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 | 关于动漫作品角色形象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2025-03-18 239

动漫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我国的二次元产业也是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用户基础坚实、原创内容日益丰富、政策环境支持、资本投入活跃等日益突破新高。据统计,2024年中国二次元产业规模将突破2700亿元,预计2029年中国二次元产业规模将突破5900亿元,2024-2029年的复合年增长率将会达到16.6%。相关行业的发展与日益增长的现实矛盾、法律责任也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文化娱乐产业的繁荣发展,动漫产业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动漫领域在近年来相关的法律案例也出现了诸多的相关案例,该领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一、案件名称: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与曹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24)鲁1723民初4193号

案件概述:

2018年2月13日,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作品名称为《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该美术作品为名为“哪吒”的男童形象。

2020年夏季至2024年间,天猫平台店铺“素眠旗舰店”销售商品“圣诞节儿童演出服哪咤之魔童降世衣服同款动漫哪吒全套男女cos”,已售“1000+”,价格58元起。

经比对,内有哪吒面具、马甲、裤子、头饰等商品,哪吒形象、服装花纹、各元素排列组合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公司“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删除侵权信息;

(2)、被告曹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二、案件名称: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王业忠等著作权权属纠纷

案号:(2024)苏1081民初2589号

案件概述:

201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创作的作品《龙猫》进行登记。被告王某某在“京东”平台经营的名为创颖玩具专营店的店铺展示并销售“宫崎骏龙猫公仔毛绒玩具”盗版产品。

经公证,该产品的形象与涉案“龙猫”美术作品及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对比,均使用了相同的要素和素材,整体呈现出呆萌可爱的视觉效果。仅在是否有耳朵、嘴部、趾部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异,其他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扬州市创颖工艺品有限公司已注销,王某1、李某2作为清算主体应对扬州市创颖工艺品有限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1)、被告王某1、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合计5000元;

(2)、驳回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名称:《凹凸世界》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案号:(2024)浙0114民初2254号

案件概述:

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凹凸世界》系列为3个动漫卡通人物形象及1个武器,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等,可认定其系凹凸世界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017年11月27日,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甜清纯青衣专卖店”销售侵权商品。

被告乙公司所售鞋子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对应部位的美术元素相比,两者在整体外观、造型、道具、设计风格及细节上均近似,且款式名称也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

(1)、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2000元;

(2)、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动漫领域,常常涉及到相关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部分。由于动漫作品著作权的创作是变化多样的,因此著作权的争议焦点也呈现出复杂性的表现。

一、原告是否存在主体资格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其内容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相关的动漫作品需要有独创性才可以被认定为作品,才可以进行相关法律维权的保护。

原创公司通过进行著作权登记获得相关的权属证据等方式,取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授权授予下游公司的著作权一定的相关权利,通过相关协议使得下游的公司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获得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财产权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对于继受者来说,在后续权利行使方面会有不同:

1、如果是全部转让,该动漫作品只需保护原作者的动漫造型作品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不受到侵害,受让方对其动漫作品的经营性使用基本没有其他限制。

2、如果是部分转让,需要实际按照合同上写明的转让权利部分进行使用,不得超出授权范围的其他许可权利进行维权与使用。

 

二、存在的侵权行为

动漫角色属于美术作品,但在角色认定的权利基础上需要从整体的角度去出发。作者会给一个动漫角色作品赋予一个立体的角色,从而延伸出一系列的作品。由于动漫角色都是变化的,在侵权的认定上,往往需要从动漫的故事情节与主题进行比对,不可以完全静止的、孤立的进行比较,更多是要从该角色要传达主旨、设计风格、整体形象等多方角度进行判断。

例如,案例二涉案“龙猫”美术作品中,均使用了相同的要素和素材,整体呈现出呆萌可爱的视觉效果。仅在是否有耳朵、嘴部、趾部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异,但在相貌特征、身体比例及整体化处理等方面基本一致,可构成实质性相似。

反之,需要组成要素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组合形式,有一要素的显著特征进行差别,两形象在具体细节上的不同使得两者在独创性表达上体现出了整体性的差异,方才可认定构成了两形象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

关于侵权种类的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项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例如:没有改变涉案美术作品的整体形象和基本形态,并且没有添加任何独创性成分,仅仅是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再现,属于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即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

动漫角色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时,通常需要详细比较被诉侵权角色和原角色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但如果被告仅使用角色的名称等,此时以美术作品来保护也会出现困难。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以上举例的案例等诸多相关动漫角色著作权问题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少有案例系以“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基本上都是适用“法定赔偿”。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角色形象的知名度、影响力则常被法院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

 

 

动漫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这不单单损害了原创者的权合法益,更严重的是制约了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动漫角色著作权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深入探讨相关动漫领域的法律知识。通过对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完善合同制度的管理、对法律意识的普及,从而高效的保护动漫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动漫产业的良好发展,未来相关的动漫领域的知产产权保护问题也将可以更好的得到进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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