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8 439
2021年7月17日,“央视网快看”微博客户端发布一则新闻【央视曝光App弹窗广告三大陷阱,你中过招吗?】,内容中就该三大陷阱进行了明确列举:“①通过设置虚假无效的关闭按钮来欺骗误导用户点击广告。②未向用户明示任何下载应用的提示,却在用户触碰广告页面任意位置后,自动开始下载。③那就是伪装指定跳转区域,但实际上任意触碰都可进行广告跳转。”
也许是达到了某种共鸣,该条新闻在短时间内便冲上微博热搜,网友们纷纷表示感同身受,亦对App名称进行一一列举,“已无力吐槽”的情绪溢出屏幕。然除吐槽外更多的是希望能够出台相关政策予以禁止,似乎看上去并非“大事儿”,却不知从何时起现弹窗广告几乎无所不在,切实影响着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亦有不少网民因轻信弹窗中的欺诈信息、虚假信息,点开页面按照其程序操作,结果被骗取钱财。
对此,笔者仅就弹窗广告所涉相关法律规定及部分潜在风险作如下简要分析:
名词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
弹窗广告(弹出式广告):指网络广告主、互联网服务运营商通过互联网技术采用声音、影像、文字、图片等为一体的表现形式,自动弹出一个或者多个较小的窗口,使网络用户在浏览网页的时候被迫点击该弹出式广告,以提高该弹出式网络广告的点击率、传播率和广告效果的一种在线广告的形式。
《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一、三大陷阱所指情形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因此,“未向用户明示任何下载应用的提示,却在用户触碰广告页面任意位置后,自动开始下载。”及“伪装指定跳转区域,但实际上任意触碰都可进行广告跳转。”在实质上均严重影响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而“通过设置虚假无效的关闭按钮来欺骗误导用户点击广告”则与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规定相悖。由此可见,央视曝光App弹窗广告三大陷阱均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弹窗广告主要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首先,侵犯了网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从弹窗广告定义中不难得出,其具有强迫性特征,是一种并非用户主动选择观看的内容,广告提供方或发布方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而强迫向用户投放。实则网络用户有权选 择是否接受和拒绝其发布的弹窗广告。
其次,弹窗广告强迫性观看加剧了消费者在网络经营活动中的弱势地位,特别是“未向用户明示任何下载应用的提示,却在用户触碰广告页面任意位置后,自动开始下载。”及“伪装指定跳转区域,但实际上任意触碰都可进行广告跳转。”的行为,侵犯了网络用户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
第三,侵犯了网络用户信息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对于弹窗广告携带隐藏病毒或恶意插件的问题,网络消费者极易成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导致消费者重要信息和文件可能发生灭失和被不法售卖,甚至引发网络诈骗。
三、关于侵权责任下弹窗广告责任主体认定的思考
因弹窗广告的特殊性,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如对《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广告主”的解释仅限于《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笔者认为有失偏颇,在弹窗广告中不论是广告的发布者、网络运营商、亦或是网络平台提供者、管理者,都是最终呈现弹窗的重要因素,缺一不可,即使某一环节只是“无心之举”,也与后果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对该“广告主”一定程度上做出扩张性解释更为适当,使各个主体承担与其行为能力、行为后果相适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对网络用户:在弹窗广告中不慎落入“陷阱”或被某广告吸引后,如被黑客入侵或因病毒导致文件丢失时,应当立即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固定,并计算实际损失,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出现要求转账、汇款、支付各种费用的异常情况时,建议及时报警,获取公安机关的帮助。
对网络运营商、网络平台提供者、管理者:平台在签订委托协议前或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时,应当对发布广告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签订协议时应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协议条款作相应约束,广告发布前应严格审核发布广告的内容、形式等。
公司金融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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