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以案说法|房屋被抵押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可否出卖?

2021-03-15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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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甲向乙借款1000万元,以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丙,甲丙签订完买卖合同后,乙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作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在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甲丙不得签署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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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甲丙签署买卖合同时,是否需要经过乙的同意呢?

 

结论: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甲丙签署买卖合同无需经过乙的同意,只需通知乙即可。

 

具体分析

 

1. 新旧法规变化对比

(1)《民法典》之前的规定:

 

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民法典》的规定(重大变化):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新旧法规的重大变化:

 

对比分析:民法典第406条是对原物权法第191条的完全颠覆: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处分为有权处分。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发生变动,只是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这一制度的核心考量在于:

 

首先,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其从属于抵押物。根据这一基本理论,抵押人处分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依然存在。

 

其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依然享有所有权,其处分抵押物属于有权处分。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限制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就相当于限制了抵押人对标的物的有权处分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正常基本的法理。

 

最后,从节约交易成本角度看:法律允许在无须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物权的过户登记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简化了交易程序,并且在促进交易与财产转让自由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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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法典》第406条的变化,律师提示:

1.从抵押权人的角度看:为了防止抵押人未经同意处置抵押物,可以运用《民法典》第406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则,在签署抵押合同时明确约定“抵押人处置抵押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等类似规定。

 

2.从抵押人的角度看:尤其是商品房按揭的情况下,如果按揭合同中没有上述类似表述,作为商品房持有人就可以自行签署买卖合同,处置房屋,只需通知银行即可。

 

3.从购买抵押物人角度看:此条的出现提醒我们在今后的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查清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形,因为哪怕存在抵押也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防止买到已经被抵押的房产。

 

本期供稿

娱乐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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