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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研究|投资者如何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2-05-15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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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事件大量发生。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已经成为了证券市场的高频事件。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1日发布了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取消前置程序,全面保障投资者诉权,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专业化处理提供程序保障;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解决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明确各类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关切并稳定市场预期;结合市场发展与审判实践,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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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呢?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证监会在相关涉及到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已与相关法律部门合作,在推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例如: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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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陈某诉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2)辽02民初727号。

原告基于对被告天娱公司披露信息的信任投资其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购买其公司股票产生了损失,应由被告天娱公司依法予以赔偿。据此

原告陈洁请求被告天娱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人民币38,939元。

被告天娱公司辩称,天娱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天娱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天娱公司不应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

本案系投资者诉天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裁判文书已生效[一审案号(2021)辽02民初212号,二审生效案号(2021)辽民终1612号;一审案号(2021)辽02民初1530号,二审生效案号(2021)辽民终1521号,等]。根据示范判决,被告天娱公司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深圳泰悦重大进展、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件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该行为的实施日为2016年6月20日,揭露日为2019年8月2日,天娱公司“天神娱乐”股票基准日为2019年9月17日,基准价为3.07元。投资者在上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天娱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个股风险因素影响所致,该部分损失不属于被告天娱公司的赔偿范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由被告天娱公司向原告进行赔偿。具体至本案而言,被告天娱公司应赔偿原告陈洁投资差额损失8272.8元。此外,被告天娱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各以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各8.27元。前述投资损失合计8289.34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洁投资损失共计8289.34元;

二、驳回原告陈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以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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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如何有效维权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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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管辖法院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 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应当准确选定法院,尤其避免案件跨省移送的情况出现,以免增加诉讼负担。且新司法解释取消了“前置程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二)明确诉讼主体

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投资者可将除了发行人外的公司董监高、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一并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三)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

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标志性事件通常是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对于虚假陈述行为若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的,即视为构成虚假陈述。

 

(四)明确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投资者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五)判断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如果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根据新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投资者在决定启动司法程序时,需要更为精准的法律分析。

 

(六)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其中包括基准日、基准价以及买入价、卖出价,不同的算法可能计算出的结果会有很大偏差。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股价除了受虚假陈述影响以外,确实也受会到证券市场总体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损失因果关系认定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人仅对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损失的形成存在其他致损因素,这些因素对股价的波动具有相当的影响程度,且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应当认定该些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七)注意收集证据,避免过诉讼时效

投资者应尽可能多的收集有效证据,并避免诉讼时效超期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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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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