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6 295
车主张先生有些郁闷,在自己家门口因为拿快递临时停车两分钟结果被贴了违停罚单,四下张望也不见执法人员的踪影,于是只得开车回家。在即将到家的时候,似乎心中火花一闪,也许执法人员还没有走远,于是开着车在小区附近找到了贴罚单的执法人员。在与执法的协警和交警两人进行了说明以后,还被执法人员以“认错态度不端正”为理由拒绝撤销处罚,甚至说出“再这样就直接到交警大队去交罚款吧”。于是,张先生只得低声下气地道歉和认错,这才得以将处罚撤销。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许会经常遇到此类情景、可能面临各式各样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一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细化到“违章停车”这一具体处罚那目的自然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本案情景中执法人员这种“盯、贴、撤”的做法显然有些不太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甚至有违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当中,执法人员需要对违法行为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再决定是否作出处罚的决定,即便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还原到本案情景当中,在当事人很快回到了车子的情况下,既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告知,甚至没有符合大众常识的喊话行为,而是选择非常迅速地完成贴条然后离开现场,似乎是在故意回避与当事人的接触,不愿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很难不让人怀疑执法人员的目的不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甚至可以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行政恣意。
那是否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并且听取陈述后就能作出处罚决定了呢?如果针对本案,答案依然是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当事人进行了临时停车这一行为并且考虑到驾驶者只有当事人自己的情况下为了安全选择熄火锁门,导致了临时停车违章这一行为,但停车本身并没有对道路情况造成危害,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将违停的车辆移动,及时纠正了行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就应当作出不进行处罚的决定,而不是很随意的以“态度不端正”这种模棱两可的理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辩。
而作出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行为更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原则,即“当事人权利保护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相对人对所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不服处罚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另外,《行政处罚法》还确定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因此,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做以下两点来让自己免受处罚:
一、像本案当事人那样找到当时的执法人员说明情况。
二、如果没有本案当事人那样好运,那么可以之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说明情况。
刑事法律服务团队 陈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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