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68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特殊的情况可能会让人措手不及,比如婚后数日一方突然去世。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的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往往复杂且敏感,需要依据法律条文进行严谨的处理。本文笔者从近期办理的相关案件中梳理死亡赔偿金分割、保险金分割及债务清偿这三方面的问题,结合《民法典》、《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进行法律探析。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相关案例:案号(2021)鲁0687民初4562号,李云军、张日花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张日花、李云军、李云凤的亲属李延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张日花、李云军、李云凤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赔偿费用,除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专属于张日花的赔偿金外,其余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李延平近亲属的赔偿,为张日花、李云军、李云凤共同共有。上述财产的性质不属于遗产。
(二)婚后数日涉及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1、扣除实际支出:在分割死亡赔偿金前,应先扣除因丧葬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2、考虑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分割时应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而非平均分配。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在分割时应兼顾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
相关案例:案号(2020)云0626民初141号,向太方、赵中荣等与向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向志贵生前与向某共同生活多年,向某母亲何某无固定收入,向志贵是向某的主要生活来源;向太方、赵中荣在向志贵婚后跟随其子向址国生活,向志贵死亡前与被告向某生活紧密程度相较于二原告更高,综合原被告与向志贵的经济依赖程度与生活紧密程度,对于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外的其他赔偿款,本院酌情确定由向某、向太方、赵中荣按4:3:3的份额进行分配。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二者性质不同,遗产是自然人生前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先扣除实际支出的费用,然后根据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而非平均分配。在结婚数日后一方去世的情况下,实务中考虑到配偶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因素,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比例上也会相对较低。
(一)属于遗产的情形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可参见案号:(2017)沪0110民初27212号案件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可参见案号:(2022)辽09民终781号案件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可参见案号:(2020)京0107民初10544号案件
(二)不属于遗产的情形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且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如年金险重疾险、终身寿险等这类带身故责任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了,保单正常申请理赔,理赔金属于受益人,而不属于投保人的遗产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相关案例:案号(2021)鲁01民终6616号,陈世河、王建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王增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共投保四份保险,其中两份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刁怀玲,保险理赔金总额为10万元,此属刁怀玲的个人财产;另两份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金总额为90498元,此为王增新的遗产
(三)婚后数日涉及保险金分配原则
实践中,因结婚数日涉及遗产的分配情形,法院往往会根据子女抚养的付出及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如被继承人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分割,亦参照上述多方面因素酌定分配比例。
相关案例:案号(2020)陕0102民初2084号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被继承人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良多,年过花甲痛失独子,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贾某与曹某结婚70余天,突发意外,失去丈夫,亦令人惋惜,但其毕竟与被继承人结婚日短,未能和被继承人共同打拼、积累财富。其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家庭的贡献明显少于作为母亲的李某,故应当少分。
法院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被继承人妻子贾某分配20%,被继承人母亲李某分配80%。
1、因“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者的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债务。
2、根据上文归纳的保险金属于遗产的情形,债务首先会使用去世一方的个人遗产进行偿还;有剩余部分,则由继承人分。如果债务没有偿还完,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则不用偿还。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在处理婚后数日去世涉及的死亡赔偿金分割、保险金分割和债务清偿问题时,需要明确遗产范围,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和保险金,并依法清偿债务。因被继承人与一方结婚时间非常短暂,一方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贡献较少,法院在财产分配上会考虑其他继承人因共同生活、贡献度、照顾、赡养等多方面因素给予更多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