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以案说法|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2022-05-22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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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升,同时伴随科技的不断进步,安装摄像头或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门铃成为不少居民用以保护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手段。虽然智能门锁、门铃的多种功能已体现出保护居民的隐私权的特点。然而日益精进的大数据分析,算法收集等等也让人们对侵犯隐私权的意识更为强烈。因而关于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那么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目的,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或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门铃的行为是否会侵害到邻居的隐私权?如产生侵害,需要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本文将对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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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为住宅楼同层住户,双方住宅大门成直角相邻。黄某因自家住宅大门门锁屡遭破坏,在门墙上安装监控摄像头,以防止他人对门锁的破坏行为。因该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相邻住户住宅门口区域,李某就此多次提出异议,黄某后将摄像头安装至住宅大门的内木门上,但监控范围仍然包括李某住宅门口区域。李某遂以黄某安装摄像头行成对其私人活动信息的监控,侵扰了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安宁,致使其隐私权遭受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用摄像装置监控其进出住所的侵权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6)粤民再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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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黄某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一、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二、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李某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案件评析】

 
 

针对该类型案件法院存在以相邻关系纠纷或隐私权纠纷两种审理思路,本文所述案例系以隐私权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笔者仅就该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及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一、黄某摄制的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就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侵犯隐私权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由此可见,案例中摄像头所摄制的内容为李某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属隐私范畴,受法律保护
 
二、黄某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在确认黄某所摄制内容属于隐私范畴后,该行为是否对邻居李某的隐私权造成侵害是黄某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笔者认为,对是否构成侵害可通过判断黄某在使用上是否超出合理界限进行认定。案例中摄像监控装置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悉相邻住户日常进出的全部信息,并长期存在。根据案例判决文书中对查明事实的陈述:“李某曾先后多次通过起诉、报警等方式,强调对进出住宅情况处于被摄录状态的极度反感。但黄某某仍反复坚持这一做法,且持续对相邻住户形成侵扰,影响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由此可见,黄某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本文案例中原告李某系针对黄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张停止侵害,并未对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然而在此类型案件中,主张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在少数。
1、物质损害赔偿的基础是造成实际损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如对物质损害主张赔偿,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与安装摄像头间产生因果关系。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原告对此亦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如长时间的拍摄、录制、存储他人进出住宅的信息的,能够被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进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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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合理限度内安装、使用监控设备,如将摄像头的摄制范围仅限于自家门口进出区域;在保障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同时应关注邻里和谐,可在安装前取得邻居的同意,并在邻居提出反对意见时及时采取措施,如拆除摄像头或调整摄像头角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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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认为自身隐私权受到侵害,建议及时沟通,必要时通过物业协调处理。如沟通未果,建议第一时间寻求社区、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帮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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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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