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以案说法|关于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主张债权之法律分析及裁判要旨

2021-04-25 298

1.jpg
undefined

 

债权人代位权基本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undefined

 

案例导入及裁判要旨

一、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是代位权诉讼能否成立的关键构成要件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776号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经审查,原告对案外人胡五军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的事实明确,有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2516号民事调解书及原告就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为证,原告通过执行仅受偿5380.84元。现被告蒋水良自认胡五军对其享有金额为40万元的到期债权,胡五军至今未履行其对原告的到期债务,又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可以认定其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此怠于行使自身债权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已对原告造成损害,且胡五军对蒋水良的债权非专属胡五军自身的债权,故原告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蒋水良支付40万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未履行后果的,次债务人以债务人未履行从合同义务向债权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126号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本案瑞康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本案瑞康公司与加拿大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即瑞康公司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现该期限已届满,瑞康公司应按《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其次,瑞康公司与加拿大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补充协议》等并未约定,加拿大公司未交付生产高配牙椅的电路图、电路板,瑞康公司即享有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权,所以瑞康公司以加拿大公司未交付生产高配牙椅的电路图、电路板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没有合同依据。再次,瑞康公司与加拿大公司之间系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加拿大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目标公司的股权,瑞康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款。加拿大公司即使负有交付生产高配牙椅电路图、电路板的义务,也是从合同义务,在目标公司股权已进行变更登记且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瑞康公司不能以加拿大公司未交付生产高配牙椅电路图、电路板的从合同义务对抗其主合同义务的履行。

 

三、代位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次债务人据此要求在代位权纠纷中扣减相应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再91号

 

姚军与蒋光潭均是程义林的债权人,程义林对钱桥建筑公司享有到期的工程款债权446610.66元。在程义林未能清偿对姚军与蒋光潭债务的情况下,姚军与蒋光潭作为债权人均有权依法向钱桥建筑公司代位主张到期债权。不同的是,姚军是通过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来主张权利,蒋光潭则是通过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来主张权利。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而言,代位权诉讼制度与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各有利弊。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次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即可予以执行,但一旦次债务人提出了异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则无法继续通过执行程序向次债务人求偿,而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而代位权诉讼虽具有全面审查、明确固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优势,但诉讼周期长,到期债权的数额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可能会因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相应减少。本案即属此类情形。二审判决未将钱桥建筑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的执行款从应付到期债权中予以扣减不当,应予纠正。

 

undefined

 

法律分析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行使范围及其法律效果三方面进行简要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享有合法债权是首要前提。并且在实践中,最高法判例认为债权成立还要求债权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2、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到期的概念不难理解,如能够对尚未到期前行使代位权,显然会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但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怠于行使债权即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有可能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未行使的即为怠于行使债权。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只要不是以诉讼或者仲裁这两种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都可能会被认定为“怠于行使”。即使债务人采取其他方式曾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1、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不能针对专属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自身的权利不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内。

 

2、债权数额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范围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效果

 

首先,如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undefined

 

结 语

现实中,当债务人对债权人到期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很可能会被无限延长甚至消灭,从而造成债权人产生较大损失。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增加了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二增添另一种可能性,三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债权实现的效率。

 

本期供稿

公司金融法律服务团队

undefined

 

 

 

 

本期【诚如以案说法】推送图片部分自网络,图片著作权人可与本公众号联系。本文内容仅为信息交流之目的由作者/诚如律师事务所制作,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法律意见。作者/诚如律师事务不对本文信息作日常性修改或更新,亦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640.png

 

5.gif
6.png
7.png

 

你“在看”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