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4 287
引言
2020年3月,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在普通代表诉讼之外,针对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领域增加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首次明确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在立法层面建立起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原则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使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大幅降低,也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违法成本陡增。对于处理证券集体纠纷、激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均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导入
因康美药业在2016年至2018年公司年报中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未按规定披露期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非经营性占用116.19亿元的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2020年5月14日,证监会向康美药业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ST康美及21名责任高管因此罚款595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
2021年3月2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在广州中院发布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基础上,公开接受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50名投资者委托。康美药业将面临大批投资者的索赔,其也因巨额财务造假或作为国内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沿革●●
1、提出: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提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
2、立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对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的代表人诉讼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3、地方性文件: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在实践中的具体规定。
4、司法解释: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予以确定。
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地位,投服中心发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则进一步明确了参加诉讼的投服中心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属性原则。
法律分析
1、适用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代表人诉讼适用于证券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规定,则列举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案件,而深圳中院发布的指引,则包括欺诈发行,导致在不同法院适用范围不一。本案康美药业因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的财务造假行为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就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一类型。
2、启动条件
《最高院证券代表诉讼规定》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受损的投资人,有超过十个以上同时起诉,且确定了拟任代表人,法院受理后将会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如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获得了五十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普通代表人诉讼就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即诉讼代表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而且获得了五十名以上原告的特别授权。目前,我国常见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包括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即投服中心),主要以投服中心为主。
本案中,康美药业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11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金额41.22万元。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当天投服中心在广州中院发布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基础上,公开接受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50名投资者委托。
2021年3月26日,康美药业公告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50名适格投资者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将(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3、成员认定
根据《最高院证券代表诉讼规定》第三十四条,对于原告的身份,普通代表人诉讼以“加入制”为核心。即由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依据公告进行登记后,法院再依权利登记范围对申请登记的投资者进行审查,最终判断是否确认为原告。
而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以默示加入进行登记。根据《最高院证券代表诉讼规定》第三十五条,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据此向法院申请登记。其以“退出制”为核心,即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应在公告期间向投资者保护机构声明退出,否则视为默示加入。
本案中,如康美药业启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除在公告期明示退出外,均由投服中心以默示登记方式加入本案。
4、裁判适用
证券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可直接对被代表的投资者产生效力。但是,对于明示退出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如其另行提起诉讼的,无论是基于同案同判或出于司法成本的考量,仍可以直接适用生效判决或裁定。
律师建议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如买入的股票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形,首先收集好如下证据:(1)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2)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具体内容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其次确定买卖股票的时间是否符合“实施日”和“揭露日”期间。另外,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法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公司金融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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