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当前营商环境下的企业刑事合规浅析

2021-09-19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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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企业合规制度

企业合规制度,发端于美国并在欧美各国法律制度中不断发展,伴随着一些国际组织的强力推动,逐渐成为西方国家进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合规”在英文中的表述是“COMPLIANCE”,通常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三是企业要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1]

 

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市场经济地位愈发重要的私营企业也产生了更多以企业为主体的犯罪。特别是近年来,例如华为、海康威视等我国企业受西方国家不断打压的情况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也应当被提上日程。诸如陈瑞华教授对合规制度引入到刑事诉讼中提出五种模式:一是以合规为根据作出不起诉的模式;二是以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的模式;三是以合规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的模式;四是以合规换取和解协议并进而换取撤销起诉结果的模式;五是以对违法行为披露换取宽大刑事处理结果的模式。

 

[1] 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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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现状

 

(一)针对企业合规出台的部分文件整理

 

时间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主要目标

2018年11月2日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28日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9年11月08日

《江苏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推动江苏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1年06月03日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

 

2021年06月03日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

2020年01月07日

《关于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合规管理的重要意义、围绕合规目标,建立适应全面合规管理要求的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合规管理职能组织体系、完善合规机制,推进合规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强化保障措施,支撑合规管理体系高效运行

2021年07月29日

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推动所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重点领域的有效管控,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廉洁风险,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以上文件的出台均可以说明中央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高度重视,除2021年6月3日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其余文件都是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为蓝本,因地制宜,在地方层面上出台政策,推进地方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各类地方细则总体结构一般也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保持一致,按照“合规是什么—谁负责—做什么—如何做—如何保障”的逻辑体系,构建合规管理架构。

    

(二)现状分析

从各地政府发布的合规指导意见来看,我国的企业合规发展目前还集中在由各地国资委为主要股东的国有公司中,而对民营企业缺乏相关指引。民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最容易遇到相关刑事法律风险。不管是作为国内互联网巨头的阿里,在前几个月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以182.28亿元巨额罚款;亦或是近段时间一批影视明星通过相关影视公司“合理”逃税,后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都说明了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要性。对于一个任何企业而言,在刑事领域犯了百分之一的错误即是企业百分之百的失败。

 

(三)现阶段企业合规风险的主要类型

 

1、企业内部人员的刑事合规风险

表现的罪名有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企业内部人员的犯罪出现后必定给企业本身造成巨大危机,面临职能部门的调查,影响后续经营活动。如果涉及犯罪的是企业高管,亦会彻底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甚至走向破产。

 

2、企业整体单位犯罪刑事合规风险

表现在诸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正当竞争、垄断、违法招投标、逃税、虚开发票、购买发票、出售发票等领域。不同于企业内部人员,单位犯罪体现了企业整体的意志。企业合规的建立可以在企业初创之际即确定所生产的产品或是提供的服务是合法的,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杜绝违法行为,以规避刑事风险。

 

3、企业作为被害人的刑事合规风险

表现多为受到合同诈骗亦或者与完全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人进行商业合作。一般来说刑事合规都是作为企业内部的规范,但是企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诸如收并购亦或者投资被投资,此时企业刑事合规可以要求对商业伙伴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要求其出具合规承诺等方式降低、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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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案例(来自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三)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刑事合规的建立的基本内容

//

(参照《联邦组织量刑指南》[2])

 

A.企业应建立合规政策和标准;

B.企业应指定高层人员监督企业的合规政策与标准;

C.企业不得聘用在尽职调查期间了解到具有犯罪前科记录的高管;

D.向所有员工有效普及企业的合规政策和标准,如进行培训;

E.采取合理措施,以实现企业标准下的合规,例如利用监测、审计系统来监测员工的犯罪行为,建立违规举报制度,让员工举报可能的违规行为;

F.通过适当的惩戒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合规标准;

G.发现犯罪后,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来应对犯罪行为,并预防类似行为发生,如修改完善合规计划。

 

[2] 万方:《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与启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

 

本期供稿

公司金融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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