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60
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方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9.05亿人。为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了“仅退款”售后服务,即消费者在无需退还商品的情况下,仅凭主观不满意或某些理由申请仅退款。然而,部分消费者利用这一服务的漏洞进行所谓的“薅羊毛”行为,既损害了商家的利益,也影响了网络交易秩序的稳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消费者利用电商平台“仅退款”规则进行分析,并作相应的思考。
2017年,美国亚马逊推出“退款不退货”(Returnless Refund)的售后服务,之后国内多个电商平台如拼多多、淘宝、抖音等相继效仿。若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描述不符等情况,可以向平台提交售后申请,选择“仅退款”,一旦平台审核认定情况属实,无需商家同意,消费者即可获得退款,且无需退还商品。这项服务最先应用在价格较低的商品或农副产品等,这些特定品类出现质量问题后,即便退回也无法二次销售,故商家在权衡退货所需运费和商品价值后,更倾向于选择“仅退款”
根据《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可知,淘宝受理买卖双方在淘宝平台上产生的交易争议处理申请,但在交易做退款处理后,因卖家需要取回商品产生争议,淘宝可不予受理,买卖任一方有权自行通过司法机关等途径向相对方主张权利。该规定表面上界定了平台的责任范围,将退款后衍生的纠纷排除在平台争议处理范围之外,但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外移的表现,忽视了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淘宝作为交易平台,本应承担一定的化解矛盾的责任,将此类矛盾直接推向司法机关无疑会增加商家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尤其是在买卖双方涉及跨区域交易的情况下。同时,这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负担,与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目标背道而驰。
自“仅退款”成为电商平台标配以来,因判定规则不清晰,让部分消费者有了“贪小便宜”的想法,网络上甚至出现 “零元购”“白嫖”等教程,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24年电商平台“仅退款”调查报告》显示,在2000余位各大电商平台商家的问卷调查中,有7.9%的商家近一年“仅退款”订单占总订单量八成;仅有1.06%的商家未遭遇“仅退款”,其中,89.05%的商家对“仅退款”的实施持非常反对态度。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搜索关键词“仅退款”,相关的投诉达二十余万条,如此大规模的反对声音背后,不仅是电商平台一刀切地过度倾斜保护消费者,更是部分消费者对于“仅退款”权利的滥用。
浙江高院发布的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系全国首例“职业吃货”案。“职业吃货”是指批量买入商品后短时间内发起仅退款不退货,以投诉、威胁商家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职业买家。
被告周某系某电商平台用户,频繁买入价格相对低廉的商品后,立即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理由向卖家发起仅退款申请。一个月内,被告发起624笔仅退款申请,退款成功612笔,退款总金额32697.07元,退款申请率、退款成功率分别达到98%、96%以上。同时该电商平台显示大量商家反馈被告在退款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物流信息、向卖家索要钱财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起的仅退款(不退货)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其申请仅退款比例远远高于淘宝网正常商品交易的平均水平,且批量下单和退款的时间高度重合,申请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实施的行为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非欠缺真实交易意愿,利用规则漏洞投机取巧的“羊毛党”。对于恶意利用退款流程的便利性以实现牟利等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在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因不喜欢、尺码不合适等主观原因退回商品的,若经营者和消费者无特别约定,则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其次,特定品类商品如定作、鲜活易腐等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公布一起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杨某在贾某经营的网店下单DIY模具类商品4件,杨某签收后对商品不满意,在未与贾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了“仅退款”并退款成功,后贾某要求杨某退回商品,杨某表示商品质量达不到预期效果,已经将商品扔掉,无法退回。贾某认为双方应当先确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仅退款”标准,虽然商品实际售价仅78元,但其恶意“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让自己遭受了商品损失和邮费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杨某在收到商品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且收到了退回的货款,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电商平台并非商品的实际出售或者所有权人,消费者应当将已获退款的商品退回商家。杨某主张贾某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但自认其已将商品扔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杨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杨某已无法将商品退回的情况下,应当向商家支付商品价款。经过法院调解,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承担贾某的货款及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买卖双方通过电商平台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尽管消费者申请“仅退款”符合电商平台的消费规则,但电商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在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仍应与商家协商,选择合理恰当的售后维权方式,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面要求仅退款不退货,违背了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也违反了《民法典》中的公平、诚信原则。
国务院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旨在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规范了消费索赔行为,特别是在网络消费领域,有效规制了恶意“仅退款”,减少了“羊毛党”的出现。
过去,电商平台可以不经商家同意,直接介入并允许消费者“仅退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9月1日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指出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上述规定出台后,各大主流电商相继优化“仅退款”规则,以淘宝网为例,平台为鼓励商家提升服务水平,针对服务好的商家(店铺体验分≥4.8分),采取了一种更加宽松的处理方式,平台后续不会通过旺旺主动介入支持消费者在已收到货后的仅退款,而是由卖家先跟消费者协商,为商家提供了更多的自主处理纠纷的空间,有助于提升商家的服务积极性与消费者的购物满意度。此外,平台为商家提供快捷的申诉通道,商家发起申诉后,平台会对商家服务进行质检并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品进行抽检,若检测通过,平台将赔付损失给商家,避免了不合理的“仅退款”请求的损害商家利益。同时,平台加强了对消费者行为的监控,拒绝有异常行为的消费者提交的“仅退款”请求,避免了部分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滥用售后机制。这一些列的调整,纠正了先前“一刀切”倾斜保护消费者的模式,体现了平台在处理消费者与商家纠纷时更加中立和公平的态度。
网络购物日新月异,不合理的售后规则挤压商家生存空间、助长低质低价竞争风气,尽管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在电商平台售后问题上仍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电商市场环境。
(一)电商平台加强主动监管与准确识别
电商平台在推行“仅退款”服务时,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明确适用情形,结合信用分、大数据算法等多个维度综合判断消费者是否滥用“仅退款”权利,对于恶意“仅退款”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消费者,应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平台作为居中调解者,尽量不主动介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给予买卖双方更多的自主协商空间,同时提高消费者申请“仅退款”的举证门槛,制定明确的举证标准,要求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据材料,防止部分消费者“碰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二)商家提高服务水平与法律意识
电商平台竞争日益激烈,商家“内卷”应该依靠自身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面对恶意“仅退款”时,通过平台提供的申诉通道进行申诉反馈;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向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等。
商家在产品介绍页面所作出的“退货包运费”“赠送运费险”等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需严格遵守,其次,还应当保留正规的质量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书,以及进货单、采购发票等,证明物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在发货前尽可能地录制视频保证出售的商品符合详情描述,视频应清晰地展示商品内容物、外包装、快递面单等细节,总之,保留多种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今后能更有效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消费者规范购物行为和维权意识
消费者网购时应当充分了解商品详情、商家信用、买家评价等信息,在生活所需范围内审慎下单。在签收商品时,尤其是易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场查验商品是否存在缺损,确认商品无误后再签收,签收验货过程进行录像留证。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应当及时联系商家,并提供商品存在瑕疵的证据。在一些法院判决中,消费者申请“仅退款”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造成商家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不仅需要返还货物或货款,还需要支付商家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若虚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赔偿,数额较大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随着市场消费大环境增长放缓,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电商行业从增量竞争转为存量竞争,提升消费体验、改善消费环境成为了平台和商家“内卷”的关键手段,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到“仅退款”,这些规则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减少因商品瑕疵或不符要求而产生繁琐的售后问题。但过度的“保护”可能会引发“滥用”,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应注重公平、诚信原则,平衡消费者权益与商家合法权益。只有在法律法规底线之上,完善“仅退款”规则,正确使用“仅退款”服务,才能实现商家、平台和消费者三方共赢,推动网络购物环境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