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以案说法|艺名能否注册为商标及被抢注后的应对措施

2021-12-19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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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特定符号和标识,姓名权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除了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姓名外,广义上,姓名还应当包含了艺名、笔名、网名等其他简称。部分艺人、作家、画家的艺名比其姓名更被社会公众所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艺名的保护规定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流量变现愈加明显的趋势下,艺名、笔名、网名等称号不仅存在于人身权利上的意义,其更体现对应艺人的经济效益以及商业价值。经济公司愈加重视对旗下艺人艺名的保护。艺名在经济公司与艺人的维护、宣传和推广下,凝聚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与该艺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若被他人随意进行商业使用会造成公众混淆。因此,及时将艺名在相关领域申请注册为商标,提供了艺人或者经纪公司将艺人的知名度以及流量变现的可能性。

 

一、案例导入

(一)“金龟子案”

2018年,央视知名的少儿节目《大风车》的主持人之一刘纯燕发现南京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刘纯燕向原国家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商评委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注册人不服,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刘纯燕作为央视主持人和配音演员,曾于1994年至2017年期间主持多档央视少儿节目,其在主持的儿童节目中装扮成“金龟子”的卡通形象,并自称“金龟子”。“金龟子”既属于刘纯燕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其艺名,判断该特定名称能否作为在先姓名权保护客体的关键,是相关公众能否将该名称与在先权利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和刘纯燕建立起直接指向关系的情形下,原商标注册人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原商标注册人将“金龟子”该商标用于少儿教育培训的项目,与刘纯燕所主持的少儿节目存在较大的重合和关联性,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诉争商标的相关服务系经刘纯燕的许可或与刘纯燕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PAPI酱案”

2019年,姜逸磊(艺名:PAPI酱)委托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向商评委以诉争商标“PAPI酱”构成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商标注册人不服,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商标法所述的“在先权利”,包括“法律规定的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不仅涵盖了“姓名”所承载的自然人的人格权,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上通过规制行为人明知他人姓名而采取盗用、冒用等手段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产生的“姓名权益”。前者强调了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后者则侧重对于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故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在先姓名权益的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一是涉案姓名、艺名、绰号等主体识别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二是相关公众是否容易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三是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明知他人姓名而盗用、冒用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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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艺名的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仅约定了艺名、笔名、网名等简称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约定艺名是归属艺人所有还是归属于艺人所在的经纪公司所有。有些学者认为,艺名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其他民事主体盗用、冒用损害的特定自然人的利益,故艺名所对应的权利应属自然人。

 

在“PAPI酱案”中,法院认为结合商标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保障在先权益、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立法要旨,以及姓名所蕴含的人身权利及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特别考虑到现代商业模式下,艺人等主体与其经纪公司的密切关系等因素,当艺人的艺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时,经纪公司提交了艺人等就相关人身权出具的特别授权文件的,属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

 

虽然姓名权属于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之一,一般来说仅依附于权利主体,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笔者认为一个艺名从一个代称发展为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称号,少不了经纪公司在维护、宣传、推广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以及成本。因此艺名中的财产权益相关的部分应当可以被分离出,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经纪公司可以在经纪合同中对于艺名的归属问题以及艺人商标申请的框架思路进行初步的约定。由艺人出具特别授权后,由经纪公司代为行使或者持有。

 

三、防止恶意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如今,抢注名人商标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加之商标的注册周期较长,不乏有一些经纪公司未雨绸缪,先将其公司中的艺人的艺名注册成商标的案例。例如,网络红人雪梨的公司“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就将中文“雪梨”和相对应拼音“XUELI”在多个类别注册成商标,一方面是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另一方面是先在这类商标中占据坑位,为可能会涉及或者将来可能涉足的领域(25类服装、18类包具、3类化妆品、14类珠宝首饰、35类销售广告、40类服装定制、41类在线视频制作、42类服装设计咨询、45类服装出租、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提早先进入占个坑位。

 

又例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今年年初被发现新增百余条“姚安娜”、“姚思为”、“YAO ANNA”、“YAO SIWEI”等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涉及多个类别。据悉,华为曾在内部心声社区发布《关于公司代理姚安娜商标注册的几点说明》,其中提及注册这些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其他公司或者个人恶意抢注这些商标,从而先主动将华为总裁任正非的女儿姚思为的艺名“姚安娜”作为商标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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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抢注后的应对措施

并非所有艺人、网红的艺名都会提前进行商标注册,因为艺名的知名度发酵以及粉丝的积累需要一定的时间。若经纪公司未在艺人、网红的艺名商标进行提前规划,当发现自己公司的艺人、网红的艺名商标已经被其他公司抢注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因此,若艺人、经济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发现了他人申请注册自己或旗下艺人的艺名,可以抢注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二)提出宣告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若艺人、经济公司发现自己或旗下艺人的艺名被他人已经注册为商标,仍可以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三)提起行政诉讼

若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四)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也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禁止实施的混淆行为。因此,若艺人、经济公司发现自己或旗下艺人的艺名被他人进行商业使用,借助艺人本有的影响力,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或混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可积极维护自身权利,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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