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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研究 | 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2021-10-31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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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他们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经济补偿金的适用问题关联到很多问题,为方便查阅、研究,本文对经济补偿金涉及的法条做了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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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由于经济补偿是国家强加给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其适用情形需要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满足了这七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条款以及涉及的法条汇总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或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订合同的,需要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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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试用期也可适用经济补偿金

 

首先,因为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先要明确试用期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即“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意味着仅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以外的用人单位解除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期间以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经济补偿金依据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用工单位,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已经超出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范围,实质上解除了原劳动合同,成立了新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即使新公司、旧公司、劳动者三方协议约定旧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新公司,劳动者的权益还是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下: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该条款肯定了出现以上情形时经济补偿金依据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使劳动者无惧劳动关系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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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  用人单位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而对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损失的一种补偿,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7.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同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条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不同,且不能同时适用。

 

本期供稿

娱乐法团队

 

王导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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