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强制停贷:购房者需要的到底是解除权还是抗辩权?

2022-07-17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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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近日起,由江西景德镇的恒大珑庭购房者于2022年6月30日打响了停贷头阵,面对楼盘的“烂尾”和反复停工,购房者们向政府有关部门及银行发送了强制停贷告知书,明确表示:在楼盘没有复工或者竣工交付之前将不再归还银行贷款。自此,全国各地迅速刮起了停贷潮,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13日,宣布停贷的楼盘已达106个。

二、问题提出

针对以上大规模的停贷“潮”,法律界(包括律师、法学学者)纷纷表达了相关意见,主要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开发商与业主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业主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购房者表示停贷,在法律上属于《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如果银行没有违反监管规定,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主张解除贷款合同,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败诉后,如果没有还贷,就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意见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买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同时,(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也明确指出“如因开发商原因无法交付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当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返还贷款银行和购房者,购房者不负返还义务”。

以上两种观点,总结起来无非就是表达:要么银行将来起诉购房者,购房者败诉;要么购房者现在就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由开发商将首付款和已经支付的贷款返还购房者。这两种观点,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似乎都没有错,但是,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倘若购房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在当今的形式下,开发商真的有能力来返还购房款吗?如果没有能力返还,更有甚者提出,干脆让开发商破产,再问:开发商破产了,购房者真的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首付款和已经支付的贷款吗?显然,这些答案的结论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否定的。

我们要认清楚一个问题:这些首付款和已经支付的贷款可是很多家庭两代人甚至是三代人几辈子奋斗的成果,而今,因为楼盘“烂尾”,就要去解除与开发商的合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很多人会因此再也买不起房。

说到这里,就会有人问:那有比这个更好的办法?

三、从合同联立的角度给予购房者暂时不还款的抗辩权

(一)何为“合同联立”?

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不失其个性,而相结合”,即依当事人意思,多份合同间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一个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当数个合同构成合同联立时,其中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时,另一个合同应当同其命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就是典型的合同联立在我国民法中的应用。

(二)在合同联立的背景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抗辩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及于《借款合同》

首先:在停贷事件中,楼盘停工一定构成了《民法典》第527条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只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这里的不安抗辩权只能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对方即开发商,而不能及于《借款合同》的相对方银行。

其次,如果考虑《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等一系列合同的联立关系,同时考虑到在楼盘“烂尾”过程中银行违规放贷等行为,我们是否应当考虑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进行扩张的解释,除了合同被撤销、解除等后果外,将抗辩权同样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及于《借款合同》中的购房者。

再次,当然,目前从法理上如何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上观点,因为时间、精力和能力的关系,还无法进行系统的展开。在此推荐一篇公众号的文章供大家启发讨论。(公众号名称:今夜五人入眠;文章题目“强制停贷与穿越的不安抗辩权”,发表时间:2022年7月16日)。

 

总 结

之所以提出“购房者需要的到底是解除权还是抗辩权”的问题,是因为面对这样的社会事件时,作为法律人也许不能仅仅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去进行解读或者给予建议,更多的是需要理性的回应现实。就此次事件而言,一股脑的鼓吹与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已经支付的贷款,也许真的会成为压死房地产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也会让购房者“遍体鳞伤”。何不考虑给予购房者一个暂时的“抗辩权”,这样既减轻了购房者的还款压力和担忧,也可以让政府、开发商、银行可以获得很多的时间妥善的处理此类系统性问题,这也许才是购房者们发布“强制停贷”告知书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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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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