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3 298
同居,是现下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不论是顶流明星还是十八线小生近期出瓜不断,然而在同居期间,双方所享有的财产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难以区分,正因如此,同居关系者如何分割财产成为实务中的难题。
何为同居财产?●●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案例导入
(一)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M自2004年至2006年期间起开始同居,并于2019年6月至9月期间结束同居。双方于2010年11月17日共同签订合同购买系争房屋,购买价4,299,258元,其中首付1,299,418元,其余款项为被告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原告作为共同抵押人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支付。贷款现已还清。双方又于2013年12月13日共同签订合同购得190,000元车位一个。系争房屋及车位产权均于2015年1月4日登记于原、被告名下(共同共有)。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系争房屋及车位目前市场价值为11,000,000元。根据双方提交证据认定系争房屋首付、还贷及装修钱款,车位均来源于被告。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由被告出资购买系争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认定系争房屋系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现双方已结束同居关系,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从彻底解决纠纷角度出发,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更为妥当,并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徐汇区华济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含地下停车位)归被告M所有;
二、被告M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00元,由原告肖某某、被告M各半负担。
结论:
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依据《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方当事人主张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其个人出资所得,需提供证据证明,若无法证明,则认定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若双方长期保持亲密交往关系并共同支配银行卡等财产,则其使用银行卡购置房产的行为属于共同行为,针对该房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对该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分割,否则由法院处理;同居双方以共同劳动收入购买不动产,即便该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对该不动产进行合理分割。
律师建议
1、同居双方尽量不要混同财产,做到权属明晰,将财产登记于出资一方,做到出资有据。为了避免财产混同,通过己方账户管理各自的收入及支出。同居双方决定共同购置大额财产的,如购置房产,可以达成出资协议,在房产登记时可以按照各自出资情况,明确约定各自的份额;
2、若对方借款等,建议做好固定证据工作(短息、打款凭证、欠条、微信记录等)。
3、对于选择长期同居关系而不婚的同居者,应该就同居财产达成同居财产协议,详细约定同居财产的归属及使用。对于意外事件,也应该在同居协议中给与安排。
娱乐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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