改实名认证信息的修改。
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运营个人账号
“新媒体运营”这个职业应该是近几年来发展最快的跨界岗位,无论是餐饮业、娱乐业、教育业,还是各类消费行业,甚至是我们律所,都有这个岗位需求在招聘的。但我也看到了很多老板们有一个巨大的痛点,就是这个岗位招进来的人要不就是能力不行,根本运营不起来;要不就是把公司账号运营好的同时,总是做着私活——运营“个人号”,美其名曰是大小号一起跑跑看,看看哪条比较容易通,当然,最后的结果显而易见。
在我经手的案例中,分享两个最经典的:
一个是旅游公司招了一名新媒体运营在小红书上写各类民宿的种草文,最后公司大号的粉丝还没破万,运营的个人号已经是6位数了,于是在他离职的时候,被公司起诉,公司认为他的个人号也应当归属于公司,因为所有创作的内容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完成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这个案子的结论在法律上很清晰,小红书上的文章确实属于职务作品,但由于账号是运营用个人身份证申请注册的,因此最后我们帮助这位运营保留住了这个数十万粉丝极具商业价值的账号,只是删除了上面的所有文章而已,但这对于公司来说损失是非常惨重的。
第二个是一家模特公司,花了巨资为其旗下模特拍摄各类模卡、视频,他们公司经纪人的工作就是转发素材到各个平台,然后进行模特的接洽工作。但很多经纪人会对公司发的模卡或视频进行自己的二次创作,于是开始承接除了经纪以外的工作,甚至有的经纪人在离职后由于其朋友圈、微博还保留着该公司的模特作品,给人产生其仍然是该公司经纪人的误解,然后借该公司头衔在外接单,令该公司非常困扰。
建议与解决方案
1、非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与外部新媒体公司进行合作,通过合作或委托创作的方式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可能费用会略高一些,但是对于知识产权、账号归属、竞品限制等权责可以非常明晰。
2、必须内聘的情况下,在招聘新媒体运营人员时,背调其是否有个人IP在运营,明确兼职的限制以及竞业的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项目分红或股权激励。
3、如果是内容创业型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注册、使用、运营,素材建档、使用,商业秘密保护,IP筹划,个人信息保护等合法合规的公司制度。
三、员工运营账号过程中出现过失
其实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情在所有类型的公司里都有可能发生,但在直播或者是明星的新媒体运营中,发生一次过失就有可能造成明星被封杀,账号被封号的严重后果,而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能够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及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真的出现当员工出现失误,例如挂链接时设置价格错误,直播时出现临场失误等;甚至是我们无法判断员工是过失还是过错,例如选品时没有核对产品的资质材料,直播时“口误”造成虚假宣传等。由于员工的过失或过错导致账号评分下降、艺人名誉受损,甚至是停播封号时,公司的损失将非常巨大,却又无处追偿。今年的热门事件“北大满哥VS奥迪抄袭”中,一定是由于某位或某些员工的失职导致如此大的乌龙发生,但不知最终是谁为此次事件买单的。
建议与解决方案
1、如果重要岗位人员的收入较高,可以与税务合规一起考虑,为其设置项目公司,以公对公的形式开展合作,一方面使其消除员工心理,增加主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以合同形式约定职责以及违约责任。
2、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司内部的“有法可依”,有的公司在碰到员工过失造成公司损失时,既没有保留好相关的损失凭证,也没有开除员工的相关制度依据,令我们律师也是非常尴尬。
3、设置科学可行的薪酬架构,做到赏罚分明。根据前面提到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如何设计工资薪金的构成就变得非常重要。
四、员工转岗或转型后的账号管理
为什么不开篇就讲主播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目前还有占比很高的一部分主播签的不是经纪约或独家代理约,而是以员工的身份入职到公司的。一方面是有的供应链公司主要是店播,他们觉得这类主播更像是店员,且没有可发展性,所以没必要签经纪约;另一方面是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主播还是用工形态,想要有固定收益,还要缴社保,也不愿意签“卖身契”。但是在合作过程中,随着主播自身的发展需求,或者是公司的投入越来越大,就有可能需要这部分的员工型主播转岗或转型为分佣型主播,或者是公司想要绑定他们去做更多的IP筹划或者是项目推进,但往往这时要再转换合作模式不一定会非常顺利。
建议与解决方案
1、可以用两个主体公司与主播建立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先签约的是《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考虑用另一家公司主体来与其签署经纪约,同时给与更好的孵化和培养条件。
2、对于员工型主播的培养要有节奏的把握,在重要的时间节点沟通转岗或转型的相关条件,例如要与某位大流量主播合作时,在选择助播合作时签订新的合约。
3、用矩阵思维培养主播和孵化账号是当前趋势,因此在进行主播培养时,要综合考虑账号注册、版权登记、商标申请的顺序和方式,做到用IP筹划的合规思维培养主播。
本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