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以案说法|被控侵权人的主动出击——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

2022-05-29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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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著作权领域中,最常见的便是是否侵犯著作权的确权纠纷。此时,权利人往往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等方式对被控侵权人进行警告。若权利人仅进行警告,却消极请求有权机关处理,而使得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损害,是否此时被控权利人只能被动承受,一直等到著作权登记成功后才能消除自身的负面影响?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赋予了并未侵权的被控侵权人主动出击的权利,即向法院提起不侵犯著作权之诉。

 
案例
 

原告龙岩卷烟厂是一家国有大型卷烟工业企业,“七匹狼+SEPTWOLVES+狼图形”卷烟商标是原告于1998年以970万元从香港益安贸易公司购得,并依法申请注册了“七匹狼”、“SEPTWOLVES”卷烟商标。原告依法将注册商标“七匹狼”、“SEPTWOLVES”正确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并同时将“狼图形”作为产品包装装潢使用。2005年9月7日,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力创公司、周焰的委托,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律师函》中称:原告在香烟产品包装上长期使用的“七匹狼”图标的著作权为被告所有,原告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要求原告于接函之日起五日内就赔偿事宜联系被告或其委托律师。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后,未要求法院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进行认定,为不影响原告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避免因被告的拖延行为对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法院认定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其为“七匹狼”、“SEPTWOLVES”的著作权人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5)岩民初字第90号判决书,认定原告在产品上使用“七匹狼”、“SEPTWOLVE”卷烟商标及“狼图形”装潢的行为不侵犯被告深圳力创企业形象顾问有限公司、周焰所称的著作权。

 

而后原审被告周焰因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闽民终字第188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属原告为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被告著作权而提起的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本质上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它是法律给予被控侵权人的一种救济途径。收到侵权警告后,由于权利人消极请求有权机关处理,而使得被控侵权人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被控侵权人就可以主动出击,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通过寻求法院的帮助对其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认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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