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以案说法|从K12在线教育机构被顶格罚款,看企业广告法律合规风险

2021-06-27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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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作业帮和猿辅导两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诱骗交易等行为,均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对新东方、学而思、精锐教育、掌门1对1、华尔街英语、哒哒英语、卓越、威学、明师、思考乐、邦德、蓝天、纳思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发现,上述校外培训机构均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分别予以顶格罚款,共计3650万元。

 

从上述处罚力度可以看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线上教育机构广告违法行为加大监管,此举值得教育培训机构对企业宣传的广告合法合规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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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情况来看,上述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两方面。

 

一、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从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情况来看,15家被处罚对象均采用了虚假宣传进行商业推广。如新东方虚构教师教龄,深圳市蓝天教育培训学校虚构师资情况以及教学效果,学而思虚构师资教育背景等,作业帮在其官方网站谎称“与联合国合作”、虚构教师任教经历,猿辅导在其网站谎称“班主任1对1同步辅导”、“微信1对1辅导”、“您的4名好友已抢购成功…点我抢报”等不实内容。

 

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从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情况来看,15家校外培训机构中有13家机构由于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被处罚。

 

作业帮在其运营的App、天猫作业帮直播课旗舰店、京东作业帮直播课旗舰店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1899 ¥2399 限时折扣”、“价格3280元,参考到手价2580元”等内容。猿辅导在其运营官网、天猫旗舰店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399 ¥9”、“价格¥4000.00 亲子节价¥2099.00”等内容。 

 

经核实,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除上述两种常见的广告违法情形,还有保证性承诺、不当背书等情形。

 

1、保证性承诺。上海精锐教育”曾在官网上发布如下广告内容:“数学梳理课本基础知识 突破六大考点 夺选择、填空必得之分 稳拿前三道大题”,被处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万。此内容即属于保证性承诺的范畴,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教育培训类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不当背书。《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对自身教育、培训水平或资质等的不当背书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此类广告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亦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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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此次处罚后,5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提示15条广告规则,提醒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时应注意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

 

1、资质审核,主体真实性、办学资质齐全等。

 

2、禁止不实宣传、诱导消费,如禁止故意制造渲染焦虑情绪、夸大或编造政策变化用语、诱导取代义务教育、不符合考试/学制内容。

 

3、禁止保证性承诺用语,如禁止保过、保过班、速成、逆袭。

 

4、广告代言人、广告投放场景等方面规定,如禁止出现教师形象(包括演员扮演角色)、学员现身说法、“命题组”,禁止在校园内、教辅材料、校车等场景投放广告等。

 

除北京地区,近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等地也依据《广告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范,就教育培训机构和广告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制作、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进行提示,其中主要包括:

 

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媒介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范围为“教育培训”、从事基础教育(小学、中学阶段)的教学机构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也不得对社会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招生广告中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以及就业等作出缺乏依据的承诺等。

 

律师建议

1、教育培训机构应着重注意价格展示及市场宣传两方面的合规风险。

 

2、在广告宣传中,避免使用超前教育、承诺受益人“代言”、贩卖焦虑、极限词等宣传内容。可使用属于特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或者国家机关依法评定的奖项或称号:比如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3、持续关注行业监管动态,保持政策前瞻性。对办学资质、经营资金管理及合规招生等方面予以重视。

 

本期供稿

公司金融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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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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