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7 305
一、概述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依法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是追求实体正义和某些重大程序正义平衡的结果,具有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实现司法公正、进行权力制约和程序监督的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四类主体可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本文仅针对其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进行研究。
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四)项均规定,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该规定所称“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针对法院生效裁判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瑕疵或错误,请求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定理由,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至关重要。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13项法定事由,以下是对该13项事由在实务中运用的分析。
1、实体性法定事由
实体性事由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项事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要求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这对新证据的证明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再审申请人应当说明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如果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有可能不予采信,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能够成立的情形有: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此外,如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过,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实务中,当事人往往因为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裁判或不能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而难以实现再审。
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要求“基本”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要求伪造的证据对已经认定的事实来说是“主要”而非次要的,这对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提出了较高要求。此外,伪造证据的证明标准较高,在最高院受理的民政公司、宋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再审申请人未对其认为伪造的证据申请鉴定,而且该证据文件虽为复印件但有原始盖章,并能与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需“能够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法院才有可能决定再审。换句话说,如果仅仅是适用法律错误,而裁判结果依然是正确的,则很有可能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能够“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情形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上文提及的民政公司、宋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相关当事人虽未在案涉文件上签字,但事后无异议且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未违背当事人意愿,因此驳回再审申请。
2、程序性法定事由
程序性事由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第(四)项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司法解释》明确,如当事人对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未经质证”。实务中,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了证据,法院未组织质证而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属于本项“未经质证”;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了证据,法院未组织质证,也未作为裁判依据,属于第(一)项“有新的证据”。
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指的是因原审法院失职未调取证据而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与第(三)项一样,此处证据限制在“主要证据”范围内。
第(九)项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根据《司法解释》,该项事由包括: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项为“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司法解释》明确了此处 “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实务中,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二审时没有提出异议,就无法再以该问题主张二审判决错误,从而申请再审。原因之一是,既然当事人在二审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当事人已经认可一审认定,如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才提出针对该问题的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来看,这种情况下的再审是基于二审提出的,而显然二审未就该问题进行过任何审查,更遑论正确与否。北京高院在北京侨外公司与北京百亭鱼乐园租赁合同纠纷的再审判决中有相关论述。
3、其他法定事由
其他事由为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二)项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第(十三)项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了 “行为”需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除第(十三)项以外,其他申请事由基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都较大。
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有2项法定事由,即能够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三、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律师指引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但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等文件明确了高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之后,最高院受理再审案件的范围有所缩小。但由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作出调整由来不久,最高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案例仍是律师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在法律智能操作系统Alpha上检索最高院近一年审理程序为民事再审且全文带“民申字”的案件数量为8个,其中5个裁定全部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后经最高院提审而改判的案件数为1个,提审后维持原裁判的案件数为2个。[1]北京高院近一年审理程序为民事再审且全文带“民申字”的案件数量为6个,其中4个裁定全部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后经北京高院提审的案件数量为2个,且都作了改判。[2]对最近1年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全文带“民申字”的民事再审裁定案件作初步检阅后发现,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有49个,提审/指令审理的案件有3个,发回重审案件2个,终结再审申请案件3个。[3]以上数据表明,当事人成功申请再审的案例是很少见的,律师有必要研究再审申请策略。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再审审查的重点在于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即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理由能否支撑其所依据的法定情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因此律师在再审申请书中需充分论证事实、理由与《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情形相符合。
具体来说,与证据相关的申请事由中,需充分阐释其与基本事实的高度关联性,并保证新证据具备较高的证明力。针对法定申请情形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律师可以对已有证据进行打击或提出已有证据的不足。以最高院再审改判案例——潘某、武钢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以法定情形第(二)项为由提起申请,因武钢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主张与实际做法明显不符等原因,潘某申请再审成功,并最终获得改判。除前述案例提及的原因外,律师还可提出原审法院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地认定证据三性、采纳未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等事实。
针对法定情形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律师可以寻找原审法院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比如,在北京高院改判案例——王某与泰跃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再审法院认为王某要求泰跃公司按案涉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对其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而一、二审判决违背了当事人约定,因此进行了再审纠错。
此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后,如果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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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s://alphalawyer.cn/#/app/tool/result/%7B%5B%5D,%7D/list?queryId=ed028adf9d1311eca5610c42a1474cae
[1]https://alphalawyer.cn/#/app/tool/result/%7B%5B%5D,%7D/list?queryId=13d2a6569d1411ecac8c7cd30abdaa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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