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3 413
案例导入
张某与陈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很快便坠入爱河并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张某婚后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股权登记于张某名下。而陈某当时在外企上班,需要经常加班,照顾不了孩子,因此两人经过再三考虑,决定让陈某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做全职太太、照顾孩子。但陈某辞职后对家庭也未尽到相应照顾义务(孩子主要由张某的父母照养),成天只顾享乐,再加上聚少离多,双方感情日益淡薄。最近,张某发现陈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的可支配财产日益增多,除了存款、房子、车子等传统财产外,还出现了股权、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而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二:
1、女方出轨,存在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可否要求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及借他人名义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法律法规及具体分析
(一)本案女方陈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仅是张某的猜测,张某无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的过错情形,其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和第1165条的规定,张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人在实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情形时,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允。因此,《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没有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都会对对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需要举证证明过错方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的,而实务中往往难以收集证据。在此笔者建议无过错方可先行收集以下证据,即使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不能得到支持,至少也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在主张财产分割时可适当予以多分:过错方与第三者的录音录像、照片、沟通的手机短信、QQ微信等聊天记录,必要时可委托公证部门固定证据;过错方在被发现在外嫖娼、非法同居时写下的忏悔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等等。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及借名买的房如何分割,需视具体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公司股权,公司收益如何分割?
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平均分割,因此,公司收益也是以平均分割为主,兼顾照顾孩子、女方和无过错方。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并不是都为公司付出了精力,法官也会参考结婚时间、家庭贡献度、收益的主要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分割比例。
②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股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且有案外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张某名下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陈某有权要求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如何处理股权,即双方应就出资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在协商一致后,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协议不成时,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方对外转让股权的,案外人股东享有股份优先购买权。案外人要求购买的,非登记方可取得己方股权份额转让价款。案外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也不进行购买的,非登记方可取得该公司股东资格”,法院一般会作如下处理:先评估股权价值,案外人股东、夫妻双方在评估出的股权价值基础上竞价;价高者得股权,同价时股权归登记者所有。
【案例参考】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73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成员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就财产权而论,丁某享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现丁某将其享有的张家港南普精密陶瓷器件有限公司股权的一半转让给刘某,刘某无需支付相应对价”。
(2)借他人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双方离婚时,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①如果双方诉讼离婚,在借名第三人愿意书面证明借名买房之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俩不能就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则有些法院会对房产分割做出处理。而有些法院则要求双方另行诉讼解决。
②如果双方诉讼离婚,借名第三人不确认借名买房之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法院会要求双方另行途径解决纠纷。如果另案诉讼,在双方不能举证证明借第三人之名购房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双方出资款项为借款,即双方将钱款借予第三人用于买房。因此,笔者认为:借他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于他人名下有民事风险,建议和他人私底下签订借名买房协议,防止他人私自处置掉房屋而造成更大损失。
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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