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2-06-19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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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周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起了互联网用户的关注与热议。实际上《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就已经施行,本次网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该规定不仅仅是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及责任,同时作为普通用户,我们在使用跟帖评论服务时亦应当遵循其中相关规定。那么《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本次修订,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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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据此可以看出,我们常用的日常社交软件的发帖、评论、留言及回复,视频网站中视频内的弹幕,甚至包括一些微信朋友圈、音乐软件、点评软件中的评论、留言等均属于该规定中所指的互联网跟帖评论。可见,作为普通互联网用户,此规定与我们的日常息息相关。

 

二、想跟评必须实名认证

征求意见稿对于实名认证的规定并未做修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同时,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也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作为公众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注意的事

本次修订中,出现了关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内容。但其实这并不是新词,在今年2月22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就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中应当遵循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则强调了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对其账号中的跟评环节同样需要尽到管理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跟帖评论服务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作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我们对账号跟评环节对信息内容是负有自主管理职责的,我们应当“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否则,平台方是有权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这对于公众账号运营者来说可能会是非常严重的后果。

 

四、进入黑名单=和跟评服务说拜拜

关于分级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保持一致:“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作为用户,我们应当明白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当进行跟帖评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否则,平台方或者服务提供方是有权根据其管理制度,将用户列入和名单并停止对该用户继续提供跟评服务,且该用户也无法通过重新注册账号继续使用跟评服务。

 

五、控评行为或将被遏制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不管是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还是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或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均“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从该规定,笔者联想到“控评”、“网络水军”。所谓控评就是指一批用户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发布相同主题的信息并对这些评论进行点赞、回复使其成为热评,或通过举报或刷评的形式降低某些热评的热度使其不在评论前排的位置显示。控评行为的泛滥已经严重影响互联网环境,且已经成为一种非法谋利的手段。《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正是对当下某些用户利用软件、雇佣水军利用互联网评论控评、引导舆论等方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谋取非法利益等情形的管束。另外,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或跟评服务使用者仅仅出于主观原因不想看到客观的负面评价而对部分评论、留言进行删除,仅保留有利于自身的内容,并不属于本条规定所管理的情形。

 

结语

作为普通用户,我们不仅是跟评服务使用者,也可能是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作为使用者我们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进行跟评;作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我们则应当对跟评环节尽到管理职责,不得放任违法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良评论内容。

END

【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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