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以案说法|公司涉嫌诈骗,如何为普通员工辩护?

2021-01-17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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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案件属于历年高发的刑事案件,公安部每年都会举行类似“云剑2020”、“长城2号”等代号的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近年来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网络贷款、网络刷单、杀猪盘、冒充客服等名义展开的诈骗活动。每一种诈骗形式,其性质又有所不同,同时也决定了不同的辩护思路。本人以2019年办理的“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为例,对公司涉嫌诈骗,如何为普通员工开展辩护工作做一些思考总结。

 

案情简介

2015年廖某某前往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职,该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某互联网平台进行期货、贵金属的虚假交易为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廖某某入职先后从事业务员、客服岗位,由于不能胜任上述岗位后被调任至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每月房租、水电费的缴纳,员工工资核算等财务工作。每月薪资为3500元。2019 年8月15日,湖南省警方通过杭州警方对廖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第二日被带至湖南省某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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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找到我的并非廖某某的近亲属,而是廖某某的男友。廖某某的个人经历比较坎坷,从小便被自己的亲生父母所抛弃,所以通过她男朋友费了好些周折取到了委托手续,于是便立即前往湖南办理本案。

 

第一步先向侦查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但实践中,从公安机关正面了解具体案情的机会很少,尤其是在外省办案。所以第二步会见犯罪嫌人就显得尤其重要。侦查阶段进行的四次会见,却并没有让我详细了解到廖某某所在公司的详细情况,其本人也不太清楚自己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我主要了解到的内容为廖某某在公司当中具体的工作岗位、内容以及薪酬待遇,信息非常有限。得出的初步结论为:廖某某自身能力较弱,在公司当中属于非常不起眼,比较底层的普通员工。之后又从公安机关了解到涉案公司在湖南当地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受害人数众多,案涉金额过亿,当地经济相对落后的,本案破坏力和影响力不容小觑。

 

结合会见与承办警官沟通的情况来看,在我看来,以廖某某在公司当中属于普通员工的情况,以及其本人并没有能力也没有主观故意参与公司的诈骗活动,我认为廖某某取保候审的希望非常之大,因此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二十天便向侦查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也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捕的建议书。结果却令我感到意外,取保申请被驳回,案件“如约而至”的被批准逮捕。

 

事出无常必有妖,谜底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之后被揭晓。第一时间阅卷之后,卷宗里关于廖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可谓是“供认不讳,证据确凿”。

 

但卷宗当中的诸多疑点令我感到疑惑,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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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讯问:

时间:2019年8月15日

地点:位于杭州市某派出所

问:你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答:我没有

问:你因何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答:我不清楚

问:你的前科情况?

答:没有前科

 

第二次讯问:

时间:2019年8月20日

地点:湖南省某派出所

问:你因何事被带至公安机关的?

答:我是因为我们公司涉嫌诈骗,我在公司做财务。我从事过公司的业务、客服、财务三个部门的工作,特别是我做公司的客服的时候,就可以分析判断出公司从事的是非法业务,做的事平台类诈骗事实。

问:为什么觉得公司从事的事非法业务,做的事平台类诈骗事情?

答:1.我应聘的岗位事行政职位,做的是业务员的事情;2.是公司的名字经常更换;3.是做客服的时候,接到客户的投诉及意见可以分析得出公司的非法性;4.是公司运行的期货平台也经常更换;5.是公司发我们qq号和密码,不让我们使用自己的qq号联系客户;6.是公司有六个办公地点在一个小区而是比较集中的地点,都比较分散,而且每个办公地点都有不同的公司名字;7.是公司员工流动行很大,经常有离职人员;8.我们经常见不到老板;9.是因为我发帖的内容经常会被删除;10.我们公司就没有从事期货等金融产品的资质证件的等;11.我通过我做财务客服的时候掌握的平台后台账号登陆我看到我们平台的客户在我们平台操作基本上都是亏损,没有盈利,综合以上原因,我就觉得我做的工作是有问题的。

问:你明知公司从事非法诈骗业务,为什么还要在公司做事至今?

答:因为公司的办公环境好,工资待遇也还可以,公司管理不是很紧,工作压力小,所以就一直做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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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内容可以看出,第一次被提审的时候廖某某明显不知道自己为何会被公安机关拘留,但恰恰是第二次提审时便全面细致的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如实交代”,并且其在供述时语言表达之精炼准确,与我在会见时交谈的廖某某,判若两人。

 

同我预感的结果一样,会见后同其本人确认卷宗内容的真实性之后,得出的结论是本案当中,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的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存在使用预先打印好内容的笔录模板在未经被讯问人的确认便让其签字。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严重的问题。随后,我向本案的承办检察官申请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开始时检察院以公安还未将录音录像移交为由表示目前暂时还不能调取,而后来又以领导不同意为由拒绝。我表示领导不同意并非法定不予调取的理由。多次被拒绝之后,我清楚此时能够让我的当事人无罪或者取保候审的唯一方法就是推翻侦查阶段形成的有罪供述。眼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快要结束,我又一次向检察官提交了书面申请,同样是请求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我提出所有的申请都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那么办案机关同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同意或者驳回。我的担心在于如果该阶段未向检察院提出申请,那么法院有可能在审判阶段对我提出调取录音录像的申请会以辩护人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申请为由驳回我的请求。与此同时告诉检察官这是我第一次来到湖南办案,可能也是最后一次来到湖南办案,所以如果需要选择死磕的方式辩护,也未尝不可。记得有一位刑辩大咖说过一句话,刑事辩护要做到寸土必争,非常认同!

 

或许是这种策略起到了作用,承办检察官给我的最后回复是会向领导反应我的诉求,同时告诉我如果他们审查起诉之后不将该份证据作为定罪证据提交,那我就不用调取了。听到此言,内心忐忑至于感到有一丝希望浮现。终于,在被羁押在看守所400天之后,接到了承办检察官的电话,廖某某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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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前文的案例中,我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强调犯罪嫌疑人在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劳务报酬并非犯罪行为,属于正常的履职与工作行为,行为与犯罪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样的观点可能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看来非常没有说服力。承办的警官依据廖某某所在的部门不是普通的部门,是财务部门的观点便能让我铩羽而归。其所在的财务部门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看来天然的具有与犯罪实施者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如此辩护,容易陷入“鸡同鸭讲”的困境,因为办案机关指控的并非是廖某某独立的职务行为,而是针对廖某某主观上对诈骗行为的认识以及意思联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由此故意而产生的结果发生,具体的行为方式包括帮助公司其他成员进行诈骗行为。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将重点放在能体现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当时的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据(所有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的口供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及漏洞,辩护律师决不能放过此类辩点,这样才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期供稿

刑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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